严斥市域行政滥权、规避终审判决、变相违法审批的恶劣行政乱象
司法终审判决,是维护法治底线、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刚性红线,具有绝对司法既判力,任何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执法单位必须无条件尊重、不折不扣执行。然而株洲市下辖某县处级行政审批执法单位,在屠宰项目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被依法否定的前提下,拒不敬畏司法权威、拒不纠错整改,反而公然玩弄程序套路、肆意践踏法治规则,其“换汤不换药、变相复刻违法审批”的恶劣行径,以及复议机构罔顾事实、包庇违法、驳回群众合法复议诉求的枉法行为,严重破坏基层法治生态、损害政府公信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坚决追责、从严整治。
纵观全程,涉事县处级行政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藐视司法、规避判决、重复违法、滥用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多起权威判例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以更名、换程序、换主体、换文号等形式,实质复刻已被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合法履职整改,而是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规避司法监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程序恶意规避。
本案中,该县级审批单位在终审判决定案、原屠宰项目审批行为被彻底撤销后,毫无依法行政敬畏之心,拒不纠正前期执法审批中的违法漏洞,反而采取隐蔽变通手段,在后台默许、纵容辖区单位,对已被司法否定的屠宰项目原封不动重启论证、复刻推进。为掩盖违法实质、糊弄群众、规避监督,刻意出具官方《复函》,虚假宣称项目系“全新程序论证”,公然明示待复议期满后强行审批落地。这种“新瓶装旧酒、换程序不换实质、改形式不改违法内核”的操作,是基层行政滥权的典型套路,看似走了全新流程、换了文书表述,但其审批对象、项目实质、违法瑕疵与被终审撤销的原项目完全一致,本质是赤裸裸的重复违法、对抗司法、藐视法治。
更令人愤慨的是,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放弃法定监督职责、背离复议纠错初心,沦为违法行政的“保护伞”“挡箭牌”。行政复议的核心职能是纠错行政违法、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针对群众反映的“行政机关规避终审判决、变相重复审批、恶意程序规避”的核心诉求,复议机构本应依法核查、认定行政违法、责令停止违规审批、督促全面整改。但该复议机构公然无视明确法律规定、无视终审判决效力、无视铁一般的事实证据,武断驳回群众合法复议诉求,放任违法审批继续推进。
此种“行政违法+复议包庇”的联动乱象,造成的危害极具破坏性。于法治而言,彻底架空了司法终审权,让法院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击穿了“司法监督行政、法律约束权力”的法治底线,助长了“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错误风气;于群众而言,老百姓依法维权、司法纠错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公平正义无处伸张,极大挫伤群众信法、守法、维权的信心;于政府而言,少数单位任性用权、顶风违法、知错不改,不仅暴露自身行政执法能力低下、法治意识缺失、履职初心偏移,更严重透支基层政府公信力,损害党政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执法无敬畏、用权无边界、知错不整改,既是能力短板,更是作风顽疾。涉事县级行政审批单位,手握法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权,本应依法履职、规范用权、敬畏司法、为民履职,却逆势而为、顶风违纪,以程序套路规避法律约束,以权力任性对抗司法判决,以官僚作风漠视群众诉求,行径卑鄙、性质恶劣。看似是为项目推进“变通突破”,实则是自毁公信力、自损法治根基,既持续侵害群众利益、制造基层矛盾,也让自身陷入持续违法、履职失责的被动局面,害人、害民、更害己。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公职单位的基本底线。针对本次暴露的突出问题,必须坚决亮剑、从严纠治、严肃追责。一是坚决废止违法审批程序,立即叫停该屠宰项目所有变相论证、审批推进工作,彻底杜绝规避判决、重复违法的行政乱象;二是启动执法合规专项核查,全面复盘该单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整改程序不规范、用权不合法、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藐视司法、滥用职权、知错不改的责任人员,以及枉法复议、包庇违法、履职失责的复议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四是强化基层法治建设,倒逼基层行政单位敬畏法律、敬畏司法、规范用权,真正让司法判决落地见效、让依法行政成为常态、让群众合法l权益得到坚实保障。
坚决整治“换汤不换药”的行政规避乱象、破除“官官相护”的复议包庇顽疾,守住司法底线、筑牢法治根基、维护群众正义,是基层治理提质增效的必然要求,更是公职单位履职尽责的基本担当。对任何顶风违法、藐视法治、侵害民利的行政滥权行为,绝不能姑息纵容,必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都市头条》特约记者/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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