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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琳随笔系列】
故居与旧居的辨析
概念界定、文化意涵与使用规范
文/郭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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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居"与"旧居"是现代汉语中常见的两个近义词汇,均与历史人物曾经的居住场所有关。然而,二者在语义侧重、文化层级、法律地位及使用规范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文从词源学、文化学、法学及实践应用四个维度,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系统辨析,以期为文化遗产保护、历史研究及公共传播提供规范用语参考。
关键词:故居;旧居;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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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源学辨析:语义生成与历史演变
(一)"故居"的词源与语义
"故居"一词,最早见于先秦典籍。《楚辞·远游》云:"春秋忽其不淹兮,奚久留此故居?"此处"故居"指屈原曾经居住之处,已蕴含"历史名人曾经居住"之意。汉代以后,"故居"逐渐固化为专指已故历史名人曾经居住过的场所,语义中叠加了"纪念性""神圣性"与"公共性"三重内涵。
从构词法分析,"故"字本义为"旧也"(《说文解字》),然在"故居"一词中,"故"更侧重于历史性与逝去性——既指时间上的久远,更指居住主体的已故。因此,"故居"的完整语义应为:已故历史名人曾经居住、且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
(二)"旧居"的词源与语义
"旧居"一词,出现较晚,多见于唐宋诗文。杜甫《得家书》诗云:"去凭游客寄,来为附家书。今日知消息,他乡且旧居。"此处"旧居"泛指曾经居住过的旧日住所,不特指名人,亦不蕴含纪念意义。
"旧"字本义为"鸱旧",即猫头鹰一类,后假借为"久也""昔也"(《说文解字·段注》)。在"旧居"一词中,"旧"仅指时间上的过往,不附加价值判断。因此,"旧居"的语义更为中性:任何人曾经居住过的、现已不再居住的旧日住所。
(三)核心差异归纳
维度 故居 旧居
居住主体 历史名人、杰出人物 任何人,无身份限制
生存状态 已故 不限,可健在亦可已故
价值属性 纪念性、公共性、文化性 中性、私人性、日常性
时间跨度 通常较长,需经历史检验 可长可短,仅需"曾经居住"
情感色彩 崇敬、缅怀、传承 怀旧、感伤、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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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学辨析:记忆层级与象征资本
(一)故居:国家记忆与公共文化
故居之所以区别于旧居,根本在于其承载的象征资本不同。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将"象征资本"定义为被社会认可的、能够带来声望与权威的非物质资源。故居正是通过历史名人的"光晕"(本雅明语),将私人空间转化为公共文化资源。
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故居的功能体现为三个层面:
其一,政治象征层面。如毛泽东故居(韶山)、孙中山故居(翠亨村),不仅是个人生活场所,更是国家叙事的重要节点,承载着革命记忆与政权合法性建构。
其二,文化传承层面。如鲁迅故居(北京阜成门)、老舍故居(青岛),作为文学遗产的物质载体,具有教育、研究与审美功能。
其三,地方认同层面。如沈从文故居(凤凰古城)、巴金故居(成都),成为地方文化名片,参与旅游经济与文化品牌的建构。
故居的这三重功能,使其超越了单纯的建筑实体,成为国家文化符号与民族记忆装置。因此,故居的保护通常纳入国家文化遗产体系,适用《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
(二)旧居:私人记忆与日常叙事
旧居则停留在私人记忆与日常叙事层面。它不必然与公共价值关联,更多体现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空间痕迹。如普通人搬迁后遗留的老宅、文人日记中提及的早年租屋、家族谱牒中记载的祖居——这些均可称为"旧居",却难以升格为"故居"。
旧居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
其一,家族记忆传承。如宗祠旁的祖屋、父母遗留的老宅,作为家族历史的物质见证,维系代际情感联结。
其二,文学想象素材。如张爱玲笔下的上海公寓、白先勇记忆中的桂林公馆,虽为私人旧居,却经文学书写获得审美价值——然此价值源于文本而非建筑本身,与故居的"原生性"纪念价值不同。
其三,城市更新遗存。如拆迁区的老弄堂、改造前的工厂宿舍,作为城市历史的"活化石",具有社会学研究价值——然此价值为"类价值",非特定名人所赋予。
(三)从旧居到故居的"升格"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旧居并非绝对静止,存在向故居"升格"的可能。这一升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居住主体的历史化。即居住者经历史检验,被公认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之杰出人物。此过程通常需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涉及历史评价、学术共识与公共记忆的建构。
第二,建筑实体的物质存续。旧居若因拆迁、灾变、自然损毁而消失,则无法升格为故居——除非原址重建,然重建之"故居"已丧失原真性,其价值大打折扣。
第三,纪念功能的公共赋予。需经政府认定、媒体传播、教育植入等机制,将私人空间转化为公共文化资源。如北京梅兰芳旧居,1950年代仅为普通住宅,经1980年代政府修缮、设立纪念馆,方正式升格为"梅兰芳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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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辨析:保护层级与管理规范
(一)故居的法律地位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故居"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然其保护实践主要依托以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第十四条明确"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可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十条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物、遗址、纪念设施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故居作为"与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物",可依法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将"历史建筑"定义为"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尚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标准的故居,可纳入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名人故居保护专项政策。如北京市《关于保护名人故居的通知》(1987年)、上海市《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等,均对名人故居的认定标准、保护程序、利用规范作出细化规定。
(二)旧居的法律地位
旧居在法律上通常不享有特殊保护地位,除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建筑艺术价值。如为著名建筑师设计、体现特定历史时期建筑风格、采用独特营造技艺等,可单独认定为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
构成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如位于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范围内,作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受到间接保护。
涉及重大历史事件。如虽非名人居住,但为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某次重要会议旧址),可纳入革命遗址或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体系。
(三)认定程序的差异
程序环节 故居 旧居
认定主体 文物行政部门主导,专家委员会论证 通常无专门认定程序
认定标准 居住者历史地位、建筑原真性、纪念功能 无统一标准,或仅据产权归属判断
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县级 一般无保护级别,或纳入历史建筑
管理要求 修缮需报批,改变用途受限,开放要求 产权人自主管理,法律限制较少
资金来源 国家财政、专项基金、社会捐赠 产权人自筹,或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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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应用:规范用语与常见误区
(一)规范用语原则
基于上述辨析,提出以下规范用语建议:
第一,尊重历史事实。若居住者尚健在,或虽已故但尚未经历史检验公认为"杰出人物",其曾经住所应称"旧居"而非"故居"。如某当代作家尚在世,媒体称其住所为"故居",即属用语不当。
第二,区分产权归属。故居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其产权可能国有、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然其功能已公共化;旧居则通常仍为私人财产,使用"旧居"一词可体现对其产权的尊重。
第三,避免商业滥用。旅游开发中,常见将普通旧居炒作包装为"故居"以吸引游客,此行为不仅误导公众,更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二)常见误用案例分析
案例一:时间错位
某媒体报道:"著名作家莫言故居位于山东高密东北乡。"——莫言先生尚健在,且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其旧居应称"莫言旧居"或"莫言文学馆"(若已设立纪念馆),不宜称"故居"。
案例二:身份不符
某房产广告宣称:"购买此别墅,与某某企业家故居为邻。"——该企业家虽成功,然尚未经历史检验,且健在,其住所称"故居"属严重夸大。
案例三:泛化使用
某地方政府文件称:"辖区内共有名人故居32处。"——经核查,其中多数为普通旧居或仿古建筑,真正达到"故居"标准者不足10处。此"泛故居化"现象,稀释了故居的文化价值,亦造成保护资源的错配。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情形一:复合功能建筑
某建筑既为名人故居,又曾发生重大历史事件。此时应据其主要价值定性:若以名人居住为主,称"某某故居";若以历史事件为主,称"某某旧址"或"某某事件纪念馆"。
情形二:异地重建
原故居已毁,于异地重建。此时应称"某某故居复建馆"或"某某纪念园",不宜直接称"故居",以区别于原真性遗存。
情形三:多处旧居
名人生前有多处居住场所。通常以其出生、成长、创作高峰期或临终之住所为主要故居,其余称"某某旧居"或"某某暂住地"。如鲁迅在北京有四处住所,仅阜成门西三条21号被核定为"鲁迅故居",其余称"鲁迅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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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文化比较:西方语境中的对应概念
(一)英语语境
英语中无与"故居""旧居"完全对应的区分,常见表达有:
- Birthplace:出生地,强调诞生而非长期居住。
- Former residence:曾经住所,中性,相当于"旧居"。
- Historic home:历史住宅,强调建筑本身的历史价值。
- House museum:住宅博物馆,强调其公共展示功能,相当于"故居"的现代表述。
- Memorial house:纪念性住宅,强调纪念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英语中"house"与"home"的区分亦蕴含文化差异:"house"指物理建筑,"home"指情感归属。故居之"故",更接近"home"的情感维度,而非"house"的物质维度。
(二)日语语境
日语中"故居"称"故郷の家"(ふるさとのいえ)或"旧宅"(きゅうたく),"旧居"称"昔の住まい"(むかしのすまい)。然日语区分不如汉语严格,常混用"旧跡"(きゅうせき)一词涵盖。
(三)比较启示
跨文化比较显示,汉语"故居"与"旧居"的精细区分,根植于中国文化对历史名人崇拜与慎终追远传统的重视。这一区分不仅是语义问题,更是文化认同与价值排序的体现。在全球化语境下,保持这一区分的精确性,有助于维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与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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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故居"与"旧居",虽一字之差,却承载着不同的历史重量、文化层级与社会功能。简言之:
> 故居者,已故杰出人物之纪念性居所,公共文化遗产也;旧居者,任何人曾经居住之旧日住所,私人记忆空间也。
准确使用这两个概念,既是语言规范的要求,更是文化尊重的体现。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厘清"故居"与"旧居"的边界,有助于避免保护资源的错配、防止商业炒作的泛滥、维护历史名人的尊严,最终服务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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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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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瑞琳,网大副校长、教授团副团长。
收稿日期: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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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此文章从词源学、文化学、法学及实践应用四个维度,系统辨析了"故居"与"旧居"的区别,全文约四千五百字,可作为学术参考、政策制定或公共传播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