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 坚决抵制行政机关对抗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补充材料
陈述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食府(盖章)
经营者:何学良(签字并按手印)、邱芳(签字并按手印)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场极其艰巨深刻的社会革命,绝非口号宣传、表面文章。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是敬畏法律、尊崇司法、严守裁判、守住生态、尊重民心。然而在株洲市渌口区及市直少数部门,依然顽固存在权大于法、部门抱团、本位主义、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的落后乱象,公然践踏法律底线、漠视司法权威,让守法群众深陷漫长维权困境。
我方渌口镇杨梅食府,针对杨梅山违法生猪屠宰项目违规审批问题,连续依法维权长达六年之久。历经多轮行政程序、多级司法审理,已于2023年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两撤生效判决【(2023)湘02行终23号】,依法撤销案涉项目相关全部审批手续,从法律层面彻底否定该项目在杨梅山原址、原地、原规模、原区域落地实施的合法性。这份终审判决具有法定强制既判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均应无条件遵守、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规避、对抗、变相推翻的行为。
终审判决生效之后,本应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行政机关理应主动服从司法裁判、纠错止乱、守护一方绿水青山,践行生态保护与法治建设责任。但令人震惊、痛心且愤怒的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渌口区政府及区发改、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多个职能部门,抱团联动、统一口径,不走正道、专钻法律空子,公然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对,刻意规避司法约束,玩弄程序套路、耍弄行政伎俩,以一纸《复函》为违规工具,变相推动已被终审撤销的屠宰项目原地复活,上演换汤不换药的违法操作,性质极其恶劣。
案涉株环函〔2026〕38号《复函》内容极其诡异、动机卑劣、违法本质昭然若揭,通篇回避核心事实、回避判决效力、回避原址禁批红线,刻意偷换概念、曲解地方条例、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打着“政策更新、程序完善、重新论证”的合法幌子,实质目的就是绕过生效判决、突破生态管控红线、违背区域规划要求,以新程序掩盖旧项目违法本质,以官方书面复函为违规操作背书,企图在原选址、原地块、原范围、原规模之上,变相恢复早已被法律彻底否定的违规生猪屠宰项目,是典型的行政违法、知法犯法。
更为恶劣的是,渌口区多部门层层附和、集体背书、协同站台,形成严密的部门利益共同体,公开联合对抗法律、对抗司法、对抗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这些职能部门不珍惜渌口区来之不易的青山绿水,不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法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不践行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宗旨,反而动用公权力抱团护短、掩错护短,将公共权力沦为为个别违规项目违法开路的工具,彻底背离公职人员履职初心,漠视群众切身利益,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公然挑衅。
长期以来,我方何学良、邱芳夫妇,作为正式入选中组部、农业部认定的乡村振兴带头人,一生扎根乡村、守法经营、造福乡邻、守护生态、安分守己,始终坚守法治底线、用心发展乡村产业。六年漫漫维权路,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规走法律程序,不信访、不闹访、不越雷池一步,却长期遭受少数行政机关刻意糊弄、恶意拖延、变相施压、隐性恐吓。用繁琐复杂的行政程序消耗我们普通群众的大量精力与财力,用部门联合背书制造“官官相护、维权无望”的压迫感,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复函》回避核心诉求、掩盖违法真相,利用行政优势欺压恐吓老实守法的农民,这完全违背法治初心、违背政府为民宗旨、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让守法群众寒心、让乡村振兴从业者失望。
现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函》及系列协同违法行政行为,明确指出其严重违反国家多项法律法规具体条款,事实清楚、依据确凿、不容辩驳:
1.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执行。案涉终审判决早已依法撤销原项目全部审批手续,永久锁定杨梅山原址项目违法属性。市生态环境局及渌口区多部门,无视判决效力,以《复函》引导重新论证、变相重启原址项目,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架空司法既判力、公然对抗法院终审裁判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直接践踏。
2.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而被依法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任何机关不得变相恢复、变通复活。本案中原项目行政许可已被终审判决彻底撤销,法律效力完全灭失,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仍以《复函》方式,为同一地点、同一类型、同一规模项目违法铺路,属于违法恢复已撤销行政许可,公然突破法律底线。
3.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核查选址、用地、规划、生态红线等法定关键要件,如实履行审查职责。本案相关部门刻意隐瞒原址重启违法事实,虚构异地迁建说辞、虚化选址合法性审查、弱化生态环境评估,全程弄虚作假、程序空转,彻底违背行政许可法定审查职责,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4. 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答复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直面群众核心诉求、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而案涉《复函》刻意回避我方提出的“原址违规重启项目”核心诉求,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掩盖违法真相,只谈程序变动、不谈实质违法,只讲地方条例修订、不讲生效判决约束,属于典型的糊弄群众、规避监管、敷衍塞责式违法答复。
5. 严重违背行政法三大核心基本原则
一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后期地方条例修订为由,否定在先且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法理上完全不成立,属于刻意曲解法律;二是违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项目选址、生态限制、历史判决结论等实体性约束不容突破,绝不能用新的审批程序推翻已生效的实体违法认定;三是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我方基于法院生效判决形成合法信赖利益,行政机关擅自翻盘、逆势操作,严重侵害群众合法信赖权益,破坏政府公信力。
当前,全市上下正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一届市政府明确表态要依法行政、公正用权、规范执法、敬畏法律、守护民心。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渌口区多部门,却顶风违法、抱团抗法、对抗生效判决、玩弄行政诡计、任性用权,不仅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地方营商环境、践踏国家法律尊严、拖累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六年风雨坚守,只为守法护法、捍卫公平;一再较真抗争,只为抵制违法、守护家园;步步依法维权,只为守住绿水青山、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坚信法治政府建设不会沦为空谈,坚信违法行政行为终将被依法纠正。
特此向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本补充陈述材料,恳请复议机关坚守法治底线、摒弃部门保护主义、打破官官相护陋习、排除不当行政干预,严格对照法律条款、尊重法院生效判决、正视相关部门违法事实,依法撤销涉案违法《复函》,全面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以公正裁决践行法治政府建设承诺,以依法纠错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绝不让生效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绝不让守法百姓寒心失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区域生态安全与群众合法权益。
陈述人(单位):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食府(加盖单位公章)
经营者签字按手印:何学良(签字)(手印)
经营者签字按手印:邱芳(签字)(手印)
日期:2026年5月6日
(邮寄提交日期:2026年5月6日)
如复议官官相护,一定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
经营者:何学良,联系电话:
经营者:邱芳,联系电话:
被告一(原行政行为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被告二(复议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市长
案由
不服行政复函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复函》;
2. 依法撤销被告二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 依法确认被告一作出涉案复函、被告二维持该复函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变相规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
4.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论证、支持、推动案涉地块同类生猪屠宰项目原址重启的行政行为;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生效司法裁判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已依法撤销案涉生猪屠宰项目相关审批、环评等行政手续,该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含本案二被告,均受该生效裁判拘束,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相悖、否定裁判效力、变相恢复已被撤销项目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一涉案《复函》内容违法,变相突破生效判决拘束
案涉项目审批手续已被生效判决全盘撤销,原址项目合法性已彻底灭失。
被告一在无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前提下,作出株环函〔2026〕38号复函,通过政策解读、程序论证等方式,为已被司法否定的案涉地块屠宰项目提供行政背书,实质是以行政答复方式规避司法裁判效力,属于违法增设行政指引、变相恢复作废行政许可条件,明显违背行政机关服从司法裁判的法定职责。
三、被告二复议审查失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就被告一违法复函行为,依法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株政复〔2026〕188号)。
被告二在复议审查中,未依法审查涉案复函与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核心违法要点,未纠正被告一不当行政行为,径直维持涉案违法复函。
该复议决定忽视司法既判力规则,未尽复议监督纠错法定职责,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二被告行政行为违反多项法定规则
1. 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拒不遵从、变相规避生效裁判;
2. 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已被司法撤销的审批事项,变相进行合规性论证与条件铺垫;
3. 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司法最终原则,行政权力僭越司法裁判既判效力;
4. 答复内容刻意回避核心诉求,未依法全面、客观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
五、长期依法维权,合法权益遭受不当侵害
原告经营者多年守法经营、依规发展,全程通过法定渠道理性维权,无任何过激信访、缠访闹访行为。
因二被告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合法经营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合法诉求得不到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明显受损。
综上,被告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案涉复函实体违法、目的不当;被告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监督缺位,复议决定错误。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食府(盖章)
经营者签字:何学良(签字+按手印)
经营者签字:邱 芳(签字+按手印)
日期: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