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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仲哲著长篇小说《回眸春秋》连载之
第九十七章 应对法院诉讼
“好,好,我们记录后给你看,同意就签不同意可以不签字”。
检察人员问晁喆是怎么与厂长认识的、为什么合同价格那么高、给没给厂长好处等等。
晁喆告诉他们,跟厂长当天认识当天用传真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之后再没有见到过厂长;当时,西南地区玉米市场价为每吨1650元,厂长要求供方降低价格,经过几次电传商讨,降为1640元,合同的价格比当时市场价格还让利10元,现在价格回落到1600元,这是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个就叫市场经济,你们检察机关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应当了解什么叫市场经济;我与该厂厂长完全是正当的经济运作,没有任何什么违法行为。
检察人员按照晁喆说的作了记录,晁喆看过后给他们在笔录上签了字。
事后,晁喆开玩笑地说:“我倒是想给厂长好处,不仅没有见到,而且你们介入的太早,还没来得及呢,而且也不是我给呀,我只不过是个代理人而已”。
他们听后笑了笑,把晁喆送回了饲料厂。
原来,该厂厂长也因为经济问题被合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抓了起来。
晁喆之前已经把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小朱调到了南方,他们俩昼夜轮流在港口负责卸船的检斤记录工作,厂方也是用十几辆二十吨的载重车昼夜不停地运输,每辆都装三十多吨而超载运输。
可是,在第二天傍晚厂方却停止了卸船。原因是有近五百吨玉米不仅生了虫子,里面还有砖头瓦块。
面对这种情况,供方经理同意降价并让晁喆把责任承担过来。为了给供方经理下个台阶,晁喆硬着头皮跟代理厂长说是他的一个朋友随船发运五百吨,请厂长随便给价就行。最后,该厂把这五百吨按照1500元结算,才继续卸船。
经过三天三夜,5000多吨玉米运到了厂内,双方进行了结算,办事处也完成第二笔较大的代理业务。
回到广南市,晁喆给家里打了电话。
“玉红,我是晁喆,你和孩子们都好吧?咱们闺女考上高中了吧?孙子也好吧?”
“都挺好,女儿已经考上离家近的高中,儿子也经常回来,孙子长的很快,扶墙能站一会了,很招人喜欢,像咱们儿子小时候一样,在街上抱他走时,人们看他的回头率老高了,你在南方情况怎么样?”
“我在这里一切都很好,总体还能维持,代我向女儿祝贺。现在,小朱我们俩在办事处,帮我承担不少工作。家里就让你多受累了”。
“我也没什么累的,就是三顿饭忙乎点,其他也没什么累活。你自己在外注意饮食,保重身体就行”。
“谢谢夫人关心,玉红,你在七月末八月初可以来南方看看,你们医院能不能给你假呀?”
“我请假试试,应该差不多的,你等我消息吧”。
“好的,没有其他事情,我就挂电话了。你保重”。
“你也保重”。
八月初,医院同意了玉红休探亲假的请求,按照晁喆告诉她的行程来到了广南市。
第二天,晁喆带着玉红去看望了老姑和老姑父,两位老人见到玉红很高兴,并招待了他们。
第三天,晁喆和玉红去了海边城市,在那里玩了两天。然后回到广南市休息了两三天,晁喆又和玉红去了柳桂,游览了一些景区,随后乘船游览了桂江。
回到广南市后,晁喆陪玉红又在市区游览。去了一两次江边,玉红觉得这条江污染太严重,味道难闻就不太愿意再到江边去了。但是,玉红对桂江的风景是没有看够,原因是游桂江那天正好下雨,几乎是坐在船仓里看的风景。
在玉红来南方二十天的时候,广南市有一个饲料厂要求晁喆带他们去大连办事处商谈玉米供货事项,玉红只好提前返回,随同他们乘飞机一同前往大连。
在大连呆了两天,晁喆与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签订了代理销售玉米的协议,为其每代理销售一吨玉米给广南方办事处5元。
之后,晁喆还需要陪同饲料厂的同志返回南方。
玉红非常理解晁喆的情况,尽管没有休完探亲假,也决定返回家乡。晁喆只好把玉红送到大连火车站,让玉红自己返回。
九月十八日,广南市荣新区人民法院给晁喆的办事处发来了《应诉通知书》称十月十日开庭。这个情况说明,广南市饲料总厂,原本想借着荣新区检察院的权力对办事处施加压力,逼晁喆就范返还35万元的目的未能得逞,不得不转为民事诉讼。
晁喆收到这个《应诉通知书》后,于九月二十日,立即撰写了一个《提请中止诉讼理由书》。内容是,广南市荣新区人民法院:你院送达我处的《应诉通知书》【(95)荣经字第182-1号】等法律文书已悉。我处目前尚难应诉,提请中止诉讼。其理由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按其司法解释还提及“对一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判,如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而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暂停进行。”尽管我处被涉及到刑事案件,并非你院审理时发现而移送。但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在前尚未完结,故提请中止诉讼。基于上述,向你院陈述以下情况:一、1995年6月22日,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已将我处与市饲料总厂在代理与被代理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列为犯罪嫌疑。该局铐走我处工作人员,拘禁长达5小时之久,搜查并搜走我处有关资料和材料20页,至今未予归还。二、1995年7月5日,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某某、该院反贪局副局长姜某某亲临我处明确指出,‘你处与市饲料总厂之间的资金往来因厂方已核销,纯属犯罪资金,这笔款足可以判一个人死刑,所以该项资金检察院要插手处理,就是厂方要也不能偿还,谁也不能动,否则要严惩。’三、1995年7月11日,荣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冻结我处在该市的银行存款账户,至今未予解冻。四、1995年7月中、下旬,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某某、广南市饲料总厂廖某某等一行三人到英平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部门请求工作支持。五、我处主要当事人至今等待广南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明确“犯罪事实”以便“认罪伏法”。目前此案尚未完结,我们岂敢涉足经济纠纷而“逃脱罪责”。六、广南市饲料总厂明知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插手的案件尚未完结,而又向你院提起诉讼,这是不尊重你院的行为,此举势必影响两院关系,人为的制造矛盾。七、我处也正在向有关方面陈述与反映,等待人民检察机关有个公允的处理和答复。并进而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护我方之利益。八、我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同时应付于刑、民两种案件之中,更不希望人民法院误将刑事案件当作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使我方当事人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九、我们曾多次提醒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要超越管辖范围。但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非常执着地行使他们的权力。十、我们曾多次规劝贵市饲料总厂应坦诚相见、友好协商而不果。俟贵市荣新区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机关明确我们罪与非罪之后,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之时,亦可到你院应诉。当否,请明确答复。英平市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