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用“新程序”绕开“旧判决”:论杨梅山屠宰场案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公然践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不溯及既往是贯穿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性法律原则,是行政权力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更是人民群众信赖利益的根本保障。然而在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鸿盛牲猪屠宰场一案中,当地行政机关在**“两撤”终审判决生效后**,仍执意启动所谓“新标准、新程序”重新评估、重启审批,这一行为本质是以新程序追溯旧行为、以新规则规避生效判决,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极端违反,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对抗,更是对法治底线的粗暴践踏。
一、“法不溯及既往”:行政行为必须坚守的铁律
“法不溯及既往”的核心要义清晰明确:不能用事后出台的法律、标准、程序,去评价、定性、追认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早已对此作出刚性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仅在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作出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确立“.(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规则:行政相对人行为发生在新法、新规施行前,即便行政行为作出在后,审查合法性时实体问题必须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不得以新规追溯问责、追溯定性。
这一原则的价值,在于禁止行政机关“朝令夕改”“事后算账”,保障市场主体与公民的合法预期,杜绝以“新程序”“新标准”为借口,否定历史行为的合法性,是约束行政滥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更深层而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基础在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公民基于对既有法律的信任而安排生产生活,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国家不得以事后法律变更损及人民的信赖。
二、终审“两撤”后重启程序:公然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底线
渌口区杨梅山鸿盛牲猪屠宰场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两撤”判决,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该项目在原址建设、审批的合法性。生效判决具有终局性、拘束力、执行力,行政机关本应无条件执行。
但当地行政机关非但不履行判决,反而启动事后新标准、新程序重新评估审批,其行为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构成三重严重违法:
第一,以事后新规追溯历史行为,直接违反法不溯及既往。所谓“新标准、新程序”均形成于案涉项目行为、诉讼及终审判决之后,属于事后规则。行政机关试图用事后规则,为已被司法否定的项目重新“合法化”,是典型的用新规算旧账、用新程序溯及既往,完全背离“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底线。
第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以程序违法对抗司法终局。《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终审“两撤”判决已对项目合法性作出终局判断,行政机关绕开判决重启审批,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极端抗法行为,让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根据行政诉讼既判力理论,生效判决不仅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更产生**“禁止重复行为”**的效力——在事实和法律状态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败诉的行政机关不得针对相同的当事人并基于败诉理由重新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颁布内容相同的行政行为,会使先前判决的既判力落空,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标准。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实施相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若执意以重启程序方式规避生效判决,其行为性质已远超一般行政违法。
第三,重复处理、滥用职权,违背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在生效判决已对同一项目、同一地点作出终局性否定后,行政机关再次启动评估、审批、许可,属于一事再理、重复处理,其目的并非公共利益,而是规避法律、对抗司法,构成典型的滥用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滥用职权表现为故意不正当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在明知生效判决已否定项目合法性的情况下,仍启动新程序试图“洗白”,正是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
三、坚守法不溯及既往:杜绝以“程序创新”行违法之实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可选择适用的原则,而是不可突破、不可变通、不可规避的铁律。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以“完善程序”“更新标准”为借口,突破这一底线,更无权以新程序否定生效司法判决。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行政机关可能辩称其启动“新程序”符合“程序从新”规则。然而,这一抗辩完全站不住脚。虽然诉讼法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程序规则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时,必须考量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杨梅山案中,“新程序”并非孤立的技术性操作,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改变“旧判决”对项目合法性的实体认定。这种以程序之名行实体变通之实的做法,恰恰是“程序从新”规则所不能覆盖的滥用行为。更为关键的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高于任何新的程序启动——当一个“新程序”的目的是绕开一个已经生效的“旧判决”时,这个“新程序”本身在启动的合法性基础上就存在根本缺陷。
杨梅山屠宰场案警示全社会:允许用事后新规追溯既往行为,允许用重启程序绕开终审判决,法治将形同虚设。一旦法不溯及既往被突破,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失去稳定预期,行政权力将失去边界,司法权威将失去保障,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四、结语:法不溯及既往,必须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坚守。法不溯及既往,是依法行政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更是权力不可逾越的红线。
渌口区杨梅山鸿盛牲猪屠宰场案中,终审“两撤”判决后重启新程序、套用新标准的行为,是对法律原则的无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对法治精神的背叛。我们强烈呼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重启审批、违法追溯评估的行为,严格执行生效判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包括行政问责,乃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唯有让“法不溯及既往”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生效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株洲抗法事件令人震怒!这些行政一把手必须严肃追责
在株洲这样的现代化城市,发生这般公然抗法、违法事件,实在令人费解、令人痛心!
渌口区、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一把手们,你们手握公权,本应是法治的践行者、百姓权益的守护者,却站在了对抗司法的立场上,为已被司法否定的项目强行“续命”,置生效判决于不顾。
这绝非“不懂法、不学法”可以辩解,而是知法犯法、公然践踏法治权威的严重行为。生效判决是法律的尊严所在,是公平正义的底线,你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侵害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着政府的公信力,动摇着法治社会的根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权力更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针对此次事件,必须启动严肃追责程序,让违法违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捍卫司法权威,才能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
——(高级专家教授普法/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