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普法]换汤不换药的法律“空转”:评“原地原单位原规模”重启行政程序之路走不通
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司法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一份终身败诉的判决书摆在桌面,某些行政机关不是选择服从与执行,而是试图在“终审判决的原地、原单位、原规模”启动所谓的新程序论证。这种看似合规的“重启”,实则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法律约束、架空司法权威的行为。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做法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一条在法律逻辑上根本走不通的“死胡同”。
一、 严守“一事不再理”的法律红线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一法条被法学界视为防止行政权“任性”的紧箍咒。当终审判决已经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时,意味着法院已经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作出了终局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仅仅是在形式上“启动新程序”——例如召开一场新的论证会、更换一份新文件的文号,但核心的“事实依据”(原地原单位原规模的建设条件)与“法律理由”(立项的论证逻辑)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那么无论程序如何“更新”,其结果必然与原行为雷同。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生效判决的“变相抵制”。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要事实和理由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便程序略有调整,依然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有权再次撤销 。
二、 司法权威不容“程序空转”
有人或许会辩称:“我们是换了新程序,进行了新的专家论证。”但法律所关注的不仅是“程序的形式”,更是“程序的实质”。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是“依法重作”还是“换汤不换药”,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新事实”或“新理由”。如果所谓的“新程序”仅仅是基于原有的规划条件、原有的建设规模和原有的法律争议进行重复论证,那么这不过是为了掩盖原违法事实而披上的“合法外衣”。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章所强调的,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仅通过修补程序瑕疵就维持实体上的同一错误,将会导致行政争议陷入“撤销—重作—再撤销—再重作”的恶性循环怪圈 。这不仅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更是对国家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 基于原判的“原地重启”逻辑悖论
从逻辑上讲,终审判决之所以撤销原行政许可或立项决定,必然是基于对实体内容的否定性评价(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在终审判决的“原地”(即同一项目地点)、“原规模”(即同一建设体量)、“原单位”(即同一申请主体)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作出原判决所依据的违法性基础依然存在。
除非 原判决仅因纯程序瑕疵撤销。在排除了上述情况后,若仍然坚持在原框架内启动新程序,本质上是在试图用行政权对抗司法权。这种“此路不通”的信号必须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生效判决的羁束 。
四、 结语
“在终审判决的原地原单位原规模启动新程序论证”,这看似是一场严谨的依法行政,实则是为了绕过法院判决而精心设计的“法律迷宫”。这不仅不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反而是典型的程序空转与滥用职权 。
法治的真谛在于服从。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面对终审败诉的判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深刻反思原行为在实体与程序上的错误,而非企图通过“换汤不换药”的小聪明来规避法律。这条路,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已经明确显示:此路不通。 唯有尊重司法、回归法治,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让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人民视频》《央视频》《都市头条》《今日头条》《红网》拍客记者报道/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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