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13(收关篇)]司法终局“两撤”在前,生态环境局重批杨梅山屠宰场于法无据
核心结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批决“两撤”(撤销原相关行政许可与审批,撤消一审判决)的前提下,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若直接重批鸿盛食品公司在杨梅山原址建设生猪屠宰场,于法无据且涉嫌违法。若要重新审批,必须满足严格法律条件,且不得规避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约束力。
一、司法终局“两撤”判决的法律约束力
- 既判力法定:终审“两撤”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行政机关产生绝对法律拘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并执行司法裁判,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内容相抵触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定义务,也是法治政府“司法最终”原则的核心要求。
- 撤销效力溯及:生效判决撤销原行政审批,意味着该审批自始失去法律效力,相关行政法律关系恢复至审批作出前状态。行政机关不能无视该效力,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启原审批流程。
二、重新审批的法律边界与禁止性规定
1. 重批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 纠正原审批的违法根源(如程序瑕疵、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补充完整合法的事实依据与证据链。
- 重新履行全套法定程序:包括规划选址合规性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含公众参与、听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批等,且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与救济权。
- 特別不得与“两撤”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相冲突,严禁以“换汤不换药”方式规避司法裁判。
2.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若原“两撤”判决已明确否定原址审批的合法性(如选址不符合规划、环保标准不达标等),则原址已丧失审批合法性基础,行政机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批准原址建设,否则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司法建议、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 违反《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未经法定程序重批,将面临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生态环境局的合法路径与法律责任
1. 合法路径
- 若坚持推进项目,应另行选址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公众参与、听证等程序,确保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所有法定要求。
- 若确需原址审批,必须先通过法定程序推翻生效“两撤”判决(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且经法院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后,方可依法重新启动审批流程,否则任何重批行为均属违法。
2. 违法重批的法律后果
- 重批行为将面临被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 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因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被法院处以罚款、公告,甚至被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与建议
司法终局判决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共识”,行政机关必须恪守“法大于权”原则,不得凌驾于司法裁判之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若无视“两撤”终审判决重批原址屠宰场,既违法又损害司法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建议相关部门尊重司法终局性,依法另行选址或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原审批问题,确保项目审批全程于法有据、公开透明,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与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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