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12]终审判决在前 抗法推进徒劳 鸿盛食品原地环评审批绝无可能
株洲渌口区鸿盛食品公司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撤”终审判决已生效的前提下,借政府搭台之名谋求死灰复燃,公然抗拒司法定论,执意于杨梅山原地开展评估论证并申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此举既无法律支撑、合规基础,亦背离民意期待,最终必然沦为泡影,毫无实现可能。
司法终审判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既判力与强制执行力,株洲中院作出的“两撤”判决,已彻底撤销该项目此前相关行政许可及批复,意味着鸿盛食品在杨梅山的相关项目合法性根基已完全坍塌,这是任何人、任何主体都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前提,是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司法判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法定审批主体,绝无可能突破司法定论,为一个已被司法否定合法性的原地项目放行,否则必将构成行政违法,面临后续司法追责与履职风险,这是依法行政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从项目推进的法定逻辑来看,鸿盛食品此次原地评估论证本身就存在先天违法性。环评听证、合规评估等关键环节均有明确法定主体要求,该公司并非行政职权主体,无权自主组织听证、开展法定评估论证,其单方面推进的原地论证工作,程序上缺乏合法性,结论上不具备法定效力,根本无法作为行政审批的有效依据。且此前项目流程已因违法违规被司法撤销,如今原地重启本质是对生效判决的公然对抗,是试图绕开法律程序、规避司法监督的侥幸之举,违背行政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基本准则,从根源上就丧失了审批通过的可能。
更为关键的是,凡参与此次抗法推进的相关人员,究其本质,要么是不学法、不懂法,对法律权威与司法终局性毫无敬畏之心;要么是别有用心、暗藏企图,妄图凭借个人意志与私利欲望凌驾于法律之上,其行径既十分可鄙,又格外可悲。可鄙在无视法律红线、漠视群众诉求,将个人与小团体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与法治秩序之上;可悲在法治观念淡薄、认知愚昧无知,竟妄图以抗法之举达成不合理诉求,最终只会触碰法律锋芒,付出应有代价。
杨梅山相关项目牵涉周边群众切身利益与区域生态安全,此前争议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民意对项目原地重启的反对态度明确且坚定。行政审批不仅要守牢法律底线,更要兼顾民生诉求与生态保护底线,在司法定论清晰、群众诉求明确、程序存在硬伤的多重约束下,政府部门绝不会为违法抗法行为“开绿灯”,所谓“政府搭台支持”,必然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引导,绝不可能突破法律边界,沦为企业对抗司法、损害公共利益的工具。
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是法大于权、司法终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市场主体、任何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个人意志与私利欲望必须无条件服从大法权威。在此奉劝参与此次抗法行径的相关人员,务必深刻反思、悬崖勒马,清醒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刚性约束,认清抗拒生效判决、违法推进项目的严重后果;更要明白,任何试图抗拒生效判决、钻制度空子、凌驾法律之上的行为,最终都将被法律与规则纠正,只会自食恶果。
鸿盛食品若执意于原地违法推进,不仅无法达成审批目的,还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扰乱行政秩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唯有摒弃对抗心态,敬畏司法定论,跳出杨梅山原地局限,按照法定流程重新选址,依法由法定主体组织环评、开展公开听证,完善土地、规划等全套合规手续,才是项目存续的唯一正道。
综上,在法律刚性约束、司法判决震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民意监督的多重维度下,鸿盛食品妄图在杨梅山原地获取环评行政审批,毫无可行性可言,其违法抗法推进的行径,终将沦为徒劳,相关涉事人员也必将为自身的可鄙可悲之举,承担应有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