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法制教育11]终审判决悬空三年:地方政府撑腰抗法,司法权威何以落地?

终审判决本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落点,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公里”,但当败诉方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以“原地评估论证”为幌子拖延抗法,原告历经三年奔走多部门仍求告无门,这早已不是简单的个案执行难题,而是撕开了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威弱化、部门协同失灵的深层病灶,暴露出法治实践中“判决易、执行难,司法硬、行政软”的现实困境,更拷问着权力运行的边界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色。
一、 表象:“评估论证”是合规外衣,实质是赤裸裸的抗法拖延
从法律逻辑看,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约束力,败诉方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不存在“另行评估论证推翻生效判决”的空间。而本案中,败诉方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原地搞评估论证,本质是打着“审慎处理”的幌子,行“拒不履行判决”之实,其荒谬性与危害性显而易见。
其一,程序空转消解判决权威。评估论证本应是行政决策、民事协商阶段的前置环节,而非生效判决后的对抗手段。败诉方在判决已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启动评估,既违背法定程序,也属于“用程序正义掩盖实质违法”——通过无限期的论证、研讨、报批,将判决执行拖入“马拉松式拉锯”,让原告的合法诉求在漫长等待中被不断消耗,最终可能沦为“赢了官司、输了权益”。
其二,地方政府撑腰是核心症结。败诉方敢于公然抗法,根源在于背后有地方政府的支持。这种支持或许是隐性的默许,或许是显性的协调,本质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要么是败诉方与地方利益深度绑定,关乎地方税收、项目推进等“政绩考量”;要么是地方政府将行政权威凌驾于司法权威之上,认为“本地主体不能吃亏”“司法判决要为地方发展让步”。正如山西朔州政府拒执判决案中,政府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对抗法院,本质都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越界干预,让司法判决沦为“可商量、可拖延”的一纸空文。
其三,多部门推诿加剧权利空转。原告三年诉求多部门无果,折射出“九龙治水、无人担责”的治理顽疾。面对败诉方的抗法行为,法院执行可能受制于地方行政资源依赖,难以采取强硬手段;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碍于同级政府压力,或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推诿扯皮;信访部门虽接收诉求,却缺乏推动问题解决的刚性权力。最终形成“原告跑断腿、部门踢皮球、败诉方说了算”的畸形局面,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让公众对法治的信任逐渐流失。
二、 深层:三重病灶交织,让司法执行陷入“梗阻”
本案所暴露的问题,绝非孤例,而是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民事执行中“执行难”的典型缩影,其背后是体制机制、认知理念、制度保障三重病灶的深度交织。
(一) 行政本位思维作祟,司法权威被弱化
部分地方政府未能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反而陷入“行政本位”的认知误区:将司法判决视为对行政权威的挑战,而非依法行政的纠错与规范;将地方局部利益置于国家整体法治秩序之上,为了维护本地主体利益,不惜纵容甚至支持其抗法行为。在这种思维下,行政权动辄干预司法权,法院在执行涉及地方主体的案件时,往往面临“人财物依赖地方、执行底气不足”的困境——正如江苏某“民告官”案件中,县法院受制于县政府的经费、人事管理,即便行政机关证据不足,也难判其败诉,更遑论后续执行。这种“司法依附于行政”的现状,让终审判决的强制性大打折扣,成为抗法行为滋生的温床。
(二) 程序漏洞被滥用,执行监督缺乏刚性
一方面,现行制度对“以程序拖延抗拒执行”的行为约束不足。败诉方以“评估论证”拖延,正是钻了“行政程序复杂、审批环节多”的空子,而法律对这类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为,缺乏精准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司法执行的监督问责机制不够刚性。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可对负责人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针对地方政府支持的抗法行为,这些惩戒措施往往难以落地——罚款对行政机关而言不痛不痒,拘留、追责则因涉及地方干部考核,易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失信惩戒、责任追究沦为“稻草人”。
(三) 部门协同机制失灵,执行“最后一公里”断裂
解决判决执行难题,需要法院、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多部门联动,但当前缺乏高效的协同机制: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执行协调通道,跨部门信息不互通、行动不同步;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发现不及时、问责不精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多停留在书面督查,缺乏实地督办、跟踪问效的力度。这就导致,当败诉方有地方政府撑腰时,单靠法院难以突破阻力,多部门又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最终让执行陷入“梗阻”,原告的合法诉求石沉大海。
三、 追问:司法无权威,则权利无保障,法治无根基
终审判决悬空三年,败诉方抗法无阻,原告求告无门,这一现象的危害早已超出个案本身,正在侵蚀法治的根基。
首先,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公众法治信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终审判决的权威性是法治的核心要义。当“一锤定音”的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当胜诉方的权利迟迟无法兑现,公众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打官司没用”“赢了官司也拿不到权益”的认知一旦蔓延,会让更多人选择“信访不信法”,进而冲击整个法治秩序。
其次,纵容权力任性,破坏营商环境与社会公平。地方政府支持败诉方抗法,本质是权力的任性。这种行为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会形成“谁有背景谁有理、谁能抗法谁得利”的不良导向。对企业而言,公平的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若地方政府动辄干预司法、保护违规主体,会让投资者心寒,最终导致资本外流、发展受阻;对普通民众而言,面对有权力撑腰的抗法者,自身权利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
最后,透支政府公信力,消解治理效能。政府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理应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判决权威。而地方政府支持败诉方抗法,本质是“言而无信”,既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透支了自身的公信力。当政府不再被信任,后续的政策推行、治理举措都会遭遇阻力,最终影响社会治理的效能,加剧社会矛盾。
四、 破局:以制度刚性筑牢司法权威,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
破解终审判决悬空、败诉方抗法的难题,不能仅靠个案纠偏,更需要从体制机制、考核导向、监督问责等层面发力,以制度刚性保障司法权威落地,让胜诉方的权利真正实现。
(一) 破除司法地方化依赖,强化司法独立公正
要彻底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让法院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同时,扩大行政案件、涉地方主体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减少地方行政干预的空间——正如山西朔州案中,忻州中院作为异地法院管辖,才能敢于对朔州市政府采取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唯有让法院“腰杆硬起来”,才能有效对抗地方保护主义,让生效判决得到尊重。
(二) 严打程序拖延抗法,强化失信惩戒与责任追究
一方面,明确“评估论证”等程序的适用边界,严禁败诉方以任何无正当理由的程序拖延履行判决,对恶意拖延的主体,依法采取罚款、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仅要对败诉方追责,更要追究背后支持抗法的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行政机关、相关主体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平安综治考核、营商环境考核的核心指标,对拒不履行的,一票否决评优资格,同时依法启动监察问责,让“抗法成本远高于履约成本”,从根源上遏制抗法行为。
(三) 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打通执行闭环
构建“法院主导、行政配合、监察监督、上级督办”的协同执行机制:法院负责依法推进执行程序,及时将拒不履行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行政机关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对本辖区内的抗法行为及时纠正;监察机关要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精准发力、快速问责;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支持抗法的行为,加强督查督办,限期整改。同时,建立案件台账跟踪制度,对原告的诉求实行“一事一办、全程督办”,确保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结果有反馈。
(四) 培育法治思维,树立“守法诚信”的政务导向
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法履行判决就是最好的治理。要通过常态化法治培训、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破除“行政本位”思维,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让“带头守法、尊重判决”成为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唯有政府带头敬畏法律、遵守判决,才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氛围,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结语
终审判决的权威,关乎权利的保障、法治的尊严。当败诉方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以评估论证抗法,当原告三年诉求无果,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建设的关键,不仅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唯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司法权威、健全协同机制、压实责任链条,才能让每一份终审判决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运行的准则。当然,时间周折越长,最终终身必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