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两撤”成空文 抗法推进引众怒 法院怠执更添寒
渌口区鸿盛食品公司杨梅山生猪屠宰场项目,已然沦为一场公然践踏司法权威、漠视群众权益的法治闹剧。2022年项目谋划选址以来,历经两年司法博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锤定音,不仅撤销一审判决,更作出“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两撤”裁定,从司法与行政层面彻底否定项目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具终局效力,各方必须无条件遵从,这本是法治刚性的直接体现,却沦为一纸空文。
近三年来,鸿盛公司视终审判决为废纸,在渌口区部分官方机构及人员默许甚至支持下,于杨梅山原址大张旗鼓开展评估论证,执意推进项目落地,赤裸裸的抗法行径,引发当地百姓持续维权、奔走诉求。而百姓的合理诉求,竟遭冷遇,芦淞区法院一副院长及一庭长公然反问“你们要我们干什么”,刻意回避项目已被司法全盘否定的核心争议,既无合法解决方案,也无明确处置态度,这般敷衍塞责的背后,是对群众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治公信力的严重消耗。
这场迁延数年的乱象,暴露出的深层积弊触目惊心:法治意识淡薄成为通病,部分干部与从业者不懂法、不尊法、不守法,法治精神未能真正入脑入心;司法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受损严重,对终审判决置若罔闻、对群众诉求推诿应付,让百姓对法治的信仰愈发动摇;官本位与特权思维根深蒂固,部分干部抛却为民初心,动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全然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抗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未被及时纠治,未能形成有效震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乱象根源,在于部分领导干部早已固化“权力说了算”的行事逻辑,彻底抛却为民履职的初心使命。部分县级干部动辄大笔一挥拍板定调,浑然不觉此举是对抗终审判决、践踏法律权威,殊不知“两撤”裁定已是司法终极结论,项目已无任何合法推进空间,任何绕过判决的操作均属明确抗法;更可笑的是,部分人员面对深谙法理的法律专家,仍肆意上演法盲行径,无知无畏,可悲可叹。而法治常识的普遍缺失更令人震惊,多数人不懂“两审终审、盖棺论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就连肩负法制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也屡屡说出外行话、以敷衍之词糊弄百姓。这些本应履行法制监督职责的部门,未能主动扛起法定监管责任,面对明显违背生效判决的违规行为,既不制止也不纠正,反而放任其行,不仅寒了民心,更严重损害了法治威严。须知行政许可被撤销后,相关部门若继续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已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行政机关亦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同时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场选址需符合行业规划,且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为前提,该项目核心行政许可已被终审判决撤销,后续所有推进操作均丧失法律基础,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纯属徒劳。(但可在另地选址论证,报行政审批)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就被告拒不执行株洲中院终审判决、违规推进项目一事,依法向芦淞区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强制执行中院终审判决、立即制止一切违法抗法行为,此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正当合理。令人啼笑皆非又倍感心寒的是,芦淞区法院一位副院长、一位庭长竟公然反问“要我执行什么”,不授理原告诉求。他们如此漠视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回应,不仅违背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更让本就举步维艰的维权之路雪上加霜,让百姓对法治落地的期盼再受沉重打击,真是有理无处申?
结论:芦淞区法院作为法定执行受理主体,必须依法受理原告诉求,对鸿盛食品公司无视终审“两撤”裁定、在杨梅山原址违规开展评估论证的抗法行为,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并传唤相关主体到庭核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责令鸿盛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推进行为,彻底杜绝绕开终审判决、变相重启项目的违规操作,坚决维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终局效力与司法权威,以刚性执行彰显法治底线,回应百姓诉求、重塑司法公信力。
法治社会的构建,从来不是一纸判决的宣告,而是每一个主体对法律的敬畏与践行。唯有将此案列为典型案例,深挖问题根源、严肃启动追责问责,让抗法者、不作为者依法担责、付出代价;唯有彻底破除特权思维、摒弃官本位思想,坚守法律底线不越雷池;唯有让监督部门主动履职、司法机关恪守法定职责,让“权大于法”的陈旧思维彻底退场,才能让终审判决真正落地见效,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重塑政府与司法公信力,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让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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