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生猪屠宰场防疫条件的权威规定,并明确“500米距离”的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内容可直接用于刊发或合规自查。
(甲)国家层面
一、核心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 第24条第1项:场所位置与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须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 。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第8号部令,2022.12.1施行)
- 第6条第1项:各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必要距离(由省级评估办法细化,传统标准为500米)
- 第13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省级评估办法,结合天然屏障、动物分布、疫病风险等,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距离并确认选址。
3. 原2010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废止)第11条曾明确“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2022版改为省级评估制,但500米仍为多数省份的核心参考标准(用于防控人畜共患病、异味污染、疫病传播风险)。
二、生猪屠宰场防疫条件具体规定(2022版核心条款)
1. 选址与距离(第6条+第13条):
- 与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学校、医院、动物诊疗场所等保持必要距离(省级评估确定,常见500米);
- 与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保持3000米以上(传统标准,省级可结合评估微调);
- 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址评估+确认后,方可建设。
2. 布局与隔离(第6条第2项+第9条):
- 场区周围建围墙;出入口设车辆消毒通道/消毒池+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隔离;
- 入场卸载区设固定车辆消毒场地与设备;有独立检疫室、休息室、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等须设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设置病死动物与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冷藏暂存设施。
3. 人员与制度(第6条第3、5项+第9条第5项):
- 配备与规模匹配的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人畜共患病者不得直接从业;
- 建立进场查验、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场登记等全流程防疫制度。
4. 设施设备(第6条第4项):
- 配套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备;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三、“500米距离”的依据与实操说明
1. 历史依据:2010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11条明确“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 现行依据:2022版虽未直接写死“500米”,但授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多数省份仍以500米为基础阈值,结合天然屏障(如河流、山体)、人工隔离(如高墙、绿化带)、疫病风险等级等综合调整;
3. 核心目的:阻断人畜共患病传播路径、减少屠宰废水/废气/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降低疫病扩散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 合规提示:若拟选址距离居民区不足500米,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特殊评估,并提供天然/人工隔离措施、疫病防控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省级批准后方可豁免或降低距离要求。
四、合规办理流程(可直接用于实务)
1. 提交选址需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出具选址确认意见;
2. 按防疫条件建设→竣工后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含地理位置图、布局图、设施清单、制度文本、人员信息);
3. 县级部门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凭合格证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等后续手续。
(乙)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权威规定(依据《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湘农发〔2025〕62号,2025.12.1施行),可直接用于刊发与合规自查 :
一、核心距离要求(直接达标免评估)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2. 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4. 注: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按全省统一原则以500米为基础阈值;不足500米须启动综合评估(见下)
二、综合评估机制(不达标时适用)
1. 申请条件:距离未达上述标准,需提交天然屏障证明、人工隔离方案、防疫设施清单、无害化处理承诺等材料
2. 评估要点:
- 饮用水源不足500米:须有防渗防漏+污水达标处理设施
- 居民区/公共场所不足500米:须有高墙/密闭挡板/绿化带等物理隔离,且无异味、噪声扰民
- 配备足额执业兽医/防疫人员,建立全流程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制度
3. 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组织3人以上专家现场评估→量化打分→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不同意选址”意见
4. 有效期:选址确认结果2年,逾期未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须重新评估
三、配套要求(与选址评估并行)
1. 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畜禽污染防治规划,否则不予评估
2. 建设须按选址意见实施,未按确认方案建设或未配承诺设施,视为不符合防疫条件
3. 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须重新申请选址评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四、与2022版衔接说明
2022年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授权省级制定评估办法;湖南省此前执行暂行办法,2025年12月1日起统一执行本《办法》,500米核心阈值未变,仅评估流程与材料要求更细化。
撰写完整规范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正本,确保地址准确、法律依据明确、申请事项具体,可直接提交法院立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姓名:XXX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年月日:年____月____日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村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名称:鸿运屠宰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 职务: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依据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终审判决”)
申请执行事项
1. 依法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确定的“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批复、撤销原地经营资格”(简称“两撤”)义务,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的一切屠宰相关经营活动、项目论证、重新评估等与判决义务相悖的行为;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从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原址迁出,并拆除全部违法经营设施、清理场地;
3. 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的抗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
4. 若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两撤”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关行政争议一案,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明确判令“撤销对被申请人鸿运屠宰场的相关行政许可/批复、撤销其在杨梅村原地的经营资格”。该终审判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现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判决内容完全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申请人作为败诉方,应无条件履行“两撤”义务,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依法负有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定职责 。
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地开展论证属严重抗法行为
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两撤”义务,但被申请人始终置之不理,未停止任何经营相关活动,反而以“项目论证”“重新评估”为幌子,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原址持续开展与屠宰经营相关的筹备活动。该行为本质是故意拖延、规避执行生效判决,直接挑战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
需特别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主张的“论证”行为完全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立法精神——“法不溯及既往”仅指新法律不对既往行为产生约束,但本案终审判决是对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其在判决生效后开展的任何与“两撤”义务相悖的活动,均受生效判决规制,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空间,其抗法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抗法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制裁并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在终审判决明确否定其原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顽固在原址开展相关活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且该行为已导致终审判决确定的“两撤”义务无法落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申请执行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1.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按手印);
2. 终审判决生效证明(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出具);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被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原地开展论证、评估的现场照片(附拍摄时间、地点说明)、视频资料(附原始载体)、相关会议纪要等;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履行判决的沟通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录音需附文字转录稿);
6.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履行判决催告函(如有)及送达凭证;
7.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产、设备、车辆等信息);
8. 其他证明被申请人抗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株洲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XXX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 本申请书正本1份、副本____份(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法院1份确定);
2. 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____套(与申请书份数一致);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这份申请书已完全按照湖南省法院系统执行申请的法定格式撰写,明确了执行依据、事实理由及证据要求,可直接打印使用。提交前请补充以下事项:
1. 填写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完整信息;
2. 补充终审判决的作出日期、送达日期、生效证明获取情况;
3. 核实被申请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4. 按证据清单整理好全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逐页签字按手印。
提交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芦淞区人民法院),可提前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确认立案所需补充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名称: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详细地址]
经营者:邱芳,性别[具体性别],身份证号码:[具体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具体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良,[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联系电话:[具体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一
名称: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陈雯,职务:[具体职务],联系电话:[具体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
名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其伟,职务:局长,联系电话:[具体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2023]株中法行终字第[具体案号])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具体月份]月[具体日期]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一立即停止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的一切筹备、建设及相关经营准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论证、用地规划、设备采购、施工筹备等);
2.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二严格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得对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作出任何环评审批、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面落实后续监管职责,制止该项目的违规推进行为;
3. 请求依法对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4. 请求依法责令两被申请人就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 请求依法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因“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环评批复”行政纠纷一案,业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株中法行终字第[具体案号])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二作出的关于涉案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约束力,仍持续违规开展涉案项目的选址论证、合作洽谈等筹备活动,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被申请人二则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后续监管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申请人一的违规行为,亦未撤销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行政手续,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曾多次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催告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但两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2023]株中法行终字第[具体案号])号行政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拍摄的被申请人一违规开展项目筹备活动的现场影像资料(照片[X]张、视频[X]段);
3. 被申请人一发布的涉案项目相关公告、招商信息截图;
4. 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发送的催告履行义务函件原件及送达凭证;
5. 申请人及两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6.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证据名称])。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签名):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何学良
2026年1月12日
附:
1. 本申请书副本3份(被申请人一1份、被申请人二1份、法院留存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套;
3.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套;
4.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