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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尚可期
----济宁律协会长贿选案反思
文/刘吉颖(甘肃)
【壹】
最近,网上一个关于律师行业很火的新闻让我想起一段尘封已久的陈年旧事。
新闻是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副局长向某律所主任索贿60万元,协助其当选了济宁市律协会长和山东省律协副会长。还向某律师索贿200万元使其获得第二届“济宁十佳法治人物”,其所在律所党支部被评选为五星级党支部。

陈年旧事是2006年,甘肃某市要成立律师协会,局长喊我去,说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让我牵头组建律协并任律协首任会长。当时我表态说:根据《中华全国律协章程》规定,律协会长是由律师选举产生,不能由党组确定。随后律协成立时,提名的会长候选人就不是我了,也不是当时本地其他德才兼备的律师,而是一名2002年才取得律师资格并远在西安上班的企业兼职律师。因为他是组织提名的等额候选人,自然如愿当选,这和目前的所有选举如出一辙。
事出反常必有妖,所以事后谣言四起,传说局长收了10万,副局长收了5万,还有人说给局长送了一头猪。因为2006年正是中国历史上猪肉涨价最离谱的一年。那些为我打抱不平的人,鼓励我去投诉,我问投诉人家不提名我当会长吗?我还要脸不?而战略分析家们则直言我傻,说局长提前告诉你,让你当会长,那是看你怎么报答他,这就是官场潜规则,可你装傻充愣,没有任何表示,把你拿掉,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凡此种种,我都不以为然,因为我认为局长和当选者都应该是君子,怎么会行这等龌龊之事?更不可与猪同价而论。但看了曲阜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的贿买事实以后,我想自己还是太天真了,官场的荒谬和某些官员的无耻非我所想!华夏同此凉热,二十年后的今天与二十年前的昨天相比,唯一的变化就是价格上涨了六倍。
【贰】

其实,律协会长本不是官,只能称为一个职,而且是一个没有任何报酬的虚职,他的任务就是团结、组织一个地方的律师一起做好律师工作,所以一般都是选举在当地有影响力、品行端正、业务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律师兼职担任,相当于当地律师向外宣传的一张名片,也是本土律师学习的现实榜样。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这个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突然就被他律了,越来越行政化、官僚化、名利化!更让人步步惊心的是,凡有司法官员落马,身后必然揪出一串律师掮客。而且以所在地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居多。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却演变成了腐蚀官员和社会机体的蛀虫。翻查履历,这些被揪出来的会长副会长多半也是通过贿买司法官员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这个职位,本身就属于德不配位,他们把律协任职作为敲门砖,不惜花重金贿买得到后,以此炫耀并勾连官员进行贪腐或违法活动。而那些德才兼备的会长、副会长则鲜有人出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规律:如同贪腐的官员一样,他们拿钱买官,初心就是买到位子后利用手中的权力,捞更多的好处,贪更多的钱财,他们把律协的职位视为一种投资,做成了生意。而后,律协的职位就成了他们行骗的虎皮,律师的各种评优选先和金牌党支部都成了他们敛财的靶标。
按说,司法局是领导和监督律师及律师协会的,使律师协会能够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可是在山东济宁,显然二者已经联手给党抹黑,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当屁股和底裤结合在一起时,你很难说谁更脏,或者说是谁脏了谁?只能说臭味相投,一拍即合。200万元买来的“济宁十佳法治人物”和五星级党支部已然被黑金包裹,再也不会放射光芒!
归根结底,被脏的是我们的律师行业!官员的贪腐已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可律师的职业定位和公众形象恰恰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嫉恶如仇,这让我们以何颜脸面对世人?而让那些初入这个行业的青年律师又该向谁看齐?向谁学习?
【叁】

丑事曝光了,我们要么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批判当事者,要么做一个吃瓜群众看戏。但是我们想过没有,这一切都是怎样发生的?还有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其实,部分司法官员和律协会长沦落到了如此地步,我们每一个当初容忍、放纵这种行为和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有责任的,即雪山崩塌,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我们都该为自己的不坚持原则而反思。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我们为什么要让司法局去提名和推选?这种权利的让予,智者会认为是违法的,必不接受,而奸人则会嗅到商机,乘机寻找权力的市场和交易的对象。有句话说,上流社会的人多半下流,下层社会的人多半清高,虽然此话失之公允,但特定情况下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我们曾经自命清高,放弃了很多本来属于我们的权利,我们曾经盲目,轻信组织的提名,那些所谓上流社会的人抓住了我们的心理弱点,利用了我们的愚蠢和清高。所以他们肆意玩弄权势,毫无顾忌,他们私下做了最肮脏的交易,却让我们举起了不负责任的拳头,在不知不觉中配合他们完成了形式上最合法的选举,而实际上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得一干二净,最终沦为吃瓜群众,任人宰割。当我们作为观众,看着这部大戏演到后场,才知道我们已经是摆在案板上的那条鱼,感觉到自己的心被掏空了。或者当我们感受到刀刃割得脖子生疼的时候,张着的嘴再也乐不出来,痛苦的泪水涌出了眼眶,社会的残酷和现实的无耻。让我们终于认识到当初的背叛和轻易放弃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
如果一个律师连自己最重要的权利都轻言放弃,还有可能去理直气壮地维护他人的权利吗?如果当初,我们拒绝这种类似强奸性的投票,我们的行业还会有如此烂人上位吗?
【肆】

中国人最大的智慧就是变坏事为好事,化腐朽为神奇。我们为什么不能以济宁的贿买事件为契机,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好在,以上只是个别现象,他不足以代表广大律师和律师行业整体。为了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是不是应该让律师的选举回归法律,回归章程,让律师自己选举自己的会长和副会长?让选举成为真正的选举!
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他们的行业管理者,避免暗箱操作,这既符合章程规定,又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公开、公正、选贤任能的选举原则,也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中国的律师熟知选举法律知识和程序,全国人数不足百万,就一个基层选举单位(市区级律协)而言,全体律师多则万人,少则二三百人(还有不足百人的律协),所以直接选举根本无任何障碍。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律师做为政治、法律的践行者和守护者,有必要做为直接选举的先行者,为中国的选举制度做出有益的尝试和必要的探索,积累经验,尽早改变中国的选举,使其不再成为世界的笑话!而每一名律师,也应该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力。
.律师的直接选举取得成功后,也能引领和推动国家干部直接选举的进程,他既能为国家选拨优秀的人才,同时将有效遏制官员的腐败现象。因为实质上的自上而下任命制,他就象产生苍蝇的粪坑,本身就是腐败的源泉,心怀不轨的干部只要买通了能左右其命运的高官就可I以获得推荐和提名,而脚踏实地干事的人却永远被遗忘,不屑投机钻营和卖官鬻爵的干部更永无机会,而这样提拔重用的干部产生的只能是腐败分子,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将投出去的钱连本带利地收回来,所以就只能是苍蝇拍不完,老虎大又肥。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现象层层递进,级级上升,也极易在党内、政府内形成帮派体系、党羽势力,非常不利于政令畅通和政权稳定。
总之,打的一拳开,免的百拳来。山东济宁的律师贿选案,是一个丑闻,也是一次契机,真正热爱国家的人们,真正信仰法律的人们,尤其是中国的律师们,行动起来吧,勇敢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为国家法律名符其实的维护者和践行者!

刘吉颖:中国法学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