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法治教育,筑牢依法治国基石
中央首长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而法治教育则是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从全民普法正式启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数十年普法实践让法治精神逐步浸润社会肌理,但新征程上,筑牢依法治国基石,仍需以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抓好法治教育,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更成为各级干部履职用权的根本遵循。
加强法治教育,首要的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其法治素养直接关系依法治国成效,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但当前在一些地区的干部中,仍存在不学法、不懂法、不研法的突出问题,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思维缺失的现象并未彻底根除。有的干部把“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根植于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的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中,对法院终审生效判决置若罔闻,采取拒不执行的对抗行为,无视司法权威,自觉不自觉违反民法规定、触碰法律红线,甚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却仍茫然处之,毫无敬畏之心。这类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消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动摇依法治国的社会根基,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坚决纠治整改。
干部群体中出现的这些法治短板,根源在于法治教育浮于表面、学用脱节,在于部分干部对法治建设持“原则上认同、工作上排斥”的消极态度,将法律法规当作“管百姓的工具”,而非自身履职的约束和准则。更关键的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法治素养尚未成为硬约束、硬指标,部分地方仍将经济增速、表面政绩作为优先考量,让一些法治意识欠缺的干部得以提拔任用,形成了不良导向。
建议今后提拔使用干部,必须将知法、懂法、用法作为核心考核内容和硬性任用标准,把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尺,让法治考核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答题”而非“选做题”,从选人用人的源头拧紧干部依法履职的“螺丝”。要建立健全干部法治素养考核评价体系,构建“共性+专业+实绩”的三维考核指标:共性指标聚焦宪法、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确保干部筑牢法治认知根基;专业指标结合岗位职能,考核行业专属法规熟知程度,适配履职法治需求;实绩指标重点考察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成效,既考“纸上功夫”,更查“实践本领”。
要完善考核实施机制,筑牢选人用人法治防线。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提拔任用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将学法用法、依法履职情况与述责述廉同步考核、同步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考评档案;联动政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干部履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司法公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要强化考核结果刚性运用,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实绩突出的干部,予以优先提拔重用、评优评先;对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干部,一律暂缓提拔、不予任用,已在任的及时诫勉谈话、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同时,将法治教育融入干部培养全过程,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纳入干部入职、晋职培训必训内容,通过以案释法、旁听庭审、法治实训等沉浸式教学,提升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让干部不仅“知法懂法”,更能熟练“用法”。
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联合司法、法治建设等部门形成考核合力,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考核流程、评分标准和责任分工,杜绝“人情考”“变通考”;将群众评议纳入法治考核体系,通过民意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让群众评判干部依法办事的实际成效,确保干部法治素养经得起组织和人民的双重检验。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最关键的环节在干部。唯有把知法、懂法、用法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硬标准、硬约束,以刚性法治考核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才能从源头锻造一支尊法守规、依法履职的干部队伍,彻底扭转部分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研法的现状,坚决纠治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唯有让法治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才能让各级干部从思想上真正敬畏法律、认同法律,在行动上自觉践行法律、运用法律,以“关键少数”的法治自觉引领全民法治实践,真正筑牢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石,推动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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