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两撤”终审判决已生效,渌口区有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尊重司法权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抵制,也不得重新启动已被司法否定的程序。


然而,近期有渌口区相关部门以组织名义致电群众,要求其“不要转发、不要议论”相关案件情况。此类做法引发社会关注: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不应因口头通知而受到不当限制。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对群众的行为指引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不是依靠非正式电话。任何限制公民合法表达的行为,都必须具备法律授权,否则即可能构成程序不当甚至行政越权。
面对此类情况,公民完全可以依法、理性应对:
- 对相关通话进行录音,完整留存证据;
- 要求对方提供书面依据或正式通知;
- 对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可依法拒绝;
- 如认为行政行为存在不当,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部门反映。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容弱化。期待渌口区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裁判得到切实执行,共同维护株洲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制是神圣的, 某区发生如此明目张胆抗法活动,值得深思和反省?
某区出现对抗法院终审判决的行为,绝非单一的行政失当,而是地方治理中法治思维缺位、权力边界模糊的典型折射,背后的深层问题值得从治理逻辑、权力约束、责任认知三方面深思:
1. 治理思维的偏差:重“项目推进”轻“法治底线”
部分地方党政负责人将经济项目、区域发展与司法判决对立,认为“抗法能保住项目、推动发展”,却忽视了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基石。本案中生猪屠宰场项目的环评批复被法院撤销,本是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纠正,却被误读为“阻碍发展”,这种“结果导向”的治理思维,本质是对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误解。
2. 权力约束的松懈:对公权力对抗司法的后果认知不足
个别基层干部仍存在“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错误认知,误以为地方党政可凭借公权力“变通”甚至否定法院终审判决。但在司法责任制、监察全覆盖的当下,这种权力越界的行为会被精准追责,既暴露了基层法治教育的短板,也反映出权力运行监督的局部漏洞。
3. 责任体系的模糊:集体决策成“责任甩锅”的借口
部分抗法行为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试图淡化个人责任。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监察法》明确,集体决策中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需对违法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定”不能成为对抗司法的挡箭牌,反而会因“集体违法”引发更严重的政治和纪律后果。
这种抗法行为的警示意义远大于个案本身:基层治理必须将“法治思维”嵌入决策全过程,公权力只有在司法划定的边界内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反之只会陷入“项目停摆、公信力崩塌、责任人被查”的恶性循环。
渌口对抗终审判决:干部法治意识缺位是致命隐患
渌口区相关方对屠宰场选址终审判决拒不执行,公然与司法权威对抗,其背后暴露的干部法律意识模糊问题,既是触碰法治红线的危险举动,更是背离为民初心的可悲行径,于国于民皆有百害而无一利。
司法终审判决是法律权威的终极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凌驾于其上的特权。渌口相关干部对生效判决置若罔闻,本质是权力本位思想作祟,将行政意志凌驾于法律准绳之上,把个人好恶置于公共利益之前。这种明知法而违之的行为,不仅动摇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让依法行政沦为空谈,长此以往,必将侵蚀法治根基,引发连锁负面效应。
令人费解的是,此事本有两全之策。既然判决已定,依规履行判决、另寻合规地块选址,既能维护法律尊严,又能快速推进屠宰场建设,早日兑现保障民生肉品供应、规范屠宰行业秩序的承诺,这本是一举两得的务实之举。可相关方偏要逆势而为、与法作对,这恰恰说明其并非真心实意想真抓实干搞建设、服务群众,而是心存侥幸想突破法律约束,这种漠视法治、敷衍民生的工作态度,比项目停滞更令人痛心。
干部法治意识缺位,是基层治理中最致命的隐患。对国家而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石,干部不尊法、不守法,会让法治建设沦为口号,破坏地方营商环境与发展大局;对百姓而言,屠宰场建设关乎肉品安全、市场稳定,相关方的任性妄为,直接拖延民生项目落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此既不利国、又不惠民的行径,与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背道而驰,实在可悲可叹。
法治面前无特例,权力运行有边界。期待渌口区相关部门早日幡然醒悟,立即停止对抗判决的错误行为,无条件履行司法裁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重启屠宰场选址建设。更要以此为戒,强化干部法治教育,让敬畏法律、依法办事成为每一位公职人员的行动自觉,唯有守住法治底线,方能守住民心,方能让基层治理行稳致远。
建议渌口区相关部门好好学学权威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4.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5.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原实。
6.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7. 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规定、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8.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