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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安家大兴安岭5
梁书记,是莫旗富裕公社太平大队党支部书记。说是原来到旗里开会时,听说旗里对奎勒河、扎赉河一带有开发意向,后形成文件。回屯子后就召集了一个支部会议,支部就形成了一个决议,到奎勒河、扎赉河一带考察、开发,再建个太平屯。
梁书记说:“我就做了先头部队,过来考察了几天,觉得咱们现在呆的这个地方还不错,我就带来几个人建了个马架子。这一片地方归莫旗,不归鄂旗,是莫旗的最北边了。去年春天鄂旗桦树林的森林纠察队,就来人给拆掉了我盖的马架子,当时他们撵我走,可我心疼我的马架子,当时没有离开。夜里冻得实在受不了了,我才摸黑往煤矿走,几乎没把我冻死。我好歹回到了莫旗,住了两个月的医院,还冻掉了一个小脚趾头。我心不甘,去年五月份我又带了几个人来,把这个马架子又搭了起来。”
李衡说:“梁书记也挺不容易的。我去年六月份曾路过哈达杨到宜里去了一趟,也有考察的意思,在哈达杨的公路上站了一会看到了你这两间小马架子。”
李衡问:“梁书记, 你不是说在打官司吗?”
梁书记说:“从去年五月份,我把这个小马架子搭起来,我就开始找,到现在没个结果。”
我问他:“你都找的哪里?”
梁书记说:“我找的桦树林森林纠察队和公安局,他们有时见见我,听我说两句,我把我找人写的材料也递交给了他们。他们说:‘你这叫啥事,你那马架子就该拆。走走走。’到那里都是这个样子,可是我不甘心。”
李衡说:“梁书记,森林纠察队是森林警察,公安也是警察。警察有两个职能,一是政治镇压;二是社会秩序管理。他们来拆你的马架子,根据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能和当时的管理规定,应该是认为该拆。”李衡接着说:“你也有你的道理,旗政府(那时叫革命委员会)对这个地方是发展意向还是成文的发展规划,你大队党支部的决议,你的马架子被拆,你的冻伤,你的精神损失都是你的理由。但你找错了门子了,你应该找法院,法院才有审判、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力并有执行和强制执行的权力,还有调解的权力。”
李衡接着说:“你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告的话,是民告官,你没个赢。如果你以大队党支部依据旗里的精神所形成的文字决议,以大队党支部的名义告桦树林森林纠察队拆房子并致你冻伤,要求部分赔偿,有可能赢。再说,鄂旗桦树林森林纠察队还存在一个越界执法的问题。”
李衡问梁书记:“你这里、那里的告,也有个书面的东西吗?”
梁书记说:“有。”
李衡说:“能拿给我看看嘛?”
他拿给了李衡。李衡看完说:“就你写的这个东西,既没写明事由,又没写明要求,不痛不痒,你值当的去告吗?人家能值当的管吗?”
他们都说:“那,小李子,你帮梁书记写个状子呗?”
李衡说:“我还真的写不了,连诉状的格式我都不知道。”
他们说:“写明意思就行。”
李衡说:“我就试着写一写,行不行你们说了算。”
大概意思如下:
“诉状
状告单位桦树林森林纠察队
上诉单位:莫旗富裕公社太平大队党支部 代表:梁昭明(职务:大队支书)
一、情况介绍:
1973年2月中旬旗(莫旗)三干(旗、乡镇、屯)会上宣布了对哈达杨、扎赉河、奎勒河进行开发的决议。
旗三干会后大队支部召开会议传达旗三干会精神。支部会议形成决议,前去扎赉河、奎勒河流域考察、定点。由书记梁昭明等三人前去考察。3月初考察、定点回来,随即梁昭明又带8人前去,于扎赉河东岸,哈达杨北约5公里处搭建长8米、宽4米、高4.5米的马架子房一座。于3月中旬末建成。
4月中旬被桦树林森林纠察队无理拆除,我太平大队所建马架子属地归莫旗管理,与鄂旗桦树林无关,故桦树林森林纠察队属越界执法,对莫旗富裕公社太平大队房屋无理拆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对梁昭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5月中旬梁**又带10人把马架子房搭建起来。
二、造成的伤害:
1、财物伤害:3人考察的来回车船、住宿、吃饭1000余元;两次搭建房屋,8人、10人的来回车船、住宿、吃饭、工时、材料5000余元。
2、人身伤害:4月中旬桦树林森林纠察队正值傍晚时分,又有寒流来袭,只有梁昭明一人在。房屋被拆,梁心疼万分,几近半夜,实在冻得无奈,才摸黑向桦树林走去,直至天明走到车站,坐车回莫旗,直接住到医院,住院月余,冻掉左脚小脚趾一根,花费1000余元。
3、信念伤害:
桦树林森林纠察队是森林警察,他们的行为是代表党和政府的行为,他们个别人的行为摧毁了党和政府的诚信;我梁昭明是根据旗党委、旗革命委员会的三干会精神,大队党支部决议带队来工作的,由于桦树林森林纠察队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大队财务、梁昭明身心的极大伤害;梁昭明将近一年无数次到桦树林森林纠察队、到桦树林公安局上访、上告无果,甚至把梁昭明推至门外,个别人的言行摧毁了我们对党的信念。但我梁昭明是一名坚定地共产党员,是一名大队党支部书记,我坚信我们的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违法的、不处理问题的只是个别人。
特状告桦树林森林纠察队,还我莫旗富裕乡太平大队党支部及村民一个公正、公道。
三、赔偿要求:
由于桦树林森林纠察队属越界执法、违法执法。其行为对我大队党支部和村民及我梁昭明所造成的伤害,特别是政治影响、信念伤害,还有这近一年来回跑打官司的损失,要求赔偿11000元。
上诉单位:莫旗富裕乡太平大队党支部(盖章)
代表人:梁昭明(盖章、签名)
1974年3月*日”
李衡说:“梁书记,打官司看的是证据,你应该有旗里的三干会的公报或开发扎赉河、奎勒河一带的文件决议;应该有你大队的党支部的会议记录,并盖章或每位委员的签名;还有你冻掉一个脚指头的医院证明。”
梁书记说:“这些都有。”
李衡说:“如果有这些证件,你的官司应该能赢。”
李衡让他们几个看了看这份诉状,他们说:
“‘摧毁了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摧毁了我们对党的信念’,这两句话了不得、要不得,会惹祸。”
李衡说:“这是两个概念。党是一个整体、一个集团,而党员只是这个整体、集团的一员。毛主席领导的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而有的个别的党员的言行未必就全部是正确的。比如,打倒了那么多的走资派有几个不是党员?这种结果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这两句是文眼,没这两句官司难赢。文中还有这样的话:‘我坚信我们的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违法的、不处理问题的只是个别人。’没错误。”
送诉状的时候,梁书记还是让李衡和他一块去的。后来听说很快他的官司就打赢了,赔偿了他七千多元钱,四月中旬就了结了。那时的七千多元钱作为农民也不是小钱了,那时一个工人的年工资就是三、四百元。七千多元那时是一笔大钱。
这个梁书记拿到钱就不见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