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杨斌律师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2025年11月21日(周五)上午9时半,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强奸案(幼女未满12周岁),争议焦点: 被告人与未满12周岁的女方,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公诉人认为无须明知对方为未满12周岁,均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通过各种途径确认对方已十六七岁(且对方多次谎报十六七岁,读职高),是否构罪。
基本案情
1. 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无暴力、胁迫情节。
2. 被害幼女借用同租人,社会上成年女子何某某手机,多次主动向男方谎称自己“已满16周岁”,在读职高,身份证丟失;男方帮她平台叫车,从广州花都区搭顺风车到上海浦东。见面时说自己08年出生,7月底过生日,读职高。
3. 关键证人驾驶员证言证实,被害幼女外表看起来像“16-17岁”。
4. 案卷材料显示,与男方主动多次进行露骨黄色聊天和“裸聊”的实为另一同租未成年女孩卢某某,她冒用被害幼女名义,并谎报年龄十六七岁。
主要争议点:
男方不知对方是未满12周岁幼女,尽到了注意义务,确认对方是十六七岁女孩是否构罪?
法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与不满12周岁幼女发生关系不需要“明知”。但本案中:
男方接收的所有信息(包括年龄、聊天内容、视频裸聊,读职高等)均来自冒名女卢某某。
被害幼女本人也谎报年龄,见面时说自己是08年出生,7月底是她生日,要男子去广州给她过生日,读职高,哥哥是警察,且外表成熟,使男方产生了合理且无法避免的错误认识,认为她已是十六七岁。
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男子“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男子确认对方是十六七岁女孩。
关键证据问题:
案发后,同租女卢某某已彻底删除所有聊天记录,导致核心证据灭失。
知情人何某某、卢某某等人拒绝配合警方调查,卢某父亲拒绝向警方提供卢某某学校及地址;如警方执意调查,则以“跳楼”相威胁,人为阻碍了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明。另医院检查,被害幼女阴唇属陈旧伤。
这些情况导致案件事实存在重大疑点,无法还原案情真相及社会上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营利生意链。
被害人的“陈述”及“侦查工作情况说明”,共同构成了对指控方证据体系的根本性挑战。它们证实了本案存在冒名聊天、谎报年龄关键证据被毁、证人联手抗拒调查等一系列异常情况,这些情况共同导致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在无法排除“被告人自始至终认为与之聊天的就是卢某某所冒充的那个‘成熟少女’”这一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余某构成强奸罪。
在被害人姑妈为其聘请的律师与被告人家属商谈“经济赔偿”从20万元降到5万元,至今尚未有结果,对方律师无意透露以前代理该被害幼女的前几次赔偿。
《贺新郎·铁窗泪》
法网千钧铁。
看今朝、
稚蕊藏荆林,
暗流急烈。
谁设迷局织罗网,
双簧迷踪精绝。
谎庚辰、
职高碧玉。
怎信娥眉十二少,
看丰容、
恰似芳菲妍。
证已毁,
踪迹灭。
律条森冷冤难言。
叹人间、
恶徒借法,
暗藏机切。
挟幼讹财成新业,
难防陷阱暗箭。
这世道、
公平怎觅?
便纵有千般争辨,
对空庭、
孤影悲风切。
铁窗侧,
声凄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