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诽谤”
杂文随笔/李含辛
法律若苛求公民对官员的批评必须“百分百准确”,无异于在民主监督的血管中植入血栓。黑龙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哈尔滨教师陈某某因岗位调整不满,诬告校长贪污、骚扰女教师,最终被行政拘留五日;武汉居民朱某某为逃避处罚,举报民警刑讯逼供,却承认系虚假举报。这些案例暴露出一个荒诞现实:当法律将“不实举报”与“恶意诽谤”混为一谈,公民的监督权便成了随时可能引爆的“法律炸弹”。
更吊诡的是,部分官员将“澄清正名”异化为权力表演。海阳市村支书刘某某被举报侵占集体土地,经查承包费已入账,举报纯属子虚乌有。此类“澄清”本应成为制度自信的体现,却因过度强调“零容错率”,变相强化了“批评即诽谤”的潜规则。正如法国哲学家福柯所言:“权力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被滥用,而在于它被制度化。”
某些官员对批评的耐受度,脆弱得如同巴黎市长伊达尔戈的公关预算。2025年,她因8.4万欧元公款购衣被质疑,起诉反腐协会“诽谤”,却回避了公众对奢侈消费的合理性质疑。这种“过敏反应”背后,是权力与责任的严重失衡——澳大利亚墨尔本郡长胡德更因ChatGPT误报其受贿入狱,选择诉诸法律而非自证清白,暴露出公权力面对舆论时的防御性姿态。
中国法律对诽谤罪的界定本已明确(刑法第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例外条款,在实践中常被异化为压制监督的工具。濮阳县民警管某忠为掩盖执法过失,诬告当事人妨害公务,最终仅获免于刑事处罚,这种轻纵反而助长了“诬告成本低,澄清代价高”的恶性循环。
1964年美国“沙利文案”确立的“真实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要求公职人员起诉媒体时必须证明对方“明知虚假或罔顾真相”。这一判例将举证责任倒置,为批评权力保留了呼吸空间。反观中国,尽管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网络诽谤标准(如点击量达5000次即入罪),但“监督权”与“诽谤罪”的边界仍模糊不清。
明尼苏达州1925年《公共妨害法》曾试图以“预先审查”保护官员,最终被最高法院推翻。历史警示我们:当法律沦为权力的防弹衣,社会将陷入“寒蝉效应”。湖北通报的案例中,老河口市副所长舒某某竟指使他人诬告办案民警,司法系统内部的腐败比普通诽谤更具破坏性。
剔除“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需要三重突破:
法律层面:明确区分“恶意中伤”与“善意偏差”,参考国际经验引入“真实恶意”标准;
制度层面:建立诬告反向追责机制,如黑龙江对诬告者统一公示;
文化层面:官员需接受“被监督是常态”的现代政治伦理,而非将批评视为人格侮辱。
当法律不再为“玻璃心”官员提供避风港,当公民的监督不必战战兢兢于“百分百准确”,那个“刻薄尖锐却令人不悦”的民主社会,才真正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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