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兴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岳庄南巷15号,联系电话:15275848010,现借助媒体反映原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聊城市东昌府区有关单位等,在审理我与山东省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交集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我1974年10月17日出生,51岁,2004年经社会一批招工录用入职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并违法收据300元培训费及一万元押金,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由于被反映公交集团负责人张某欺骗,将反映及全体职工2008年之前的医保款项及工资差额,不知去项,并将我及40多人的招工记录篡改,滥用职权等。
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26日张某将我违法停工之后,强行缴纳一个月的保险。2013年4月27日聊城公交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谎称我我合同到期,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2013年6月8日我向当地聊城市劳动有关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同年2013年7月22日该委作出了2013聊劳人仲案字第15号的仲裁裁决,裁决如下: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国家规定的情形消失;
(2)享受国家工资各项福利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8月7日公交集团张某不让我上班,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2014年2月16日又向有关单位提交撤诉申请。2014年2月20日经相关单位批准,并作出了(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2号撤诉裁定。2014年3月5日并进行了送达。
2014年3月1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存档为由,伪造虚假证据、协议书,也就是附于违法调解书的前身。同日又作出了(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2号的调解书,此后,我阅卷复印发现(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2号的撤诉裁定全部材料并未归档。
经我再三向当地各个部门反映,2020年7月15日,东昌府区有关单位决定再审。2020年12月3日作出了(2020)鲁1502民再5号判决撤销(2013)聊东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7月16日聊城有关单位作出(2021)鲁15民再13号判决维持该结果,宣告原调解书无效。
2021年9月到了我要求对方张某履行再审生效的义务时,聊城市东昌府区有关单位,在明知对方提交的是伪造的虚假证据,执行异议虚假诉讼,不执证,却故意歪曲事实,强行认定,故意不落实再审生效判决。
我很无助,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了10多年,作出了不计其数的判决和裁定,我曾经向各级单位书面反映,但相互踢皮球,至今未果。最后不了了之。
现借助媒体,恳请领导彻查涉案相关违法违规人员,捍卫法律尊严,与劳动者生存权。以下是我的媒体诉求:
1、追索我10年的劳动权益损失,
2、责令聊城公交集团补发2014年2月至今工资,按同期在岗职工标准。
3、足额补缴2004年至2024年社保、公积金待遇。
4、追究违法违纪工作人员追责处理。
最后,我郑重承诺,以上所反映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的诉求,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公正、实体落实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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