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底开始,一直不停在各大门户网站上传得沸沸扬扬的:“涟源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应考量如何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涟源法院这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和解’条件已很成熟”;该两贴文均直指法律问题和民生问题。
首先要思考法律的高度问题:
6月26日,涟源法院依法向该市自然资源局发出了该市安平镇水口山村力达煤矿储存在该局的“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此笔资金。
随后,该煤矿及股东代表迅速作出反应,与申请执行人友善沟通、交流,达成“执行和解”的一致意见,便于7月4日、7月6日,先后向该市法院、市委政法委呈具了有股东代表签字、村委会签字盖章、煤矿签字盖章的“请求依法支持执行和解的报告”。
7月24日,涟源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以极其负责的态度组织多家单位召开了一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对此执行案件可否达成“执行和解”。会上,该市法院“引用”了2018年最高法针对贵州省类似此案的一份“答复”称:该“矿山生态项目基金”只能冻结,不能划扣。
该“答复”有没有普遍约束力?为此,我们查询了《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结果是:没有此“答复”……
可有意外收获: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官网上查询到了:2022年8月29日颁发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此《办法》中有几个具体问题非常明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的关闭矿山。
第十五条:基金被人民法院执行清偿债务时(充分说明可依法冻结)……被划转的基金(完全明确可依法划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的形式,而最高法院的答复、复函等,不是司法解释,是针对各省高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个特别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请示的回复(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由此及彼:
一是“答复”的效力,仅及于请示法院的个案;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是湖南省两厅颁布的《办法》,该办法第二条就已明文规定了,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次要思考民生的深度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并将其作为各级法院工作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级法院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去。
6月26日,涟源法院依法冻结了力达煤矿储存在该市自然资源局,用于煤矿关闭前置项目“生态修复”使用的“生态修复基金”100余万元人民币。这是对的!才有了矿方及股东代表“着急和解”的态度,更是凸现了严格依法执行的效果。
这“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被冻结后,导致这个煤矿关闭的“前置项目”无法再启动验收程序,构成接下来要做的:涉及到该村760多人的:工资、公伤、房赔、农赔、债务清偿等“关系到当地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类大小项目无法推进。这就是个“民生”问题了。
今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关于对全省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涟源市人民法院1个集体和3名个人获通报表扬……
因此受力达煤矿影响,涉及到工资、公伤、房赔、农赔等问题的本地村民,以及关心、关注此事的网民,完全有理由相信:涟源市人民法院定会用政治智慧纵览全局、法治思维平衡权益、百姓诉求综合考量,定会尽快“执行和解”到位;亦可达到让老百姓切身体会到涟源人民法院,真正把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贯穿于司法全过程,切实提升涟源人民的司法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