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应接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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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务员有几百万之多,不乏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扎扎实实为人民服务,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好官。
但也有光说人话不办人事,善于下坑使绊,坑害老百姓、不作为的庸官。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虽成绩显著,但隐藏的老虎和苍蝇仍然不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监督、提建议的权力。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职员。要求具有: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公仆形象,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公务员所做的一切,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的所作所为,应接受人民的评价。
为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和形象,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清除其中的蛀虫和败类,净化干部队伍,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建议:
一、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行为:反腐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政策、法律、条例,房地产、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农业补贴、物价、办证、接待上访、处理事件、城管执法等,均应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
二、公务员的每项行为及处理结果,均分为:好评、中评和差评。
三、对于获得差评的官员,应当作检讨、记过、留职查看处分。严重的处分:应撤职,受法律制裁等。形成机励机制,优者能上、陶汰能下,能出能进,不养赖人。
四、以往很多制度执行的少,或捡软柿子撑,起不到威胁作用,应当加强。
所以接受百姓评价和上级监督不能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是否妥当,请考虑。
社会疾病诊断医疗所:卢化南 崔卫艳 李一明
201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