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事,在我心中一直挥之不去。十年前的一个晚上,某宾馆会议厅灯火通明,报告席上端坐一位从京城来的称是什么学术大佬,约六十开外,有点老态,可大腿翘在二腿上还不停抖动,一副鄙夷不屑的高傲样子。说起话来盛气凌人,居高临下,处处显着自己博学。我记不清当时讲什么事儿扯到判死刑上了。他突然扬声道:死刑是要不得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进步了,不该在判刑中再定死刑,这不人道,反人性。
当时坐在他对面的我听懵了。中国现在取消死刑?我当场怼了他两句,闹得彼此不太愉快。
他的理由是世界有些国家已废除死刑。
从此,我一直怀疑这个所谓的大佬,不是基督徒,就是权贵们的工具和掮客。如果是基督徒,有情可原,因为基督教有个重要理念:人是上帝造的,人的生命权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是权贵们的工具和掮客,那就是卑鄙无耻之徒。
国人信上帝的人不多,不觉得干了坏事恶事会受到上帝的惩罚,所以他们敢无所顾忌地放肆作恶。因此,取消死刑尽管是趋势,但对国人来说,现在还不行,国人的素质还不配,无福享受免除死刑。
当然,对死刑的判决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为了还被害人以公正,而产生新的不公正,避免剥夺生命时出错,导致的无法挽回。
我这么认为,废除死刑就是维护了罪大恶极诸如施暴者,对他们的同情就是对整个社会和受害者的不公,不判其死刑就不足以平民愤,不足震慑整个社会,不能还社会以清朗的天空。怕死是人的本性,如果废除死刑,会让老百姓觉得自己少了一层保护,社会少了几分和谐与安宁,感觉犯罪的成本变低了,即便在监狱里关了罪大恶极诸如施暴者一辈子也不如给他一枪的惩罚力度大。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废除了死刑,就等于让部分人拥有了阶级特权,加剧社会不公存在。
由此我想到卢梭,他一直是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和平等的。但他在自己的著作同时又郑重指出:“不杀犯罪者,人们就可能会受其害;换作判决者犯了同样的罪,他也会被杀的。”他是以此“来解刑法这种刑罚的产生”的,说明他作为欧洲自由、平等、博爱思想最早提出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主张刑法应该有死刑。他又“进一步说,一个破坏国家法律、攻击社会权利的罪人,等于是国家的叛徒。他不仅不再是国家的一员,还成了国家的对敌。这种情况下,人们要么保护国家,要么保护这个罪人,只能二选其一,必须消灭一个。”换言之,我们虽然不主张轻易处死一个人,但是对“那些留下来会成为祸患的人”,“为了示范作恶的下场”,避免国家和人们再遭其“祸患”,就必须处死,决不可手软。
我们现在不是判决有无死刑罪和死刑犯的问题。比如对待贪污受贿人的定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要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说‘数额特别巨大’”到底巨大到多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到底什么程度算“重大损失,”都没有具体界定。这就给量刑留下弹性,也给不良法官和掮客似的律师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是保护国家还是保护贪官,这二者之间水火不容,不可调和,无庸置疑贪官就是卢梭说的“必须消灭一个”的那类人。因为他们是给国家和人民已经招致“祸患”而又必将继续带来“祸患”的人,是给国家和人民已经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又必将继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人。可是见诸报端的那些贪污受贿几亿、几十亿、几百亿,甚至更多的贪官却未见多少人被判死刑,只有王三亿、胡长清真实中招,据说还是因他们太傻了在审问中咬了更大的人物。贪污受贿几亿、几十亿、几百亿还不算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祸患”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吗?为什么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王三亿贪污三亿被枪决,而贪污受贿比他多十倍百倍以上的反而可安然逃避死刑,正义何在?!
还有那些巨额诈骗案、重大假药案、腐败工程案、震惊全国的毒奶案……也没听说有多少是判死刑的。雅士利毒奶粉害了那么多人,结果他们的头儿不但无事,反而竟能把告发他们奶中有毒的郭利反告致使坐了五年大牢;中兴通讯工会主席何某梅利用职务之便诈骗21.19亿元,数额还不特别巨大,这逼死多少人命,毁了多少家庭,还不该判死刑?最后只判了二十年。我敢说她要不了十年就会通过种种手段而被减刑出狱。一个小人物马家爵被判死刑,理由是他杀人了,而那些搞假药假疫苗毒食品的,那些搞巨额诈骗的,究竟害了多少人跳河跳楼家破人亡,要了多少人命!为什么不判死刑?古代都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人该怎么做?我们的文明是前进了还是后退?敢问法院是为谁而设?法官是为谁而当?刑法的死刑是为谁而定?
为了维护有钱有势有权阶层,相关人相关方面在相关法律条文上作足了文章。为了不使相关人不被判了死刑而立即执行,他们就弄个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时间足够活动让缓期变成无期,然后再通过见不得人的法子使无期变为有期,再然后法官、律师、行政长官伙同犯罪人一起施展身手搞减刑、减刑、再减刑,最后一个个罪恶累累之人,在监狱里生活得自由自在,吃得白白胖胖,没过几年昂首挺胸,高高兴兴地走出监狱的大门。我当然不是否认刑法不该设死缓、无期、有期和减刑,而是说相当多的官吏和富人都是犯有原罪之人,他们的财富包括手中获得的权力都浸透了鲜血和罪恶,他们死一百次都不为过——对这类该判死刑的人,绝对不能判缓期执行,当然更不能由缓期变无期再变有期再减刑。查一下这类缓期两年执行的最有几个真正执行了?这些缓期大多最后变成无期又变有期又不断减刑几年就出来了。
让这类为害天下和百姓的罪大恶极者、让这些本该判死刑的罪人非常轻松惬意地过了鬼门关,继续享受权势和金钱给他们带来的一切,继续为非作歹,作恶多端,会导致什么结果呢?必然犯罪空前高涨、猖獗到每个角落,必然罪恶滚滚,淹没一切,而且永无止日。想想看,干了犯死罪的事最后逍遥法外,最多把监狱当成管吃管喝管住的宾馆住了几年出来了,谁眼里还有法律,谁还惧怕犯罪被惩!
法不严则国威不立,治不严则祸乱并起。所以,为了以敬国法,以儆效尤,对那些冲天克地,祸国殃民之人,一旦发现该够死罪的一定处死。如此严惩,看谁还敢犯刀锋?
刑法写了有死刑,却很少有实际死刑的执行,明明该判死刑不判死刑,表面看法律执行中有温情、讲人性,实际是反文明、反人性,更冷酷。为什么一旦一个人该判死刑时有那么多头头插手干涉,让法律的死刑判决成为聋子的耳朵?如此这般都隐藏保护特权阶级,为自己日后犯死罪留后路。因为他们有不少人本就不是正经人,每个人身上都背负着原罪,一旦法律严起来,他们一个也跑不了。有人说太守级以上的官员处理了5%,实际还有95%漏网。你说这95%的人会同意判决5%的人的死刑?别扯了。这么大的权贵势力自然而然会联合起来消解法律的本质,让法律为自己为同党作恶犯罪服务,成为自己作恶时生命的护符。
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十几年前那位京城大佬那样放肆喊叫要取消死刑犯。原来背后有这么大的势力背景和如此不可撼动的社会基础。他们限制死刑乃至取消死刑是打着文明的旗号、打着维护人性的旗号进行的。但我还是要问:如此放纵该判死刑的罪犯,是否是反文明呢?无视国家和百姓一次次受害,容忍他们的罪恶,是真的有人性,还是自己就在反人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