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将至,给新疆文旅部门的一封信
尊敬的新疆文旅部门:
我是一名来自内地的游客和艺术创作者,是中国首例“擅自摄制电影案”的行政相对人。2025年3月25日,我因在新疆旅行拍摄视频,纪录新疆民间音乐文化,被乌鲁木齐市文旅局认定为“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拟罚款七万五千元,并没收拍摄设备和拍摄素材。现就我在新疆旅行期间的个人体验、乌市文旅局的执法行为,以及本案引发的社会讨论与贵部门进行诚挚的思考、交流和建议,望贵部门认真听取。
一、希望贵部门真正做到依法治疆、依法行政。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的新时代治疆方针。其中“依法治疆”为实现新疆稳定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落实到文旅局,作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能越权,不能侵犯游客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本案为例,乌鲁木齐市文旅局认定本人的个人拍摄行为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的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这一处罚决定,就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作为一个内地游客和艺术创作者,我在新疆的拍摄行为属于个人创作,不是电影制片单位的制作行为。个人创作属于宪法47条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且不论个人拍摄的视频素材是否构成电影,个人作为自然人就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明确规范的主体“法人、其他组织”。
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行政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须严格遵守“处罚法定原则”。作为新疆自治区首府城市文旅局的执法人员,如果做出这种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的处罚决定,对体现地方政府“依法治疆”、“依法行政”的现代治理形象是个很大的考验。
二、希望贵部门真正做到团结稳疆、文化润疆。
本人和音乐人王啸此次在南北疆多地旅行,考察新疆丰富的民间音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与多地的民间艺人进行学习和交流,做了大量纪录工作,留下珍贵的田野学术资料。我们也把内地前沿的城市音乐作为一种当代文化与他们的民间音乐进行交流和碰撞。
各族群众这些年在党的政策的帮助下,生活、教育、居住条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我们所到之处受到很多民族群众的热情接待和大力帮助,这种民族间融洽、团结的真情实感令我们动容。我们这种专业性的艺术采风和艺术创作活动,既促进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了解和艺术交流,也加深了民族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真诚团结,本应得到文旅宣传部门的帮助和表扬,却招致大额罚款和没收设备,实在是不理解地方文旅部门发动这种查处行为的初衷。
三、希望贵部门能够真正解放思想、加大旅游开放程度
新疆地区本拥有中国最辽阔的自然景观和最独特的人文景观,但是旅游开发的观念落后,旅游开放程度不够,区位优势发挥不出来。
这里谈一点我在南北疆旅行中的个人体验。文旅部门总是希望游客去那些被人工打造的景区,这是被内地早就抛弃的大众旅游开发观念。而对于真正的旅行者来说,他们的目的是探索那些大众游客较少光顾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西部人文和异域风光。当我们在一些偏远的城镇和乡村自由旅行和拍摄视频时,一些基层地方干部有时总会好心地打断我们的旅行和拍摄,也可能是他们对艺术采风和艺术创作的专业性质不太了解,总认为我们是怀有某种目的的人。
最近我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了一些这次旅行采风中的视频,一些新疆IP地址的留言暴露了一种更甚的观念,说我拍摄废土风的荒凉乡镇是“抹黑”、“丑化”新疆,或者“怀疑是间谍”。这种落后、偏狭的地方性观念,是经济、文化上不自信的表现,不能正确地理解“旅行的本质是猎奇”。对于来自内地城市的游客来说,去新疆旅行,吸引他的不会是乌鲁木齐的高楼大厦或者二道桥大巴扎的仿古建筑,而荒凉的戈壁、废弃的城池、偏远的村落才是归途。
最后,希望新疆文旅部门,能够真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方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向内地游客展示一个友善、开放、包容的旅游环境。也希望贵部门能够正确对待舆论,听取内地各界对本案的讨论,而不是堵上耳朵,关闭言论渠道。毕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是共产党人应具备的优良作风。
此致 郭珍明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