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之我见
谢卫
因为知道自己能吃几碗干饭,有几斤几两,一句话,因为知道自己人微言轻,所以,对于山西大同发生的这起订婚强奸案,我不想人云亦云地说什么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也不想过多讨论它的罪与非罪,不想分析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否存在公允公正等等之类的问题,当然更不想就二审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延期审判之间对被告人提出的那个令人匪夷所思的“缓刑”建议,我只想弄清楚本案当中的一个关键节点,也就是明明女方已经控告男方强奸,怎么又会提出“如果你同意支付剩下来的彩礼钱,房产证上添加(女)某某的名字,那我们就撤诉,你们还可以照样结婚”这一状况是否属实?
如果属实,那我必须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指出质问:女方在控告男方强奸的时候,又向男方提出这个“如果条件”,是不是已经变相将法律当成一种儿戏般的交易?
在延续几千年的传统的订婚习俗中,彩礼自然也早已经成为传统婚姻当中的一个约定俗成,但它的前提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这一基础之上的。
从这个认识角度出发,我们再来看大同订婚强奸案,举办订婚宴的当天,女方就接受了男方给予的10万块钱彩礼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还写了一个书面承诺,说结婚一年之后,就把女方的名字添加到(男方购买)婚房的房产证上去,也就是在这一天,男方把女方带到他们的婚房之后,作为过多接受传统文化,传统习俗包括民间契约精神洗礼的男方当事人,因为对法律法规学习的缺失或者说忽略和忽视,最终在他们的婚房之内,发生了法律所不允许发生的“强奸案”——女方把男方给告了。事情如果到此为止,那只能说,这是男方“对法律法规学习的缺失或者说忽略和忽视”所付出的应有代价,甚至可以说是咎由自取。然而,在我有限的认知里,强奸罪应该是公诉案件,所以即使被强奸者不想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强奸犯将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那也就等于给社会大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都属于非法,都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竭言之,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本起案件中的女方控告男方强奸完全无可厚非。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女方已经控告男方强奸,女方又凭什么能够提出那个“如果”的条件?我们姑且不论它“是不是已经将法律当成一种儿戏般的交易”,但最起码,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它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更进一步说,女方提出那个“如果”的条件,是否属于一种挟?我们是否可以同样认为,它已经凌架于法律之上,将彩礼和婚姻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扭曲?因为从整个事件的本身来看,它摆明了就是将婚姻变成了一场交易,而强奸指控本应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却被用来作为索要彩礼的筹码,这不仅混淆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也让大众对订婚习俗以及婚姻关系产生了新的困惑。这一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筹备过程,让原本应该充满爱意与期待的结合,变得充满算计与威胁。
从深一层次的含义来讲,这一事件是不是也暴露出了多方面的社会问题?
首先是价值观的扭曲。在现代社会,我们倡导平等、尊重、信任的婚姻价值观。而这个案件中女方的做法,反映出部分人将物质利益置于婚姻关系的首位,忽视了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基于爱情和共同生活目标的结合。其次,这一事件也反映出法律意识的错误运用。法律本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武器,但它现在已经完全证明是被女方错误地用于谋取自己的一己之私。通过这个案件,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社会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正确的普法教育,让人们知法懂法和守法,同时也要让人明白法律的真正意义,而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达到不当目的的手段。
再者,这一事件也凸显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在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舆论的导向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的压力。但司法必须坚守公正,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不能被舆论所左右。
总而言之,在我看来,大同订婚强奸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案件,它同时也是一面镜子,能够十分清晰地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在价值观、法律意识,包括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优秀的民间契约精神,应该如何延续和传承等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中吸取教训,倡导健康的婚姻价值观,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以便最终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