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合法权益受侵犯,相关单位裁定不公,来自安徽陈先生的经历
我是陈传良,来自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街道,我们反映的是六安某业集团木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长期工作,侵犯合法权益,相关单位裁定不公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我自1979年起被分配至原六安市木厂粮油中心站工作,勤勉尽责多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我于1996年11月1日与单位正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单位经历改制,成立了六安天业集团木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我继续留任并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期间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我多次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始终未予正面回应,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0年8月19日,我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业务员工作,工作地点在木厂公司本部。然而,公司却在2010年11月17日通知我自2010年9月1日起待岗,仅发放每月580元的待岗工资。
在我提出上岗请求后,公司又擅自改变我的工作地点至南岳分站,未与我进行协商,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公司按待岗工资发放待遇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补齐自决定待岗以来的差额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即每月发放工资1100元,年终奖励工资3000元,并补发9700元工资。
我作为长期服务于公司的老员工,始终秉持忠诚与敬业的原则。然而,面对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及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不当行为,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至相关部门,最后裁定均不支持我的诉求,我恳请相关上级单位重新审理此案,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的具体反映请求:请求上级单位重新审理此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此事中违法违规的人员予以追责处理。
最后,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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