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每项决策和行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尊重,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然而,阳新县人民政府在黄颡口镇滨江社区 201.76 亩集体土地上采用“以租代征”“以权代法”的做法,引发诸多争议,严重侵害了集体合法权益。
2021年1月29日,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2020099),内容如下:
我局已责令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先行平整采石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责成业主单位湖北鄂东矿投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尽快完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确保被征地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阳新县人民政府在未经过合法征地程序、也未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便对黄颡口镇滨江社区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擅自处置。这一行为,如同在法治的天平上添加了不公正的砝码,打破了原本应有的平衡与秩序。
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着不容置疑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它们是集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村民们世代耕耘的保障。县政府处置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绝非简单的资源利用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扰动,无论是开采设备的进驻、运输道路的铺设,还是矿产开采过程中对土地结构的改变,都直接影响到了集体的土地权益。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开发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有着一套严谨且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应先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这一程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集体和村民的尊重。在征收过程中,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确保集体和村民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能够在新的环境中继续发展。只有在完成这些步骤,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通过合法的审批和出让等程序确定开发主体。这些程序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阳新县人民政府却未遵循这些程序,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部门都不能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无从谈起。政府的每一个决策和行动都具有示范效应,阳新县人民政府的这一不当行为,不仅损害了滨江社区集体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此类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做出决策和行动之前,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每一项工作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对于侵害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给予集体合理的补偿和交代。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我们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阳新县人民政府应深刻反思自身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图文编辑/孙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