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璀璨星-孙累榕》
孙累榕,笔名慈航,生于1959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人,退修后继为老有所学而志立于书画艺术。
现为中国林业文联美术家协会冰雪画会理事,贵州省贵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华夏万里行书画家协会理事,北京石齐画院专职画家。师承中国著名画家石齐先生。中国著名雪山山水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杨仁佩先生。李吉祥先生,余新志先生等几位老师门下学习。作品曾多次参加全国多省市大展,受到社会各界领导们的好评与认可,同时也得到收藏爱好者们的喜爱。2021年:孙累榕以优秀雪山作品入选此次展览,《大国脊梁、圣境风光》全国巡展, 山西太原,山东青海,湾台,广东深圳等地展览,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
孙累榕于1959年,出生于山水之城贵卅省贵阳市,自幼酷爱绘画,曾拜当地山水画家一级美术师杨仁佩先生、李吉祥先生为入室弟子习画数十载。
孙累榕老师为了追求艺术的精进而上下求索,奔赴京城。被中央美术学院导魏新及拜新中国画画院石齐导师和沫若书画院余新志大师门下修研国画印象派、抽象派及具象派于东西方画技,画艺大增。
孙累榕老师现为中国林业文联美术家协会冰雪画会理事;北京鸿兴书画院院士;贵州省贵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华夏万里行书画家协会理事,北京石齐画院专职画家。
孙累榕老师的作品曾多次参加省、市及全国书画大展,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与认可。
2012年在北京宋庄承办的《世展艺博会》中,其作品《黔山秀水》被组委会及评委会推介入展;
2013年在全国林业局《松风诗书画》书画展中,其作品《小溪》被评为优秀及承办方领导推选入展;
2021年,她被选入成都承办的《大国脊梁一一圣境风光》的全国书画巡回展,其作品《壮志凌云》入展且全国巡展。
孙累榕老师的绘画作品深受世界各界人士的喜爱及收藏。
《增资扩股合作协议书》
乙方:贵州贵天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推动贵安新区养老养生和健康科技产业的发展,贵州贵阳邮电医院、贵州贵安新区一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天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增资扩股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位于贵安新区北斗湾小镇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致力于提高贵安新区养老养生水平,研发健康、环保、水能源等科技产品,促进贵安新区养老养生和新型产业健康发展。
二、甲乙双方需满足贵州贵阳邮电医院与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18年8月29日所签订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项下的所有条件。
三、根据《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甲方在承包期内须投入资金1000万元,甲方现已投入200万元,剩余800 万元由乙方投入,甲方持有贵州贵安新区一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20%的股份,乙方持有贵州贵安新区一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80%的股份。
四、该协议生效后,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后续一切投资和运营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营管理主要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
五、若甲乙双方没有按照贵州贵阳邮电医院与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签订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行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违约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六、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贵州贵阳邮电医院与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18年8月29日所签订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周国
2022.6.18.
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
《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合同》
甲方: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曾健
乙方:贵州贵阳邮电医院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家庭配合”的精神,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和促进贵安新区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运营管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属中央公益彩票金支持贵州社会事业发展项目,项目业主为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项目地址在高峰镇北斗湾小镇旁(麻郎村境内),占地面积19232.47平方米(合28.83亩),建筑面积11071.07平方米,设置200张床位,地面停车位34个,配套建设有集中供暖、直饮水、呼叫系统等设施。
二、合作模式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将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交给乙方运营管理.
三、经营承包期及费用约定
(一)乙方运营管理期限为20年,即从2018年8月29日至2038年8月28日为止。投入的运营设备设施费用冲抵承包租金,不须再缴纳承包费用。合同期内乙方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签;续运营期限和承包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报贵安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
(二)乙方在营运管理中必须优先满足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需求,供养数量以最终自愿入住为准;同时必须确保80个床位专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无论有无80人自愿入住仍须留出80个床位),剩余床位对外运营。
(三)承包期限内,乙方需保证1000万元的投入,其中:第一年500万元,第二年200万元,第三年100万元,预留200万元作为预备资金应急使用。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如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并立即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入住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护理补贴等资金,在乙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由甲方按月拨付给乙方。除此以外,甲方不再给予任何经费补贴(补助)。
(三)甲方负责责安新区中心敬老院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必须搬迁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甲方应安排搬迁地给乙方继续经营,或双方商议解除合同。
(五)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运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但应依法接受甲方及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由乙方出资购买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正常运营所需的软装设备,包括床上用品、电视、衣柜、厨房设备、办公用品、监控设备等;乙方投入的上述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乙方无权处理,期满后无偿交付给甲方。
(三)在承包期间,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经营和管理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对外运营的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四)乙方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为老年人及政府指定的弱势群体等服务对象提供住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不得将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计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转租、转承包给他人经营管理。
(六)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使用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的水电设备,合同期满后乙方无权使用,应完好无损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应进行维修完善或按当时的市场价值估价赔偿。
(七)承包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维护费、购置物品及设备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或其他经济、民事等纠纷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送特困人员到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乙方须无条件接收,并且必须保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同院内其他老人同吃、同住、同管理,不得歧视排挤特困供养人员(自费养老个性化要求除外)。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十)乙方对原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好维护,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
(十一)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及甲方和其职能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工作。(十二)遵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特别约定
(一)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承包后给乙方后,其资产包括固定建筑、土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所有性质不变,属国有资产。院内部设施设备购置、环境改造整治、院内绿化美化及所有运营经费开支等,均由乙方投资和承担,新区财政不予补贴。合同期满后,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环境改造等资产,乙方无偿交付甲方。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其去世后的后事处理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按照《贵安新区直管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解决,乙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运营需购买的设备设施,经乙方编制清单报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进行购买。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做好财产登记备案工作,并列入固定资产清单。
(四)合同期未满,乙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但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等甲方不予退还,也不折价补偿,乙方所收取的甲方的各项补助(不含特困人员供养金)都须返还甲方。
(五)承包期满后,甲乙双方签订的贵安新区中心敬老院经营承包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乙方可优先续签;续运营期限和承包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金和护理补贴。
2.安排不应由乙方承担的工作。
3.故意刁难乙方或制造问题和困难让乙方难以正常运营.
(三)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9.年审不合格的。
10.在合同期间,不具备继续运营能力的。
八、争议处理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8.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