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经吉林省法学会批准,“第三届依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暨“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2024年年会”“文生律师大讲堂”2024年第15讲(总第八十三讲)在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文生律师大讲堂”成功举办。会议主题为“在法治框架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由吉林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承办。
魏涛主持: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秘书长、吉林省工商联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特聘律师魏涛介绍了与会嘉宾
会议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晓东,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民商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长龙翼飞,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法博士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李晓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国家一级律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文生,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一级巡视员、一级高级检察官、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原会长、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韩起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一级巡视员王淑英,吉林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吉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吉林省环保厅原厅长、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立英,吉林省商务厅原巡视员吴俊民,吉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二级调研员刘岩,吉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孙晓标,长春市司法局戒毒工作教育管理处处长史靖宇,长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志国,长春市法学会秘书长朱凌,四平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婉轩,长春市南关区盛世街道新里社区书记陈岩,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异地商会联合会会长刘上源,吉林省重庆商会会长罗振兴等大法官、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高级律师、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律工作者130余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欢聚一堂,共襄盛举。
会议举行了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法治研究实践基地揭牌仪式。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吉林省工商联民营企业法律维权中心特聘专家、吉林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吉林大学校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生与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法博士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研。
王文生致辞:
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文生致开幕词。王文生在致辞中表示,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今天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文生律师大讲堂高朋满座,胜友如云。大家不远百里、不远千里,从四面八方来到文生律师大讲堂,有的来自祖国的首都北京,有的来自人间天堂苏州。我们大家聚集一堂,共商“践行法治思想,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计。这将是法学界、司法界、工商界、律师界、企业界的一次法学盛会。我们在这里,在寒冷的冬天里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家送去一份温暖,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良方、出妙计。今天大咖云集,不同思想的碰撞将激荡出助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火花,这个火花一定会形成燎原之火。理论与实践一旦相结合,就会产生无穷的魅力。水本无华,相荡方起涟漪。各位大咖的精彩发言,一定会聚合高质量的法律智慧。这些智慧成果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企业家,今天恰逢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建所 13 周年。 13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快速发展。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所树发财树,见证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见证了我们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所做的工作。法治如同阳光雨露一样,对于我们民营企业不可或缺,非常重要。让我们所有的民营企业家在法治的阳光雨露下健康发展、事业腾飞。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民营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精英。然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由于种种原因经营困难。有的民营企业家只有企业没有家,这是我常说的一句话。我想通过我们这个大讲堂,通过传播法律知识,提高我们民营企业家的法律素质,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不但有家,还有诗和远方。
旧岁千般皆如意,新年万事定称心。在新的一年里,吉林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法研究会一定会整合所有资源,向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学习,一定要创新发展,为全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供吉林样板。要实现这个目标,有赖于我们在座的所有专家学者、商会会长、秘书长、企业家们的参与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关心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刘上源致辞:
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副会长、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省异地商会联合会会长刘上源在致辞中表示,国家政策的持续优化,为民营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民营企业家应携手并进,共同努力,肩负起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这次论坛非常重要。我也希望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文生律师大讲堂和大家一起通过各种渠道共同来呼吁,去推动依法治国,让国家越来越好,让民营企业有信心,让消费有信心,让市场有活力。
付昌盛主持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由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研究员、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常务理事付昌盛主持。
江必新线上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在线上就“健全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发言,指出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法治保障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着隐性壁垒,导致其无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例如,某些行业的准入条件模糊不清,审批流程烦琐复杂,使得民营企业在进入市场时面临诸多阻碍。在产权保护方面,部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物权等权益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比如一些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核心技术被侵权,但维权过程漫长且艰难,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公平竞争方面,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部分企业通过垄断、商业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部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使得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为了健全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其一,优化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充分倾听民营企业的声音,确保立法能够反映其实际需求和关切。比如,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二,加强执法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同时,建立执法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对不公正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第三,完善司法救济渠道,建立快速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绿色通道,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例如,推广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的应用,提高司法效率。其四,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法律难题。其五,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针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同时,我们要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民营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展望未来,我们坚信,随着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让我们携手共进,在法治的框架下,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王利明线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在线上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公平竞争法”进行了发言,指出最近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这个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做的重要部署。作为我们国家第一部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必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也必将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这个草案一共 9 章 77 条,既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又从公民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草案总则明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略,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立法宗旨。明确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
第二就是草案第二章,对公民竞争的专项规定,集中体现了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公平竞争的重视,有利于预防和制止不当市场竞争行为和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第一点是强调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行政主体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第二点是强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事后查处,保障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三点是草案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得各种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在相关政策措施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获得平等对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必须落实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也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他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这就是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同时,在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之外,赋予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所以草案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就使市场主体具有了明确的合理预期。
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国民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能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资产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发展知识发展的政策。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都对民营经济组织在各个方面应当享有的平等对待的权利作出了更加明晰的规定。
总之,公平竞争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将要出台的民企促进法就是一部真正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法,必将进一步地保护和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龙翼飞线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民商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进行了线上发言,与大家共同分享的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方面的体会。一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提出了这样几个方面的任务。第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也就是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具体来说,在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特别提到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和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与我们各位是息息相关的。第二就是深入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的开放,特别向我们民营企业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三就是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的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第四就是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制度,破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第五是健全涉企收费的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的体系。第六是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的评价体系,还要健全我们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征信制度。第七就是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第八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的行业的检查。第九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就是要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让企业家们履行好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的世界一流企业。这是我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第一个方面的体会。第二个方面体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十届三中全会特别体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明确国家要引导、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那么在社会的法律建设过程中,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第一个是深化相关法律改革,第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规化,促进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第三是完善覆盖全国一体化的在线政府。第四是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文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要加强政府立法的审查,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的基准。
李晓明发言:
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法博士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李晓明就“刑民交叉与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发言,主要分享了八个问题,一是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切入点。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和刑法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识到二者的竞合或重叠所在,从而将交叉情形类型化。二是对程序性与实体性刑民交叉的不同处理。对程序性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从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角度着手,通过对民诉和刑诉制度、机制的研究,促进对案件的推动,实体决定程序。对实体性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民事优先,尽量避免先刑后民。三是有关刑民案件交叉现行规范的评介。特点和不足包括因时而作,规范的生命力不强;程序性规定较多,实体性规范较少;类案规范较多,普遍适用的规则较少;规范的理论基础不充分。四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包括主体交叉;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当事人作出的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五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包括依法处理原则;便宜处理原则;三是协调统一原则;四是平等保护原则。六是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处理。包括纠纷的性质与救济途径;民事案件已受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或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已经判决,与刑事案件立案及裁判的相互影响;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刑事案件的裁判深度及先决问题的处理。七、“谦抑善作”打造营商环境。支撑经济;应对变局;安居乐业。八是法律、社会、政治“三大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要求符合法律实体和程序;社会效果要求取得公众的认同;政治效果要求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王晓东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晓东就“民营经济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发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地位与风险现状。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主体,广泛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甚至政治活动之中,而在参与各类复杂社会活动的同时,面临着多样化的法律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法律风险的关注集中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并非刑事领域,对民营经济的经营行为,不惜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反复论证各种民事法律责任风险,却很少思考背后的刑事犯罪风险。实际上,同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风险能否管控好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二是民营经济目前面临的法律风险。过去,在讨论营商环境改善的时候,通常不太关注民营经济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其实,民营经济法律风险防范在改善营商环境中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经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的企业的生命周期相比于国际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企业的生命周期而言,相对较短,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点几年,这与民营企业从成立开始都潜藏着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风险是分不开的,因为这些风险没有及时地予以排除和防范,就会不断地养成巨大的风险,最终导致企业倒闭。实践中,出现比较多风险排名,第一,融资的风险,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个风险比例大概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 1/ 3。第二,诚信类的风险,从普通诈骗到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这些风险也占到民营企业刑事风险1/ 3。第三,腐败风险,民营企业家腐败,既有自己的腐败,也有交流性腐败、制度性腐败。三是民营经济避免法律风险的路径。各个方面都应当高度关注民营经济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要帮助民营经济防范法律风险。要加强理论武装,提升风险防范理念。要分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加强民营企业自身风险防范。
杨树启与谈:
四平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职副主任、四平市法制办原副主任(正局级)、原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品牌策划顾问杨树启在与谈发言中指出:以上几位专家、领导的发言很精彩,我试着来做一下解读,我要表达一个中心思想,就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平等竞争,对民营企业要同等对待。我们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是“依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社会现在的经济成分有民营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我们这么多年为什么要反复地强调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呢?我个人认识有两个原因和理由,第一个原因就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对我们国家、对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太重要。延伸一点说,如果按照我们党的人才理解,支撑和推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一共有三个。第一个方面的人才是党政领导人才,省长、厅长、处长、科长,这是党政领导人员。第二方面的人才是经营管理人才,我们在座这些企业家,这些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你们就是经营管理人才。第三个是专业技术人才,工程师、会计师、造价师等等各领域的专家。我们很多民营企业家一方面是经营管理人才,同时也是专业技术人才,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第二个原因就是高度强调民营企业的支持和保障有它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回顾我们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道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我的认知中,在市场经济这个领域,在我们的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你们的参照系统,或者叫你们的竞争对手也好,还是叫你们的合作伙伴也好,可能更多的是国有企业。那么就这一点,我认为要说清几件事儿:一件事,很多国有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经营权力、经营资源是国家和政府给予的,它并不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它不是一个规范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的领域,国有企业对比民营企业就有天然的优势。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相比,他们承担的压力和风险,比国有企业负责人肯定更大。但是这种布局是由我们的国情决定的,这是正确的,各位企业家要有正确的认识。第二个事就是在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在我们市场经济领域,国家政府它其实是两个角色,我们需要加以分清。它的第一个角色是公权力角色。公权力要引导社会资源投资方向,往哪方向投;国家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财产国有的。国家政府也要出资办企业,这个时候作为国有企业,它和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市场经济秩序,遵守市场经济各方面的管理规定。第三个事是我们强调对民营经济保持,我们国家法律早就规定了。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就是说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在我们的法律上都有同样的定位,都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我说的这几件事非常有意义。在立法上,通过立法解决了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对待的问题,给予了同等的地位。在司法和执法上,做到平等运作。
胡兴启主持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吉林省公共关系协会会长、吉林日报报业集团《生活快报》社副社长、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常务理事胡兴启主持。
时延安发言:
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时延安教授就“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与企业权利刑事法治保障”进行了发言,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政策导向。在有关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方面主要谈了《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共9章77条,包括明确总体要求、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强化法律责任。二是企业权利刑事法治保障。包括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差异化治理格局,刑法对不同所有制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只是一个表面的问题,从更为深层次的角度分析,这种区分对待反映了对国有经济主体和非国有经济主体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法制;对单位惩罚的“双轨制”,如何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这在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也同样存在;涉案财产处置制度亟需全面完善。三是解决思路。包括充分理解、贯彻党中央有关民营经济保护的基本政策;深入领会、研究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政策方向;提出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重点解决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的“疑难杂症”;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的监督机制;提升民营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
彭新林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党政联席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彭新林就“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断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进行了发言,主要有四点建议:第一要推动相关的政策举措落地见效,这是提升民营企业法制获得感的重中之重。其实往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出台了很多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一些政策举措,这些文件出发点都非常好,内容也非常好,但是它在落地的过程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上热中温下冷现象。也就是说我们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这些政策,要真正落实到依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个方面,打通政策举措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把这些政策举措真正落地。第二是政法机关依法保障服务是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的关键环节。政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力量,在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两方面职责重大。为此还是要在净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优质法治产品等方面来找准我们政法工作的切入点,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社保问题的有效应对,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的准确把握,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法治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力营造。其实近期以来政法系统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公安部最近就开展严打涉企犯罪的一个专项行动,还发布了 5 起典型案例。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也是在主动服务、积极作为,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来促进解决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真的是把严格依法、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政法系统做了大量工作,尽管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有些不足,但是我们还是要往前看,越往后面形势会越好,只要他们尽职尽责,不越位、不缺位,这个就问题不大。第三是要构建竞争的正常关系,这是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的根本保障。官员要关心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为民营企业解难,不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你就不了解企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就很难有效地服务市场主体。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度规范来规范正常交往,从法治的角度来规范权力的形式。跨界交往的红线,像深圳就做了一些探索,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办法,就是我们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交往的一些行为准则做了一个探索,哪些可以交往的?哪些是红线不能碰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创作。第四要坚持合规经营,是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的真正源泉。坚守底线,才能真正快乐的深刻道理,具体到企业经营的话,就是要合规经营,这对于我们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应当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只有牢固地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在法治的轨道上合规发展,你才能够做大做强。
王文生发言:
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会长、吉林省工商联民营企业法律维权中心特聘专家、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吉林大学校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生就“律师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发言,指出律师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引领者。引领是行善的最高境界,传播法律知识,引领企业走正道,依法经营,不走歪门邪道。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七届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为民营企业组建了法律讲师团,用健康和生命防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二是做民营企业家心灵的净化者。律师事务所经常举办读书活动,很多民营企业家参与,引领民营企业家与伟大的灵魂交流,净化自己的心灵,走出唯利是图的误区,让他们树立企业家精神,具有家国情怀,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做民营企业家的呵护者。为民营企业家送去温暖,特别是律师,要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助力,要敢于发声,在各种场合发声,为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在四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都有很多成功案例。五是做民营企业家的贴心者,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王晓东庭长说,要像亲人一样对待民营企业家。我也讲过一句话,要把民营企业家当作亲生父母那样去对待,把他们当作亲人。六是做民营企业家的护航者,做民营企业家的守护神,提高民营企业的法治获得感,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十一之前,我们召开了刑事法律服务创新案例产品新闻发布会和第七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人民日报》有品质新闻浏览量达 61 万,超历史之最。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我们依法、依理、依情地维护民企家的合法权益,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去说服法官、检察官,采纳我们律师的正确意见。七是做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预防者。我是复地集团北方总部原高级法律顾问,在和复星集团的法务总监刘总交谈的时候,刘总说律师最大的水平,最大的能力是企业不发生纠纷,但是企业如果不发生纠纷,律师要做很多的工作,各位企业家要注意。最好的律师是治未病,是做预防。我们的口号是,宁可律所无案源,也愿天下无讼。晓东庭长说要找靠谱的律师,律师不靠谱可以把企业家引入万丈深渊。靠谱的律师可以助力企业家腾飞。
在与谈环节中,四平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职副主任、吉林省法学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树启对几位专家、教授的发言予以高度评价,指出三位专家、领导发言都很有特点,一是体系。如果展开讲每个人都能讲一天。他们都是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把我们民营企业家最需要知道的都讲到了。二是精炼。他们萃取精华,认真准备,付出了很多辛劳,真正做到了为这次会议负责,为文生主任负责,为民营企业家负责。非常感谢他们。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极其兴旺发达的时代,无论是从国际讲民族生存竞争需要,还是从国内讲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我们都得发展经济、推动发展,在这一重大问题、重大任务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由此,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保护民营企业家生存,是全党全体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保护民营企业家生存,需要党和国家制定大政方针,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做出工作,更需要全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
在这方面,以王文生为代表的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身体力行、亲力亲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付出了大量辛劳,对吉林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网络时代,从影响力、辐射力角度讲,也可以说为全国、全社会的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在座的各位民营企业家是这次会议的主角,愿你们勤学政策法律,精心做好经营,规范好企业行为,保护好自己,为这个社会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