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弃籍税/杨荣标
弃籍税,顾名思义是对放弃原国籍、移民于他国所转移的财产开征的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
据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今年6月18日《世界移民报告2024》披露,目前全球移民数量已达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1990年时的移民数量,已经翻了一番。其中,不乏有大批的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所赚的钱(包括合法或不合法)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有必要及早安排弃籍税的制度。笔者曾在十多年前的一篇税收论文中,就呼吁尽早开征弃籍税。
目前,全球已有不少国家开征了弃籍税:
加拿大(1972年)
德国(1972年)
瑞典(1983年)
澳大利亚(1985年)
丹麦(1987年)
新西兰(1988年)
美国(1992年)
挪威(1992年)
奥地利(1994年)
荷兰(1997年)
法国(1998年)
英国(1998年)
从各国的制度设计比较,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体现了“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并实现全球征税的制度。其征税条件,包括近5年来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亇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
构建科学的弃籍税制度,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应为:
一是设置的目的不是任意剝夺公民的移民权,而是为了促进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合理行使税收主权,避免双重征税。
三、充分保障税收公平。
四、设计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富人的精确筛查。
五、必须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包括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禁止入境直至判处刑罚。
2024.11.09于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