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刘小英,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我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核算有误不足,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现将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记录如下。
2023年6月,我父亲病故,享年92岁。我父亲是一位转业J人,在D 50年荣誉获得者,是光荣军属之家。父亲病故后,父亲单位湖南省益*市某单位告知家属可领取一笔丧葬费抚恤金,这笔丧葬费抚恤金需经湖南省某市人社相关单位审核审批后才可以领取。
2023年7月10日。我收到了这份由人S局审核审批后我父亲病故(牺牲)工作人员申请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载明我父亲“现基本工资”栏目中“月基本退休金”为1786元。
人S局据此依据人S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审批核发我父亲“死亡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71440元。经查我父亲病故前实际领取的月退休金为5396元。,而不是1786元。
经询问某单位Z工科,答复称,上述表中载明的“月基本退休金1786元”,系我父亲2014年核定的基本退金。
我认为人S局在审核批准丧葬费抚恤个月基本工资时,以2014年核定的我父亲该年度的基本退休金作为计发40个月抚恤金的基数是错误的,是侵犯死者及家属的合法财产。后又致函人S局,要求纠错,但他们还是坚持自己观点。
后又拨打热线12345反映情况,虽受理了投诉,但问题没得到解决。于2023年8月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FY提起行政S讼。一审以给付抚恤金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又以此案为GW员内部的人事管理范围为由,认为不属于F院管辖,裁定告知我向GW员上级单位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2024年10月,后又向桃江县F院起诉,然后又向益阳市中级人民F院上诉,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F院再审,三级F院均以不属于人民F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权利。反映了一年多,首先是被某人社相关单位赶出门外。
后又向益阳市中Y上诉,再然后向湖南省GY申请再审,三级FY均以不属于管辖为由,驳回我起诉的权利。
2024年10月我又向湖南省某厅递交了一份请求函,请求贵厅对益阳人S局在处理审核批准我父亲抚恤金问题上的所有相关行为予以调查复核,纠正其错误,实事求是的准确的核定我父亲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金额,按政策补发我父亲应得之抚恤金,让死者安息。
最后,我恳请上级管理部门及领导关注此案,核查严查湖南省益阳市人S局在审批审核整个益阳市丧葬费抚恤金中存在的严重错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
1、全面调查复核益阳市RS局以2014年的我父亲的基本退休费作为计发40个月抚恤金的对错。
2、实事求是的,准确的核定我父亲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金额。
3、按GJ政策补发我父亲应得之抚恤金。
本人也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也希望社会主流媒体及社会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为普通百姓主张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