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一起交通肇事车全责伤残案在长春市某法庭开庭,经两个小时争论,核心是两个司法鉴定结果前后不一致。后鉴定否定前鉴定,低资质鉴定所否定高资质鉴定所。思考的价值是鉴定依据与应用具体代表性,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和人性化。
简述案件时间,发生在长春市开运街
肇事车主缴纳了人险、交强险。
受害人年龄,男姓,在斑马线,伤情,颈部,腰部,踝关节骨多处骨折治疗情况,
据了解,女儿考虑到父亲年龄及体质情况,保守治疗。这成为被告认为伤轻的主原,疑问,为啥没有选择三甲医院治疗。
受害人现在状况,头部不能上下点头,腰部强直,两手不能穿袜子,不能提裤子,每日需要护理。
正常伤残鉴定,正常理赔,
什么时间委托鉴定,为啥选择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级别,专业。
鉴定结果属伤残十级。
理赔方认为原告方属私自鉴定,后又指定法院抽签,由吉林省常春司法鉴定所再鉴定,认为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以下简称被告方)。
法庭采纳了两个鉴定所质证。从相互发言起,争论交着,大众鉴定所举手发言,被常春鉴定所多次打断发言,庭内无秩序情况出现。
首先,常春司法鉴定所张女士介绍鉴定依据,展开一本厚书,鉴定结果,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同时,对首个鉴定为十级伤残结论,给予否定。
他们认为,常春司法鉴定首先违反程序法,专业法,鉴定资质低,且发言人无专业职称,无专业等级。
原告方司法鉴定人陈诉,6.1,适用于定级伤残十级。
主张公平正气原则。
两个司法鉴定所,两个鉴定结果,后者资质较低,否定了资质较高鉴定。
梳理开双方鉴定情况,大众在伤残鉴定框架内,结合受伤真实情况,向外展开,以6.1为重点,人性化、专业性来评定。
常春司法所评定依据仅限于框架内,对骨折真实情况认识不足,如什么骨碎裂情况等,没有列举。
两个鉴定资质问题,个人委托资质鉴定所,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赔付方置疑首个鉴定结果,法庭是否支持。
如下思考:
一是各为事主负责精神。原告方鉴定方向与范围是,维护原告权益,获得高限额赔偿。被告方鉴定自然界定为不构成伤残等级,将条款固守在框架之内。
一是首个鉴定是否被采纳,如被采纳,二次鉴定是否还有意义,低级职称,或不具体资质人,不能否定高级职称鉴定
二是从两个鉴定结论分析,鉴定中的经验,采集范围很重要,体现专业性、人性化。
三,已经庭前质证,听取了原告司法鉴定意见,举证有效。
四,提升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名词,概念,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庭前做好功课,提高庭审工作效率,优化庭审秩序,维护庭审尊严。
笔者认为,原告方拟向法庭申请,请求第三方再重新鉴定,与其说是将前两个鉴结果进行综合比较,浪费社会资源,不如说是对法庭庭审工作人员的挑战。理由是,既然法庭听取了原告鉴定所举证,即鉴定结论框架之外司法实践与补充意见,如6.1意见,从评证基础到受害者现状、事实,要体现法律公平正义性和人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