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部门及其特点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可将众多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这种划分虽然是一种学理上的划分,但对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法治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进程。
(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子部门由法律部门中的一些特殊种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构成,它同法律部门是一种“种属关系”。子部门的划分一方面说明法律体系从法律部门到子部门是一个大的系统化的结构,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提供了一个逐步深化的指向。
(3)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总和这一概念表明,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同时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如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
(4)上一点说明了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多来源性和总和性,反过来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