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国家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
公安工作必须与国家保持一致,做国家的忠诚工具,代表国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又是极为广泛和密切的。公安工作对象的广泛存在性,决定了公安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广泛社会性。公安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在管理社会、联系社会、依靠社会的过程中实现的。治安问题的起点和解决治安问题的终端,绝大多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在现代化的社会中,每一个社会区域都不能游离于公安工作之外。
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的我国公安工作,其国家性与社会性是完全一致的。对我国人民警察来说,服从国家意志与维护公众利益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有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才能更好地为最广大人民服务。只有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才能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二)“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公安工作有着明显的双向性。
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呈现着“剑”的作用,对受侵害者的保护呈现着“盾”的作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的专业工作主要呈现“剑”的作用,如侦查、看守、处置突发事件。有的专业工作主要呈现“盾”的作用,如内卫、警卫守护、防范。
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剑”的作用中包含着警戒预防的意义,使人不敢以身试法;“盾”的作用中也包含着防范、排除违法犯罪造成损失的进攻手段;还有些手段是寓“剑”、“盾”作用为一体的,攻守兼备。总之,公安工作是“剑”与“盾”双重作用的统一。
(三)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国家权力的权威性,是通过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来表达的,同时又是必须以强制性实力为基础的。
法律的意思表示,是非实力性的权威,可以在没有抵制行为的情况下得到实施。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限制,是很少没有抵制的,所以国家还需要拥有势力性权威手段。
我国公安机关既有实力性手段,又有非实力性手段。对那些不需要动用武器、警械或予以关押的组织或个人,通过如行政性说服、传讯、警告限期改正、通知、罚款、吊销执照等非实力性处理即可达到维护治安的目的。
(四)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隐蔽性是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也有光天化日下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特别是那些有大量公开性行为的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因此,公安工作就要有针对性地以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手段去应对它们。
侦查工作主要是秘密进行的,特别是那些获取敌情、需要长期进行侦查的任务,必须在高度隐蔽的条件下进行。这时的侦查工作,实际上是同隐蔽敌人的面对面的斗争。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工作,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搜查等措施有不少是公开性的,有时还要有见证人在场。在诉讼程序内的许多环节必须做到公开进行。证据要公开,要求在秘密侦查阶段就要力图掌握可用于公开审判的证据。
治安行政管理,主要是公开性的工作。许多办事制度、办证情况,要向群众公开,以方便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但在治安管理中使用秘密力量则带有很强的隐蔽性。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也就是它的统一性。其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现宏观决策上统一领导指挥以及信息情报管理上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在战略性部署上、战役性行动上、法律与政策的结合上、多部门多警种的协同配合上,要高度统一,做到整体一致。
违法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高度分散的、隐蔽的、易于衍生的,法律要求适用法律要个案办理。公安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工作中,在办理案件、事件、事故中,必须一个个地亲临现场、一个个地面对当事人。分散执行任务是人民警察适用公安法规的基本形式。大量任务要求基层单位能独立进行,要求人民警察能单兵作战。公安客体微观上的分散性,要求公安主体微观对策上有具体性,对每个公安客体要个别对待、个案处理。因此,需要授权基层单位和单个公安人员灵活多变地依法处置每个问题,提高在微观措施上的灵活性、应变性、自主性与时效性。
(六)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机动性,要求在执法的直接行为上表现出行动的快速性、准确性、应变性。
公安工作的稳定性,则要求在具有宏观意义和长远意义的对策、业务建设以及协作关系上体现出固定性、长远性、牢固性。
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度运动性、突发性,证据信息的易逝性,危害后果的速扩性,都要求公安机关要采取快速行动。快速反应是取得斗争优势和主动权的关键。以动制动,以快制快,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
对在公安工作中不具有显著运动性、易变性的对象,公安控制对策则需保持稳定,长期实施。对于长期暗藏的、潜伏的、伺机待变的敌对犯罪势力的侦查工作,必须长期地、耐心地进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各项治本的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必须持之以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