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因此这种过失亦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
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里所说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之所在。
在这里,所谓预见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责任预见,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见,也不能认为是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规章时,一般应根据共同生活准则或生活经验来确定。
所谓预见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一般来讲,预见的义务与预见能力有机地统一,法律只对有条件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因此,即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义务,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具有预见的条件,不存在预见的能力,不可能预见的,即使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此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行为人在警觉的情况下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刑法之所以对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刑罚处罚,首先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其次是因为通过惩治这种对国家和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促使行为人和其他人消除疏忽大意的心理,谨慎行事,从而达到防范过失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