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唆犯及其特征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件,
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即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这是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刑罚处罚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与此同时,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对所唆使的犯罪的内容也必须明确,具体。
B.教唆对象的限定性。即行为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是对已经决定实施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撑腰打气,坚定其犯罪信念的,则该种行为不再属于教唆行为,而只能视为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以帮助犯予以论处。
C.教唆行为的独立性。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教唆的行为,不论被教唆人有无接受教唆,对于教唆行为本身的成立来讲,不发生影响。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教唆他人犯罪以后,又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则应视其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具体情况,以重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D.教唆方式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教唆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指使、劝诱、怂恿、嘱托、请求、鼓动、命令、威胁、挑拨、激将,等等,均属于教唆行为的范畴。因此,教唆不过是对教唆犯的各种表现形式的一种高度概括。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其构成因素有二:
A.就其认识因素来讲,教唆人一般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并且知道教唆他人在犯何种罪,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对方产生犯罪的意图,而导致犯罪的产生。如果行为人不是蓄意唆使,而是由于出言不慎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的,不构成教唆犯。
B.就其意志因素而言,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去实施犯罪的意图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从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来看,教唆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亦包括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