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一)裁量刑罚必须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事实是处理刑事案件最基本的客观依据,审判机关只有在查清并认定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以后,才能确定犯罪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才能对犯罪人作出判处哪一种刑罚的处罚决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反映了我国对审判工作实事求是的要求,是搞好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条件。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准确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这一概念可以涵盖关于犯罪的全部内容,既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事实,这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概念。
狭义上的犯罪事实,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我们这里所说的准确查清的“犯罪事实”是指狭义上的犯罪事实,即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把握了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为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衡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提供基础。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要对犯罪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所谓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哪种犯罪,应当确定为哪种罪名。
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中的每一章就是一种类型的犯罪,在每一种类型的犯罪中又包含数量不等的具体犯罪,这就是认定犯罪性质的依据。各种犯罪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必须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准确分析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说明与犯罪人及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事实。
犯罪情节可以分为两种:
A.与定罪直接相关的情节,如有的条文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种情节就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不具有条文所规定的严重情节就不能构成犯罪;
B.与定罪无关但与刑罚裁量有直接关系的情节。
实践当中之所以会有相同的犯罪判刑不同的案例,就是因为罪名相同情节不同的缘故。可见,准确分析犯罪情节对于准确裁量刑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4)准确衡量危害程度
任何犯罪都会给社会造成某种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损害。
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表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通过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表现出来的,不仅不同的犯罪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同,即使同一种犯罪也会表现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同。
(二)裁量刑罚必须坚持以刑法为准绳的法制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对犯罪人裁量刑罚,这只是说明刑罚的裁量具备了基本的前提和基础,究竟裁量刑罚是否准确,还要看在裁量刑罚时是否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轻不重,不枉不纵。
(1)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刑法分则中凡是有罪刑单位的条文都是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的:
A.对罪状的描述,是认定犯罪的依据;
B.对法定刑的规定,这是裁量刑罚的依据。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除了少数条文之外,都有两种以上的刑罚种类供选择,所有的条文都有一定的量刑幅度,这就给审判机关很大的适用刑罚的裁量余地。
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之外裁量刑罚,就是破坏法制。
(2)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
刑法总则既规定了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也规定了在适用刑罚时的有关制度,而刑法分则是将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适用到各种具体犯罪之中。
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不仅要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而且要严格依照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
刑法总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的规定,以及关于缓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等,都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遵照的原则和制度。违背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也是破坏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