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亟需更新观念(上)
为了全面准确理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历程作简要回顾,从思想上认清新型集体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的不同,理清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基本关系。
一、由互助合作到集体经济的制度变迁上世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为了在农村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党和政府引导农民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不同农户共同发展,是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是不同农户联合起来,集体发展经济,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和改善农民生活,不是发展集体经济。现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如下回顾和评述。
(一)农业生产合作的本意是不同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发展经济,或曰集体发展经济,是开展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和生产合作。因为,由任何方面对于任何人实行强制而建立起来的生产合作组织,没有不失败的。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发展互助合作,要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可见农业合作化,是通过生产互助、劳动合作的方式,解决单个农户因缺少生产工具遇到的发展困难问题,从而实现不同农户共同发展生产,并不是要发展什么集体所有的东西。实践证明,党中央这个方针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是完全正确的。
(二)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并否定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制。上述决议文件重申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内容:“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并指出:不管农民的资源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的思想。可见,我们党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初衷,并不是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把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作为所有制形式,是对合作经济本质的根本扭曲。
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对试图否定农民私有土地的思想曾提出过严肃的批评。一九五一年七月三日,在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上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党内已经有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三)农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决议(草案)指出:农业生产合作有三种形式,简单的劳动合作(主要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这是符合农民的愿望的,只有自愿,才能将有合作意愿的农民组织起来,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当参加合作的农户不再需要合作、或者合作效果不好时,可以自愿自由地退出合作。这就是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基本原则。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不同个体的联合与合作,只能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外在力量的强制来实现,否则,将事与愿违。
(四)为保障大城市农产品供给实行集体所有制。如果说,组织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而把农民的私人所有制改造成归属不清的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则另有考量。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一月,毛泽东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的两次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谈话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在十月五日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大城市的蔬菜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3]。这里人们可以明白,在农村发展集体所有制,是因为个体所有制与保障城市大量供应有矛盾。在农户个体所有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首先会满足自家需求,有剩余再出售,城市的需求将没有保证。面对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农户,通过市场渠道收购农产品,保城市供应成本会很高。而实行集体所有制,把农民组织起来,个体农民则因为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也就失去了就农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条件,政府不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而把收购农产品的任务直接下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收购价格由政府决定,不用与农民讨价还价,收购成本要低得多,也容易得多。可见,在农村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并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的问题,而是要保城市供应。这就是实行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后的情形。
(五)违背市场互利交换原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农村改革前后的实践充分证明,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违背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把农业中的生产劳动合作这种组织形式通过行政的、强制的、运动的方式推进到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在与农民打交道时,不讲互利交换原则,虽然为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提供了制度支撑,为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积累了巨额资金。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制度虽然是由党的领袖提出,党和政府全力推动实施的,从实际运行来看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目的,结果是农民、城镇居民乃至国家的多输。一方面,由于这种制度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仅没有推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反而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受到严重损害,广大农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实上,农业生产时间长,劳动管理环节多,农作物生长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每个人、每次的劳动是否真正付出,生产管理是否到位和及时,都对农产品最终产量有直接影响。因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最适合农户家庭经营,为了自身的收获,农户在每个环节、每次劳动时都必须认真负责。在农村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这是我们国家付出了近三十年的沉痛代价才得到的历史教训,绝不容我们淡忘。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城市居民的农副食品供应也受到了极大限制。突出表现为各种产品供应总量不足,品种结构不全,保障水平低下,在改革前城市不得已普遍实行农产品的凭证供应、凭票供应制度,供应的品种和数量只能勉强维持人们低水平生活需要。同时,由于农民长期收入水平较低,有效购买力不足,使得工业品市场需求受到限制。整个国民经济陷入不良的循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农民还权赋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市场供应数量充足,质量提高,有效满足了城市居民对各种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从而实现了城乡工农之间的良性循环。
(六)农村改革不彻底留下了集体经济的尾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突出特征是上世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在此制度下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体制,实行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劳动者参加集体劳动,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产品主要按人口多少实行平均分配。在农村实行集体化这一制度,是脱离农村、农民实际、违反广大农民意愿、阻碍生产发展的左倾错误导致的。我们党曾希望纠正这一错误,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改变这种制度。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基本经济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不久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从一九五八年底到一九五九年七月的中央政治局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曾经努力领导全党纠正已经觉察到的错误。但是,庐山会议后期,在全党错误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在经济上打断了纠正左倾错误的进程,使错误延续了更长时间。一九六〇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果断措施,这是这个历史阶段中的重要转变。但是,左倾错误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并未得到彻底纠正。[4]我们党的这一决议,清楚告诉人们,人民公社和集体化运动是一种左倾错误,需要彻底纠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发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是对农村产权关系、经营制度的根本性调整,我们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创造和选择及时给予政策认可和法律确认。改革前后农村发展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村集体化作出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实际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要统一到党中央的决议精神上来,决不能认为改革前的集体经济就是正确的。但是,农村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否定集体经济制度,不能促进生产发展的原集体经济制度。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下,通过市场化流通体系,城市的各种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再坚持原先的所谓集体经济,太不合时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