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委托,意味着律师很难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情况、目前的对方已经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全、调查取证情况等等),也没有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调解方案,甚至有些律师在开庭前都不会准备调解方案,这是比较不好的一个执行习惯。
在实践中,民商事案件开庭前,大部分法官都会再次尝试促成双方的调解,如果律师连一个像样的调解方案都拿不出,可能会给法官留下一个“不够勤勉尽责”的印象 ,这肯定是对我们的诉讼不利的。 双方在法官居中调解的情况下,签署了调解协议,那么以下几个条款是尽可能要加上的:
保密条款:协议中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调解过程及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
之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起案件是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过虚构或放大应收债权、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与盈利能力等形式,将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或者合伙投资项目的形式,甚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门店推广、发放传单、投放互联网或电视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和销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公司在向投资人筹资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大多是合伙投资的协议,但是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却有保底收益等类似借贷的表述,因此 ,后续公司发生资金危机的时候,投资人蜂拥而至向法院起诉。 这种案件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风险,客户非常希望将案件“冷处理”,避免移送到公安机关,因此,多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 这种情况下,保密条款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公司的投资人可能都会想法院起诉,如果投资人得知其他投资人与公司调解协议的条款优于自己,就会要求按照最优的一种调解条款来要求公司。比如,“其他案件中你承诺的利息是8%,到我这边怎么是5%”、“其他案件中首期还款金额是10万,我这怎么是1万”。
综上,在这种案件中,调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就非常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