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治安管理的性质
治安管理的性质,是治安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所实施的管理行为的性质。
(一)执法性
治安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属于警察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过程就是警察执法的过程,治安管理活动就是警察执行治安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强制性
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国家其他一般行政管理,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这种特殊强制性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为后盾,以保证治安管理任务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因此,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既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又有武装强制力,从而使治安管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社会性
治安管理是国家事务,同时又是社会事务。除承担专政职能外,治安管理还需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这就是治安管理社会性的具体体现。我国的治安管理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带有鲜明的人民性和群众性,治安管理的各项活动宗旨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大量治安管理工作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