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济宁市政府出台的济政法【2021】18号文件(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房产商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要每平米交纳14元的电力专项配套费,否则就不予供电。法律专家认为,18号文件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依法废止和《反垄断法》相抵触的18号文件,制止济宁高新区供电公司搞亵渎公平原则的差异化验收,并对高新区供电公司的负责人张海波、魏亚军问责追责!
我叫郑善敏,山东济宁人,身份证号:372926199411166056系山东霍尼威尔电力集团公司济宁金科城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在工程施工、客户结算及和济宁供电公司沟通中,供电公司经理张海波、魏亚军以和《反垄断法》相悖的济政法【2021】18号文件(以下简称18号文件)为依据搞差异化验收,肆无忌惮地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问题是18号文件是一纸不合法的“伪文件”,应该而且必须依法予以废止。为此,我方强烈要求山东省和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18号文件进行公平审查,并果断制止济宁市开发区供电局依法废止违法《反垄断法》的18号文件,以维护国法的尊严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18号文件的违法性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18号文件的出台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请问供电公司为什么要把政府推到前台充当自身垄断利益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让政府将成千上亿的资金拨给供电公司而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其他电力安装企业参与招标,这不是违法行为是什么?
第二,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2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请问:18号文件出台既不开听证会又没有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及法律专家的签字就通过了,这不是违法行为是什么?
第三,财综函【2002】3号文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国家明文规定取消各项专项配套费,为什么又出现了专项配套费?这不是公开与国家的政策唱反调吗?
第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请问供电公司:既然国家明文规定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红线,为什么你们还要二次收费?这不是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吗?
第五,《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2项: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那么什么叫产权分界点?所谓分界点是指合同履行地点,即合同双方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也就是说,“产权分界点就是划分供电企业与客户投资界面的点。”产权分界点向电源侧,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供电企业称为配套电网工程。产权分界点向负荷侧,由客户投资建设,称为受电工程。《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第二条,“业扩报装管理,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业务费收取、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公司及客户产权分界点投资规定为按分界点确定投资界面,分界点及以上由公司投资建设。 请问:国家的文件及供电营业规则、电网公司内部均规定分界点外均为供电公司投资,难道你们不知道吗?你们故意模糊分界点,是不是在违法或钻法律的空子?
第六,关于输配电价的概念,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又称输配电费用(简称过路费)。《输配电价管理办法》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正如《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那么作为供电企业你收了输配电价你不投资建设难道让老百姓二次为你买单吗?同时《民法典》第65条:安全供电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所谓义务是指法律关于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鲁发价格[2021]1161号》文件第四条也明文规定,电网企业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请问:假如你们坐高铁去北京,除了要你买一张车票外还要你修一条铁路,你觉得合理吗?我们所缴的电费中已经包含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就是让你建设电网的,你们却还要让我们投资建设,这难道不是在挑战国法吗?
综上所述:从民法典到国家文件、国网文件,到山东省的相关政策,均规定红线外必须让国网公司投资,为什么济宁供电公司要出台绑架政府奇葩文件?请问:山东省有哪一个地区的供电公司敢在红线外收取巨额资金?你们收取的这笔巨资用在了何处?国家每年拨付的城市电网建设材料及费用,你们用在了何处??据悉,高新区魏某在济宁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电缆班班长任职期间,就因虚构项目将电缆私自卖了几千万,然后将违法资金用于跑官,买官,买职位,下一步,我们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查魏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高新区供电公司还有个人人皆知的公开秘密:某负责人公然和某女下属在办公室“啪啪啪”,那么某负责人给了多少利益给某女下属?
也许供电公司会狡辩:目前山东【2021】1161号文件及济宁【2022】152号文件,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那么这个文件的核心问题是投资主体更加明确,与用户无半毛钱关系,即用户交了土地储备金后,红线外的一切均不属于用户投资,政府从土地储备金中拿出部分款项: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设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如果超出一定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2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并且使用预算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应该走招标程序,不该直接供电公司啊,《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金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文件第19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并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前期开发工作。
济宁供电公司属于国家电网投资的国企,济宁供电公司凭什么坐地吸金,每平方收取14元?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支持这种收费,济宁供电公司能否找出一条让用户投资的法律依据?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济宁供电公司明显在忽悠、蒙蔽政府,为的是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获取非法资金。
但愿所有被供电公司强制缴纳配套费的单位或个人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济宁市政府将这笔落入供电公司的巨款追讨回来,并呼吁纪监部门对当时偷换概念的蛊惑者进行依规依法处理,目前所欠供电公司的所谓专项配套费,该理直气壮地停止向供电公司支付!
也许供电公司会以电网负荷已满,负荷受限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那么根据《国家电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的规定,供电公司应遵循先接入、再分流、后改造的原则,其财务管理、资金来源、材料支出,《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供电公司焉能不知?
既然济宁市政府已颁布了“济发改价格【2022】152号文“《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而开发商已经交纳了包含配套费在内的土地出让金,那么供电公司为什么还要收取14元配套费?如此双重收费,是不是腐败行为?在验收方面,济宁高新区供电公司玩的是双重标准,搞的是差别化验收:济宁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L区配电室低压柜及居民分支箱用的是铝排,已顺利地通过了验收并予以送电,而金科集美礼悦小区配电室低压柜及居民分支箱均用镀锡铜排,反而不能通过验收不准许送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第6.4.2条规定: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条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我方使用的镀锡铜排属山东省推荐标准高于国家标准。难道你们不知道吗?
请问济宁高新区供电公司经理张海波、魏亚军,这种验收方面的双重标准有法律依据么?你们和杨柳国际新城是不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不是搞为什么差异化验收?
举报人:山东霍尼威尔电力集团公司济宁金科城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郑善敏
联系电话:15165402575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