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文化名片——白居易之判词高峰(8)
——白江永撰文
“唐判”高手:
世人皆知白居易在文学上的造诣很高。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庐山真面”。说他判词写得更好,是“断案清廉、依法办事”的大法官,知道的人就极少了。
白居易:“始自校书郎,终以少傅致仕,前后历官二十任,食禄四十年。” 他正是以“书判拔萃科”的甲等生步入官场的,是从写得一手好“判词”起家的。
白居易最先当的官是陕西周至县尉,承担着“县公安局长”的主要职责,做过翰林院学士、拾遗、参军,后来又任江州司马(军内法官)、忠州刺史、杭州刺史、苏州刺史,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每一个职位都与“法制”息息相关,白居易面对繁重的地方政务,征役、收税、断案、平乱、劝农、兴学、水利、赈荒、抚安军民等,都需要他付出大量心血去认真对待,所幸他都得心应手,有“贤刺史”之称。这构成了他官场生命的主体。调任刑部后,历任刑部侍郎、太子宾客、太子少傅、刑部尚书等职。正是因为有这些从政经历,使他断判过不少要案、奇案。所以白居易也就有了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他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案子撰写成断案“判决书”,收录在《白氏长庆集》。这些“判词”中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案件中的人物也都是以甲、乙、丙、丁来称呼,故名为《甲乙判》,因判词共有一百零一道,又称为《百道判》。其中的“毁方瓦合判”是白居易在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的答卷。
判词高峰:
从“法制建设”角度看:白居易具有重要贡献。他写出了《策林》等系列文章,总结出唐代“刑礼道迭相为用”的综合治安术,历史上很有影响。《甲乙判》是当年社情与政风的产物,反映了唐代司法运作的状况。
从判词发展史来看:唐朝个人“判词”有专集行世的,只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甲乙判》。
从科举考试说:唐至清为期千年的科举考试中,都有“书判”一科,能写出一手合格的书判,是历代知识分子的基本功,更是入仕做官者的基本条件,历代官场名僚,大多以“书判拔萃”入仕。晚唐以后《甲乙判》一直是学子入手模拟的教材与样板,对于应试的举子们的实际价值,超过了白居易的诗歌,且更为直接实用。
元稹曾说:“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
唐宣宗李枕赞:“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唱琵琶篇。”
苏东坡有:“元轻白俗,郊寒岛瘦”的名言。
南宋·洪迈对《甲乙判》赞美道:“不背人情,合乎法度,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唐朝判词,见于《文苑英华》者颇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编入文集,与鷟此编之自为一书者,最传于世。白居易与张鷟之间,白又见长。
文贵通俗。白诗如此,判词亦如此。判词处理的是芸芸众生的平常事,又要讲给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听,要想让人听得懂,非明白通俗不可。
研讨判词,白居易是一座绕不过去的高峰。即便白居易不写诗文歌赋,仅以那一百道“判词”,也足可名垂青史。原创不易,欢迎转发分享留言点赞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