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起违法变更的行政许可后面的利益链绑定了哪些人?
受害人李明5个月前就向广州天河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赵雪峰、赵雪、陈敏、林淼、佟丽芬、唐子乔等七股东用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的行政许可,但直到今天,该局仍不敢纠错,原因是背后有个由强大的公职人员操控侵占公司权益及李明股权利益的犯罪团伙
(系列报道之四)
因受害人李明被广州市公安局2014年就已立案侦查的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赵雪峰、赵雪、陈敏、林淼等七人共同排挤并被7人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免职”而抢走方捷、银信、方盛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为此,2023年12月6日,李明向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投诉赵雪峰、赵雪、陈敏、林淼、佟丽芬、唐子乔等七股东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并申请该局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但在“利益团体”的把控下,该局受理李明的投诉后至今5个多月了仍未获得公正处理结果。期间,李明多次到该局催问过,但该局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予以拖延。下面,不妨将李明多次向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催问的情况向广大公众通报如下:
(一)2024年3月19 日,李明去广州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催问投诉结果,该局的徐科长告知还在等天河区市场监督局的结果,但又透露:对李明免去方捷、方盛、银信公司全部职务的7股东提供的“虚假股东会”决议所办理的变更登记,虽然有“瑕疵”,但只是“有限瑕疵”,言下之意,该局不想纠错了!徐科长承认“有瑕疵”,本来就是轻描淡写地淡化7股东的问题,因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轻者违法,重者(如7股东将违法行政许可用于诉讼或其他其用途,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则可能涉嫌犯罪。徐科长再在“瑕疵”前面加个用于对范围、大小、数量、程度、轻重等进行描述加以限制的形容词“有限”,即所谓“有限瑕疵”,那就等于没有任何问题,哪怕是错误、哪怕是违法、哪怕是犯罪,统统都是“有限瑕疵”,故而就无需纠错、无需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请问徐科长是不是这个逻辑?这个逻辑又是谁授意的?
4月22日,李明又去天河区审批局追问结果,接访他的仍然是徐科长,虽然徐科长继续表明天河区市场监督局还没出结论,却进一步表达了不肯纠错之意,她解释说:除了一次股东会有李明参加,另一次股东会没有李明参加外,两次股东会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就算撤销,他们七人马上就能重新做一份《股东会决议》……徐科长的意思是7股东能继续伪造虚假材料,就没有必要撤销用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许可,再说,原本使用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许可违法,但过了一定期限之后,非法似乎就可以变合法了!如果是这个逻辑,那将会有多少违法犯罪行为都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那将会有多少违法犯罪的人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那将会有多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可以用“有限瑕疵”为由不予纠错?!行政审查属于程序审查,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必须无条件撤销,而不能以“真假股东会除主体不同外,内容基本一致”而将错就错。《行政诉讼法》第70条~76条对撤销、重做、赔偿等均有明文规定。
(二)2024年4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局来函要求李明提交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这个要求有点莫名其妙:李明要打官司,自然会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并非法院,为何要李明提交诉讼材料?李明要向该局提交的是7股东伪造的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材料,问题是在此之前,李明已三次向该局办证部门书面提交了7股东伪造的虚假材料,告知并要求该局制止违法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一事的后果,但该局相关人员与七股东内外勾结起来,强行用虚假股东会决议撤销了李明在三公司的全部职务。现在该局要李明提交诉讼材料,是要评估李明如打官司胜算率有多大吗?还是推测他们撤销行政许可后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来决定撤不撤?当然,既然该局提出了这要求,李明也会配合:不管7股东玩什么花招,但都改变不了事实本身,改变不了造假的实质。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和行政审批局有着各自的职责,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撤销7股东用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许可就以了。正因为七股东非法变更、无理起诉,已导致李明在七股东谋划的诸多诉讼中败诉,不仅自己的股东权益遭到侵害,还被枉法裁判承担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必须依法纠错,撤销7股东用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许可就,否则后续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相关枉法部门及人员需明白一点:对于徇私枉法的裁判、公安的撤案决定及审批局不肯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李明会维权到底绝不会放弃!假如此次该局不能纠正违法行为,下一步将有上百家媒体报道全过程,将幕后获得利益输送的保护伞都晒在阳光下,让媒体记者和广大公众来评评用虚假材料申请的行政许可该不该撤销,李明的诉求究竟是否该得到支持,不讨回公道决不罢休!
(三)5月10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办理7股东中的赵、林、陈、唐等职务侵占罪的办案人员找李明“谈话”,表示案件“撤案”决定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关公安局的事,称李明可以到检察院去申诉维权......但李明收到的撤案通知书,正是广州市公安局发出的,而通知书并未指出撤案的具体理由,剥夺了李明的知情权。导致李明不知该依据什么理由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广州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赵、陈等人的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了10年之久,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这是一个涉及纪检、公安、检察院、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等多个部门和多个公职人员参与其间的团伙作案,侵占金额达数亿之巨,有部分嫌疑人在接受审讯中供认不讳,犯罪证据确凿,就这么一个案件,公安机关竟然舍弃任何法定理由就随随便便“撤销案件”了,就为了巧取豪夺李明18.6%的股份利益(即每年分红几千万),犯罪嫌疑人身后的保护伞竟然可以让广州司法机关“服服帖帖”地放弃正义坚守,随意抓捕李明及其公司三位无辜人员,还故意将证据确凿的职务侵占案予以撤销,这个保护伞的能量为何如此巨大?!犯罪嫌疑人是输送了多大的经济利益才能让保护伞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强行干预司法?才敢让相关公检法公开徇私枉法裁判、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们相信任何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官员,不管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身份有多么特殊,最终都逃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没有“特殊公民”生存的土壤,一旦百家媒体报道,全国人民都会关注7股东造假股东勾结公职人员团伙犯罪案,最终大大小小的保护伞都会浮出水面、受到制裁!奉劝七股东及其利益团体不要再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百姓、欺压弱势群体,该收手时就收手,否则,李明将不惜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来抗争到底!
(四)犯罪嫌疑人赵、陈等7股东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案件(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23】粤0104民初6485号)中虚假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虚假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李明已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也已向相关部门对其代理律师吴文光(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提出控告(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已受理),并向司法机关要求追究虚假诉讼罪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微评:谨防司法“错案流水线”的延伸
许多法律人都还记得,《人民日报》客户端曾经发布过一篇言为众多“冤主”心声的文章,题目是《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文章指出: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让错案顺利通过“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作者将这种运行得环环紧扣的办案模式称为错案“流水线”。这种明知有错却没有阻拦,让错案一路“畅行”的“流水线作业”,本来就很可怕了,然而。当这种“流水线”由司法向外延伸时,则更可怕。黎明和7股东的案子涉及到行政、民事和刑事,其中有的判了,有的还在行政机关的处理之中。很明显,从行政到司法,李明都承受了不公之苦——包括过程的不公和结果的不公,都给李明带来了巨大的憋屈和愁苦。现在看来,李明所涉及到的错误或有错误倾向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其“流水线”已经从司法延伸到了行政甚至国家和党内监督机关!
错案,有广义的错案和狭义的错案。狭义的错案是通过法院判决的错案,广义的错案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显然,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在明知7股东提供的是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设定行政许可,是这起系列案件的“牛鼻子”和系列案件“流水线”的起点,一旦违法的行政许可得不到纠正,7股东就会在民事诉讼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李明将会输得很惨!事实上,这一系列错案的“流水线”,是和7股东打造的利益链条向叠合的——案子走到哪一步,7股东就“公关”到哪一步,“流水线”的背后是不断增加的“保护伞”,当“流水线”延伸到监督机关时,在监督机关也就有了7股东的“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别说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就连司法机关都得听监督机关的!
在常人的心目中,不该抓的抓了,不该判的判了,此即所谓错案,但事实上,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或者原本已经抓了,但在“保护伞”的斡旋之下又放了,如此放纵违法犯罪,同样是错案。7股东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未依法刑事拘留便四处活动,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督机关构筑自己为自己服务的“关系网”、打造为自己所用的“保护伞”,疯狂掠夺属于李明的巨额财产。在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为其设定行政许可后,7股东便利用违法的行政许可到法院起诉李明,结果导致法院采信违法的行政许可作出保护7股东非法利益的枉法判决。
让李明感到气愤的是,他的股权被剥夺之后,从行政到司法再到监督,都在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上一路前行,尽管他在每一个节点上都会陈述案件的真相;都会表明自己没有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但他的声音没人愿意听,说了也等于白说,原因是他面对的是相互牵手、铁板一块的“利益共同体”——无论是“条”上的还是“块”上的公职人员,都依样画葫芦,即本案的起始点怎么认定,后面的所有司法机关、监督机关,竟然像“接龙”似的跟着怎么认定——包括对事实、对证据的认定,可谓一路通“关”、无阻无碍。各方公职人员如此“流水线”似的配合,让李明这个“草根”辈有希腊神话人物西绪福斯受惩罚推巨石之感,实在无以描述其内心之痛、之愁、之屈、之憋!对如此多的陷害与不公正待遇,李明多次想以死相拼!为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我才坚持写这系列报道,目的是引起相关领导及部门的重视、唤起不法者的良知、督促问题的公正解决。
有道是,识时务者为俊杰。我要说的是7股东身后的“保护伞”,理当识得中央和中纪委决心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的“时务”,假如你们仍不收手,总有一天要被“拉清单”,到了突然栽倒的时候再来反省自己,那就为时已晚,信不信由你们了!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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