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
龙年重拳反腐号角鸣
(中华通韵)
诗||徐国祥
九州春色撩卿颂,汉武豪歌千古雄。
国有法条约上下,众无羁绊奉贤公。
民求执剑主正义,官为权钱护蛀虫。
明代剥皮惩恶吏,而今天地吼声宏!
注:滨海县住建局动用国家150万元扶贫款,在1996年6月12日以“财苑宾馆扩建”名义,将刘女士家312平米、黄金地段城中村集体土地上住宅强拆、财物(名人字画、古董、建筑材料等等)全部经公证处证据保全后运存他处,至今不归还。
从1996年6月12日起可查的裁判文书:【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发(1996)滨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到盐城中院发(2024)苏09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至今28个年头,经上百场诉讼,多次经最高法院【1998)行监字第77号 《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6430号《通知书》】指令江苏高院复查纠正,但,盐城法院无视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指令,始终在谁是合格被告、本案是民事案还是行政案的怪圈中转圈,没有进行安置和归还财物以及损失赔偿的实体处理程序。
2024年1月23日,巾帼法官李村到滨海实地调查发现:当年确定的不公平交易异地(政府拿一块80平米宅基地换被拆迁人家的312平米宅基地)安置建房的土地,根本没有确定安置给被拆迁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任何证据。拆迁安置协议上易换的土地不存在。鉴于住建局不能履行协议中不存在的安置土地、又拒绝赔偿以及住建局不承认此案是行政诉讼案和要求按民事诉讼再诉。为保障被拆迁人依法获得安置和赔偿,李村《行政裁定书》终审裁定以民事诉讼重新起诉再走一下审理前的程序,必须解决。
当事人无奈,只得再度到滨海县法院提交民事诉状。是否还需要走28年程序?令人质疑——这一腐败奇葩案,惊天地泣鬼神!在龙年反腐倡廉中应当揭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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