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税
杨荣标
遗产税,是以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是一种针对财产代际转移征收的税种。
遗产税,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开征目的是筹集军费,解决财政赤字。近代的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荷兰。
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遗产税。基本状况是,多数发达国家大多都开增了遗产税,比如在38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开征过遗产税的国家有32个。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目前都尚未开征遗产税。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开征不久又将其取消的,如加拿大、意大利、瑞典、新西兰、挪威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曾开征过,但前些年也已停征。
在我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因收不抵支,于1940年至1949年期间曾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为调整公私 关系,促进经济,1950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暂不征收遗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对是否开征遗产税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曾提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在“十五”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2014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要“研究在适当时候开征遗产税问题“。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但迄今为止,遗产税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开征遗产税,其作用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推行共同富裕。
二是有利适量增加财政收入,以利国家有更多资金用于建设或转移支付。
三是有利对灰色收入进行强制性地再分配。
四是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遗产税在制度设计上,通常会考虑对公益慈善事业给予扣除额、免税额和税率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因而财产持有人或遗产继承人就会考虑拿出部分财产捐助慈善事业,从而达到财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的另一次规模较大的社会财富分配,即第三次分配,从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降低贫富差距,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至于开征遗产税的负面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
一是过高的遗产税税率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如韩国三星集团原会长李健熙逝世后,196亿美元的遗产需按60%的税率缴纳遗产税,其遗属只得向银行贷款30亿美元来缴税。
二是一旦开征遗产税,有的可能会以移民或投资等形式提前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因此,有的国家遗产税开征后又取消。为防移民转移财产弊端的发生,在开征遗产税时,笔者认为在开征赠与税(防止以赠与为名逃避)的同时,开征弃籍税。凡是移民去国外的,一律对转移之财产征一道弃籍税,使之得不偿失以减弱移民的动因。
对遗产税税率和免征额,各国不尽相同,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40-60%之间,最低边际税率一般在5-18%之间。但近些年来有一个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免征额的趋势。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国,2001年的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免征额为67.5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为55%,之后免征额逐年提高,最高边际税率逐年降低,到2021年免征额提高至117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2013年开始至今,已降为40%。但除联邦遗产税外,美国还有1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征收州遗产税,另有6个州征收继承税,其免税额大幅低于联邦遗产税的免税额,最高边际税率也低于联邦遗产税率,一般在12%至20%之间。
至于我国的遗产税开征,专家、学者和国家职能部门尚在研讨当中,到正式立法还要走相当一段过程。因此,近年开征的可能性不大。
(备注:作者为金华市税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