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新水,来自福建省政和县杨源乡,我反映的是福建省政和县杨源乡人民ZF强制拆除我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某源乡某宫林场仰头自然村房屋修缮的围墙、二楼横条的情况。
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某源乡某宫林场仰头自然村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为我所有,我是G命先辈张发祯的后代。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坍塌风险,遂我对该房屋的围墙及二楼横条进行了修缮。但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却在2021年11月17日进行了强制执行处理。
我认为,该房屋作为先辈的故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应该予以保护。其对于围墙、二楼横条的修缮属于必要措施,并不是违F行为。遂我向福建省松溪县F院提交了行Z起诉状,要求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对该房屋恢复原状。
2022年2月22日,福建省松溪县人民F院作出P决,确认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的行为W法。
我于是向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申请赔偿。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作出了关于申请赔偿的答复。答复内容为:“该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物,现被本机构C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范围,所以不予赔偿。”
后我向福建省松溪县人民F院提交了赔偿起诉状,要求福建省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撤销答复,并对该房屋恢复原状。2022年10月31日,福建省松溪县人民F院作出了P决,P决内容为撤销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作出的《关于张新水申请国家赔偿的答复》,要求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对该房屋恢复原状。
后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Z院,Z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松溪县人民F院之前的赔偿P决,发回松溪县人民F院重审。
Z院发回重审后,2023年2月10日我收到松溪县人民F院的传票,通知我于2023年3月14日开庭,然而政和县某源乡人民ZF就在2月10日向我下达了《腾空房屋通知》,在2月13日的晚上12:00开始强C该房屋,一直到次日早晨的6:00结束。
2023年我向松溪县人民F院提起诉讼,依旧要求对该房屋恢复原状。2023年4月26日F院作出裁定,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我认为,G命先辈的故居应该得到保护和修缮,强拆一事必须要搞清楚。为革命战争做过贡献的先辈房屋应该得到有关单位的重视。请相关单位纠正错误,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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