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西乐业县的黄先生口述:黄先生与对方单位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某县养老院出租合同》,合同规定对方单位将某县养老院主楼、主楼对面附楼第二层整层、三楼办公室、附楼后的空地、餐饮部、室外场地停车场出租给黄先生经营使用,租金每年陆万元,合同期限从2011年6月1日到2023年6月1日,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投入了巨额资金对以上场所场地进行了全面的装饰装修,直到黄先生正常经营到2019年初时,对方单位以统一管理使用为由告知黄先生回收某县养老院,要求与黄先生协商解决有关投资补偿和损失赔偿事宜。
黄先生口述:2019年4月30日,就合同未到期涉及到经济损失赔偿、装饰装修补偿等事宜,对方单位委托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黄先生经营的养老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做出,黄先生初步同意装修评估结果2379944元和根据评估2018年的净利润340741元X3.5年等于1192593元,合计3572537元作为对方单位在合同期内提前收回补偿黄先生的费用,但对方单位又不认可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并多次安排人员到酒店对黄先生的员工说一些比较负面的话语,诸如:这里的酒店经营不下去之类的话,黄先生的经营也受到影响。
黄先生口述:2019年7月31日,对方单位再次发出通知,告知黄先生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有关经营等损失进行评估,黄先生又按照对方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向对方单位提供了南宁、百色等地区有资质的23家评估公司名单,让对方单位选择其中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赔偿依据,但对方单位依然拖着、耗着,没有任何结果。
黄先生口述:2019年8月1日,对方单位通知黄先生要安排符合条件的扶优对象来入住,黄先生安排了,之后,几次向黄先生发来通知名单,要黄先生安排符合条件的扶优对象来入住,黄先生答应他们后又聘请了护工,但是最后对方单位没有把人送来。黄先生不断地请护工,给护工结费用,黄先生实在不明白这么折腾黄先生,是否另有目的?
黄先生口述:黄先生在与对方单位协商赔偿时,对方单位负责人明确承诺在赔偿问题解决完毕期间不交租金,时至今日三年多了,黄先生一直无法正常经营酒店,也无法进行正常的维修、更新。仅此期间的实际经营损失就达300多万元。
我们理解黄先生的遭遇,黄先生与对方单位因这个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已长达三年多之久,对方属于大单位可以一直耗着,黄先生只是普通老百姓耗不起,这几年黄先生是卖车卖房硬撑过来的,黄先生现在已无力支撑,顶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为了维护黄先生的合法权益,黄先生聘请律师为黄先生申诉,但是当律师得知对方单位不是一般的单位,直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拒绝为黄先生提供帮助。黄先生实在是等不起,耗不起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对方单位能够尽快解决,挽回损失。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一规定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过错,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出租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承租人的全部损失。除了承租人的直接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承租人的预期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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