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庆雄对此裁定不服,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10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新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孟庆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但却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孟庆雄的起诉是正确的 … (审判长:孙琦)。2005年孟庆雄再次向河南省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05年8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中行申字第4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认为孟庆雄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法院的判述明显存在前矛后盾,不能自圆其说,却又笔锋一转判孟庆雄输!孟庆雄认为:审判法官明显存在玩弄法律游找,胡乱判决,涉嫌徇私枉法!于是,坚持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为正当理由,于2006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8)豫法行申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06)豫法立行字第28号驳回通知书; 二、指令新乡市中级法院再审。正常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错,问题也就解决了。也许是晟源房地产公司财大气粗,与法院某些法官勾结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我行我素,再审结论依然以"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本院(2004)新行终字第145号行政裁定!(审判长:刘宇,承办法官:安利军) 显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违抗上级裁判,这是何等的大胆?如果没有重大利益驱动及权力寻租干涉,试问法官敢这样肆意妄为冒着风险枉法鬼判吗?


孟庆雄当然不服,他自认为上级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于是,又以“没有任何告知我诉权及起诉期限,原审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可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 2012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象复印机一样复制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也以“你的起诉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作出(2012)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竟无办案人名字)。

敬向广大网民郑重告知: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申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结论都截然相反啊! 法律应该是庄严的、神圣的、权威的,但是,在河南三级法院某些法官的眼里,法律竟然成了儿戏,可以颠倒黑白,可以自相矛盾,可以肆意妄为,真是应了古代流行谚语:"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孟庆雄说,虽然我没有证据,但试问主审法官(或某权力者)的良心,你有没有被晟源房地产公司行贿收买?竟然这样明显的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如果忘了自己头上还戴着天平帽,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党纪国法,那起码要讲天地良心,道德底线吧?不,有人就不讲!






孟庆雄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他能得到公正的维权处理结果吗?


问题不处理,永远还是问题,而且可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数十家媒体已经关注,期望新乡市纪委监委、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这起长达21年之久的民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