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于中国律师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今天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110周年。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近代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单行法规,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110年来,“律师”作为西方制度的舶来品,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不仅生根发芽,而且日渐繁茂。
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就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在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分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即“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载到:“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

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定权利。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辩护行为。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一直未进一步发展出代理制度,也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最后还是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
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化的序幕,律师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随着“西学东渐”逐渐传到了中国。律师制度是和“领事裁判权”“会审讼廨”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外国律师开始在各大通商口岸开办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和辩护。“会审讼廨”更是使律师在中国司法机构中有了合法的位置。
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

民国廿三年(1934年)《司法日刊》登载的广州律师一览表

上海律师公会颁发的“法律顾问证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建立新的律师制度的尝试。1950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这是新中国建立律师制度的初次尝试。到1957年初,全国共建起律师协会19个、法律顾问处817个,专兼职律师近3000人。
1957年下半年风云突变,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众多律师成为“右派”,律师制度旋即夭折。1958年各地的法律顾问处基本被撤销,1959年司法部也被撤销,随之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全部被撤销。在这漫长的21年中,律师制度基本处于停滞和遗弃状态。直到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才开始恢复。
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律师制度得以重建。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了专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法规。
人民日报 1986年7月8日【1-4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京成立1986年,我国首次实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当时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参加。通过统考方式选拔律师,提高律师素质水平,壮大律师队伍。同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并正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之后,全国各省、市相继成立省、市级律师协会。
1986年、1988年、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状态,考试形式和内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才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之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和脱离行政编制的社会律师大量涌现。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此诞生。2002年,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人参加,无论规模、规范性、考试性质及社会意义上讲,司法考试都成为全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同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司法部按照意见要求完成了有关法律修改和规章制定的工作,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先后作了3次修正,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018年12月,司法部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开始不断增多。
1979-2020年律师数量变化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22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7个(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四川)。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65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61万多家,占71.64%;国资所740多家,占2.03%;个人所9600多家,占26.33%。
历经40年的蓬勃发展,中国律师的数量,从起初的200多人发展到目前的57万余人;全国律师事务所,由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3万多家。中国律师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迎着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深海巨浪成立,至今历经12年的风雨。成立之初,照岳所就用党建引领、公益先行、专业立所、文化强所、品牌兴所的递进思路谋划生存与发展之路;用建百年律所、一流强所的高起点定位提升律所的地位。先后设立了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山东照岳(城阳)律师事务所和山东照岳(济南)律师事务所三家分所,其中龙里分所是全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事务所。从青岛到济南,从山东到贵州,不断践行着“法治阳光普照山岳”的追求,始终秉持着“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打造出了“党建+公益”的品牌形象,获得当事人和服务单位的一致好评。








开展公益法律活动
照岳所不忘初心,砥砺奋进,律所及刘均等律师先后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山东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律师行业社会公益奖”“青岛市诚信典范”“青岛市扶残助残爱心单位”“青岛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青岛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杰出贡献者”“‘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年鉴人物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建党百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中国律界公益先锋人物”“全国最美家庭”“齐鲁先锋”“齐鲁最美律师”“山东省律师行业先锋”“山东省优秀律师协会工作者”“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省优秀仲裁员”“山东省律师行业社会公益奖”“青岛市工人先锋”“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岛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女律师”等百余项荣誉称号。
照岳所也将以此为契机,借中国律师制度建立110周年发展之风,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