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彩礼索出的离婚案
豫都区金家沟村的姑娘张菊花,因向丈夫索要彩礼被丈夫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菊花和丈夫离婚了的消息,今日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议论焦点.......靳家坡村与金家沟仅仅隔着一道沟,靳家坡的靳斌斌从小就和沟对面张菊花相识,俩人并且从小学到初中一起上学。转眼都二十好几的年龄,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经人介绍,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还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换手巾”仪式。斌斌给了菊花一万零一元(意誉万里挑一)。接下来斌斌又给菊花送去了6万元彩礼钱,二人也到豫都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张菊花也把自己户口从金家沟迁到了斌斌家的靳家坡还分得了一分责任田。靳斌斌为筹办婚礼还给菊花购买了金耳环、金项链、金耳坠等。还给菊花送去了衣服、做被子的棉花、以及床上用品。菊花也给斌斌买了皮鞋、领带、腰带等物。眼看选定的10.1国庆节婚期将近。斌斌家里基本准备停当了,突然菊花找到斌斌说,还需要斌斌再拿168888元彩礼,这叫一路发发发发......斌斌一听傻眼了,为筹办婚礼,装修房子等不但花完了家里的积蓄,为办酒席还向亲朋借了不少债.......为此,斌斌和菊花从协商到吵架,后来两家人都不肯让步,彻底闹崩了.....靳斌斌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菊花告到了法院。斌斌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菊花离婚,并要求菊花如数返还彩礼钱和给她买的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法庭上,法官苦口婆心对双方进行了相劝,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彩礼可以不要或者少要点......最后,法官还是很无奈摇了摇头,宣布调解失败。法官韩正义举起了法槌,用力一敲说到,豫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本庭审理的原告靳斌斌诉被告张菊花离婚及返还彩礼一案,本庭经调解无效,本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未有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认为无感情可言,均表示无法无法再共同和生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准予靳斌斌与张菊花离婚;二、张菊花返还靳斌斌付给彩礼7.1万元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及相关物品。三、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菊花承担。
这真是:姑娘索彩礼、小伙着了急、怒把法庭上、二人判离异。

法庭上的“聪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伪造、毁灭主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有那么一些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自作聪明置法律于不顾,出具虚假证明,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一、《38438977》之谜。
原告郭某办一涂料厂,被告吕某长期在郭某厂拉货,因被告欠原告4470元货款,长期讨要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吕某辩称自己不欠原告钱,欠款早已在1995年10月28日付清,并向法庭提供一份还款时原告给被告打的收条。原告否认自己收到过此款,说自己从没给被告打过收条。法官手拿收条辨真伪,看着半截稿纸写成的收据下边的38438977字样,决定要搞个水落石出。法官持条走访了多家印刷厂,最后法官在牡丹装潢美术印刷厂负责人那里解开了38438977之谜。印刷厂负责人说:38438系该厂代号,977是该厂97年7月印刷的稿纸。在证据面前,被告称1995年付清还打了收条的慌言被击破,吕某不得不低下头,当庭承认自己出具伪证的错误。
二、《偷鸡不成蚀把米》
谢某先后在方某开办的水泥板厂拉走价值5000余元的水泥楼板,方某多次讨要货款,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谢某承认拉走方某货物价值5000余元,但反诉方某欠自己6000元工资,说自己是方某长的推销员,每月工资500元,一年工资6000元,方木没付。方某否认谢某是本厂推销员,更没承诺付其报酬。谢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供销水泥板协议书。用来证明自己是方某厂的推销员。经技术鉴定,协议书上厂长方某签名是用复写纸将他处方某的签名复写在协议上的,系伪装字迹。发院对谢某在庭审中向法院出具伪证行为做出了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理。
三《聪明反被聪明误》
袁某是一个建筑队负责人,三年前他租赁某村搞建筑用的提升架一套,每月租金300元,共租赁三年零两个月。1995年5月付租金5000元,还欠6200元未付。村委会为讨回提升架及租赁费,与袁某交涉未果,诉至法院。原告提供有被告袁某在租赁提升架时写的租赁证明一份。袁某辩称,提升架是他出钱购买村委会的,款以付清。被告袁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村委负责人郭某的一张收款条,经鉴定此条是被告交租赁费时收据涂改而成。袁某也受到了应得的处罚。
四《搬起石头砸了自家脚》。
就读于某私立学校的袁某之子,突然患病。袁某将其子送往豫都市某医院治疗,仅在该院停留五分钟左右即转院。后因医治无效,其子死亡。袁某为此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庭审中,袁某向法院提交了四张豫都市某医院的医疗票据,金额为6733元。请查证,这四张票据系豫都市某医院出具的伪证。法院依法对袁某及豫都市某医院分别处以500元和一万元的罚款。


潘朝铎、笔名:小草。1965年生,祖居中国洛阳北邙脚下。法律工作者,洛阳市作家协会会员,洛阳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会员,宣传处副处长,洛阳市司仪协会会员,孟津易学研究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诗歌网认证诗人。中国诗书画家网高级诗词家、高级书画家,华夏开明书画院高级院士,中国乡村作家。中华新文学联盟暨《青年文学家》杂志社理事.河南《东方今报》命名的“孝道使者”。出版有<诗歌集>、<散文集>、<姓名藏头诗集>合集《北邙飞歌》,著有诗歌散文集《北邙浅吟》、中篇小说《隔离的日子》、长篇小说《团圆》,在各媒体发表文章达近千万字,多次在各类赛事中获一等奖、特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