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桩事实清楚的经济纠纷案,不想却被人为地弄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起诉、反诉、被起诉、被反诉、一审、二审、再审,民告官、官告民,大大小小14起。仅其中一方为打官司耗费的资金就达40多万元。直到今天,仍然是原告不服、被告不服,上级不满、群众不满。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诚信就这样一点一点地丧失殆尽。
盲目搞拓展 鼓励欠思量
“我当初就不该去搞花炮厂,更不该租赁承包这个破摊子。”提到黄歇花炮厂,今年67岁的张国发满脸忧郁,叫苦不迭。
张国发近照
张国发是监利市黄歇口镇土生土长的人。1978年11月,他和几位同事一起创办了黄歇花炮厂。1980年12月21日,花炮厂试生产期间,员工王德大因操作不慎引发爆炸事故,致使花炮厂还没正式生产便一度停摆。王德大害怕追究其事故责任,当即选择自动离职了。
1981年,张国发出任花炮厂厂长。由于多方因素,1999年岁末,花炮厂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张国发主动向镇政府提交了辞职报告。
张国发当选过几届县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也获得过荆州市乡镇企业家的荣誉称号,深知自己身上的责任,再加上在当时分管企业的镇委副书记李传龙的“鼓励”下:“你是黄歇花炮厂创始人之一,相信你对花炮厂还是有感情的。虽说现在没有资金,没有市场,如果租赁给你承包经营,相信你有能力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2000年元月,张国发与黄歇口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签订了《黄歇口镇花炮厂租赁承包合同》。
2008年6月17日,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要想继续合法经营,许多硬性条件必须达标。按照上级“借延期办证的东风,推倒重建”的指示,他找了15个合作伙伴共同融资594万元,开始扩建厂房和添置相关设施。没想到恰逢荆州市十二五规划草案出台,其中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当时,国家和省里还是允许生产烟花爆竹的,也没有下禁止令。投资扩建时,为慎重起见,镇政府专此向县政府写报告,并得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也取得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看到了红头文件和大红印章,15个投资人才放心大胆地拿出自己的投资款。但荆州市的这一纸禁令无疑给了他们当头一棒。
职工要生存,投资者要回报,张国发不堪这双重压力,被逼着踏上了上访之路。其具体诉求为“不生产给予赔偿,转向经营给予补偿”。时任荆州市委主要领导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明确指示“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并责成监利县委主要领导落实到位。
醉翁不在酒 补偿为市场
正当县领导为解决花炮厂补偿难题焦头烂额之际,《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出台。鄂安监管危化函〔2007〕6号对监利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为3个(监北、监南、监中)。其时,整个荆州市仅有监利县黄歇花炮厂一家生产烟花爆竹,因此,市场优势十分明显。
而拥有150万人口的监利县是一个鞭炮消费的大市场,而当年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除了黄歇花炮厂外,还有隶属县供销社的“玉沙”“玉祥”2家公司。在此,必须说到一个关键的人,他就是身兼三职的监利县供销社主任、监利供销总公司总经理、玉沙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波。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王波主动找县领导说:“只要黄歇花炮厂不再从事烟花爆竹业务,我们来帮助解决补偿事宜。”
县领导正在为补偿款发愁,现在有企业愿意出这个钱,遂顺水推舟,点头答应了此事。
在王波的安排下,玉沙、玉祥2家烟花爆竹公司股东多次和张国发等人商谈,给出的条件是:“只要你们不生产、不经营烟花爆竹批发,我们愿意一次性补偿你们前期投入的210万元,而且每年还从玉沙、玉祥2家公司的收益中拿出70万元作为补偿。”最后,王波亲自去找张国发谈判,并于2012年6月15日与张国发签订了合作协议:
一、甲(监利县供销总公司)乙(监利县黄歇花炮厂)双方共同维护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经营格局。二、甲方代表玉沙、玉祥公司出资210万元收购黄歇花炮厂51%的资产,同时取得收购资产项目的明细表,并由乙方签字认可。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并县政府有关烟花爆竹会议纪要出台后一次性付清。三、甲方每年从持有玉沙、玉祥公司股份中各5%的收益补偿给乙方,补偿款每年分2次付清,8月底前支付30%,春节前支付70%,时间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2012年7月17日,监利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黄歇花炮厂转行与县供销总公司合作经营烟花爆竹的会议纪要》。纪要载明:经双方多次商议,政府相关部门数次协调,县供销总公司、黄歇花炮厂达成相关协议。会议同意双方协商意见,并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不得违约。
2012年7月28日,张国发到玉沙、玉祥2公司领取了一次性投入补偿款。他在领款单上写道:领到供销总公司贰佰壹拾万元整,计210万元,注:投入补偿款。玉沙付126万元,玉祥付84万元。(领款人:黄歇花炮厂;经手人:张国发。)
张国发当年出具的领条原件翻拍
对这张领条(请注意:是领条,而不是收条),监利县供销总公司并无异议。这可以作为双方对“补偿”性质的认定。协议签订后的前三年(2012年--2014年),供销总公司每年按时按约支付了70万元的补偿款。
2015年至2018年,供销总公司总共在玉沙、玉祥两公司收取了应付黄歇花炮厂的补偿款280万元,但却不再支付给黄歇花炮厂,后在县有关领导多次督促下,才于2018年9月和2019年2月,分2次支付了15万元。
合约成废纸 无奈生官司
2019年6月28日,黄歇花炮厂将县供销总公司告上法庭。供销社总公司进行反诉,要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供销总公司认为,当时只是为了协助政府,不得已才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股份转让合同。但原告黄歇花炮厂没有履行交付义务,其转让股份和资产却一直由其控制和管理。所以说,这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协议。
其实原告、被告都明白,所谓的股权收购,只是一个便于操作的幌子。不然,为什么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监利县供销总公司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第一大股东的义务呢?
当然,法律是严谨的。既然是打官司,就得按照所签订的条款来。监利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监利县供销合作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补偿原告监利县黄歇花炮厂125万元。二、反诉原告监利县供销合作总公司,与反诉被告监利县黄歇花炮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对“125万元”补偿构成,一审法院是这样论定的:由于被告县供销总公司从未取得收购资产项目的明细表册,原告黄歇花炮厂也从未履行给付资产义务,更未对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原告黄歇花炮厂应返还被告县供销总公司资产购置款210万元,恢复到未合作时的原始状态。被告县供销总公司还应给付原告黄歇花炮厂补偿款:5年(自2015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日)×70万/年,(义务履行期双方对补偿款的合意变更)-15万元(县供销社代为补偿款)-210万元(资产购置款)=125万元。
这下轮到张国发傻眼了:这210万是补偿款,我在领条上写得清清楚楚,这才没有去办理变更手续呀。现在法院认定为资产购置款,并且还要从补偿总额中扣除,相当于补偿总额就少了210万元。
花炮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扣除210万元,违背了法院审理案件基本原则,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玉沙、玉祥2公司均拒绝到庭,凭什么把这2家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判给县供销总公司?于是黄歇花炮厂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上诉状中说,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投资主体,在没有核实投资剩余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玉沙、玉祥2家公司付给的210万元补偿款抵扣县供销总公司应付的购置款。何况县供销社总公司从未付给黄歇花炮厂所谓资产购置款。用补偿款抵扣所谓购置款,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这种抵扣,避免了因合同解除出现单方返还的不公平结果,于是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节外又生枝 推波又助澜
尽管法院判的补偿款还没有到位,可动补偿款歪心思的人却大有人在。前面提到的那个自动离职的王德大就是其中之一。
王德大为了得到补偿,多次找张国发和镇政府有关人员未果,于是找了几个早在1988年前就自动离厂的人,搞了一个所谓的选举,把自己推为厂长。对于这场荒唐的选举,镇工业办不仅承认,而且还于2016年3月1日下达了任命书,任命王德大为黄歇花炮厂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国发原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5年8月26日,镇政府先后给县供销总公司去函以及派人到供销总公司,要求把补偿款转至镇政府财政账上,让他们去监管,但遭到对方的婉拒。
2015年9月23日,黄歇口镇工业办给张国发发来书面通知,说是租赁合同事实上终止,要求收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公章。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张国发提出6条异议,镇政府一直未予回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国发将黄歇口镇违法行政的行为告上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黄歇口镇政府2015年9月23日的通知和2016年3月1日的任免职通知。黄歇口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了黄歇口镇的上诉。
此时的王德大一刻也没有停止折腾,他私刻黄歇花炮厂的公章,谎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遗失,于2016年6月6日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再拿着变更申请等相关资料,到县工商局将“监利县黄歇花炮厂”变更为“监利县黄歇花炮销售经营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张国发”变更为“王德大”,经营范围由“制造销售烟花爆竹”变更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对于这些违规操作,镇政府工业办公室竟然堂而皇之地为其背书,并在申请变更的有关报告上盖上了黄歇口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的大红印章!
对此,很多人想不明白,当初黄歇口镇政府那么不遗余力支持花炮厂发展,到如今为什么会做出一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举动呢?
其实,最大的原因就在张国发自己身上,他总是“不听话”,事事处处用法律维权,甚至还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而且还赢了官司,弄得镇领导很没面子。于是有人操纵王德大起诉解除张国发的租赁合同。可是还没开庭,不知为什么,王德大却主动撤诉了。巧的是就在同一天,黄歇口镇政府也起诉张国发,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更巧的是,这张起诉状的内容,除了改了原告的名称外,竟然与王德大的起诉状一模一样。对此,一位分管乡镇干部多年的老领导分析说:我们有些乡镇干部属于“和尚思维”,他可能认为补偿款是他们“化缘”得来的,所以有些分配应该由他们说了算。
这位老领导说得很准确,下面发生的一连串的事,刚好为他的分析做了一个有趣的注脚。
黄歇花炮厂原在黄歇农行开户,后来黄歇农行撤销,导致黄歇花炮厂对公账户被注销。现在重新办理对公账号,必须变更营业执照(因其没有生产,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黄歇花炮厂属集体企业,要办理变更手续,必须要有主管部门盖章。可有关领导不知为何就是不愿意签章。
张国发猜测,如果有了对公账户,法院判决的补偿款随时都可能到位,到时候,恐怕镇政府想管也管不了。不幸的是,张国发的猜测竟然一语成谶。
2021年7月6日,镇委相关领导组织张国发等人一起座谈。该领导开门见山地说:“你们的诉讼,法院已经判决,资金马上要到位了,你们打算怎样分配?”
张国发说:“这125万元,支付在职在岗人员7年的工资以及场外土地租金,还有很大的缺口。”该领导见张国发说得不得要领,便单刀直入地问:“王德大他们怎么安排?”
张国发是头犟牛,他说:“他们自动离厂40多年,早就不是花炮厂的在职人员。当然,只要能证明他们是花炮厂的在职在岗或者投资人员,我们都会认。这个事不用政府操心,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现王德大等人的起诉已被法院驳回)。”
如果说该领导说得还比较“含蓄”的话,另一位邹姓的书记说得就更直白:“你们这次诉讼,解决的资金是政府拿出来的,所以我们要管,具体由我们来分配。”张国发当即反驳道:“这不是政府拿出来的,是我们通过法律诉讼判决的结果。”据张国发说,镇里每年还给王德大等人5万元的费用,变相支持他们继续与黄歇花炮厂纠缠。
近10年来,黄歇花炮厂除了没完没了地打官司,还时不时遭到一伙来历不明的闹事者围殴、骚扰,致使围墙被拆,仓库被毁、物资被盗。为此,张国发多次找到镇领导要求对工厂实行保护,但都被敷衍过去,最终不了了之。
张国发说,这几年打官司,加上不法分子的破坏,花炮厂至少损失了300多万元,致使花炮厂的全体职工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们眼巴巴地盼着法院判给的那125万元能及时到位。
这是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经济纠纷,笔者无心评判方方面面的是是非非,只是不忍心看到“诚信”就这样一点一滴地丢失。
“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诚信的大厦,是靠一砖一瓦建立起来了,正所谓“建如登,毁如崩”。
愿你我都要谨记在心。
(魏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