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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ABI)成立于2016年,由产学研各界70多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指导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区块链领域全国首家经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队法人。

ABI定位于区块链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实践者,致力于构建开放共享、协作创新、可信繁荣的产业生态,创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创新发展平台。
截至2022年4月,ABI共吸纳300余家成员单位入驻,涵盖电信运营商、央企、国企、高校院所、互联网公司、区块链企业等单位,形成了地域覆盖广、产业覆盖广、供需两侧全覆盖的国际化会员网络。ABI设立以会员单位为主体的多个行业促进委员会,共同推动应用优秀成果共享,应用技术创新,应用标准建立等。
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举行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首次研讨会,是一次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先锋共同探讨推动国家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发展的研讨会,也是《中国数字藏品产业图谱》和《数字藏品治理研究报告》编制启动会,将为中国数字藏品行业系列标准构建提供专业支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团队受邀参会,团队赵佳律师就《数字藏品法律制度体系本土化研究》作主题发言。发言稿如下:
数字藏品如何实现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化?
——ABI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
首次研讨会主题发言稿
非常感谢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邀请钱卫清团队参加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首次研讨会!
女士们、先生们:
近期,全球数字经济跨界融合迅速发展。国家相关政策密集出台。5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5月22日,两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到2035年,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文化数字化已然成为国家战略,数字文化产业迎来政策红利期。
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产业的新兴行业,大力发展恰逢其时。
数字藏品本身是舶来品,在中国内陆发展面临最大的难关就是本土化。我们认为:数字藏品行业的本土化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区块链科技与中华传统文化的融合,包括资源与科技、文化市场监管与科技金融监管、产业促进和行业监管等融合
二是数字藏品从原生法律制度体系向中国法律制度体系的转变,包括数字藏品附着权益的认定,收藏、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确认以及经营、授权、投融资等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转变。
数字藏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区块链科技领域与中华传统文化领域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地、充分地了解。
一、当下,中华传统文化资源家底如何?资源市场如何?法律保障如何?这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情况。
1.我国文化资源丰厚,但是家底和数据库不全。国有文博资源部分已列入普查数据库,但民间文博资源从未普查。
例如:上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在十年前,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在五年前。外国向我国通报的被盗文物数据库上一次更新是在三年前。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被盗(丢失)文物只有636件。
2.我国文博数据资源市场尚待开发
例如:国有文博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档案等,均归属于国家。国家文物局认为: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国有文博数据资源不经脱敏化创新创作已经无法进入市场。
同时,民间文博资源总量据估计是国有文博资源的十倍以上。但是受制于所有权确认、文物认定、资源价值评估等困难,进入市场的文博资源非常有限。
3.国内大型文博机构已经开启文博事业从文博产业的转型,但尝试效果不佳
例如:以文创为突破口的转型
2016年(六年前)文化部发文明确: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2021年中宣部牵头八部委发文,强调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
至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只停留在研究层面。
4.《文化产业促进法》仍在酝酿出台,《文物保护法》修改仍在初审
作为文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引导性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一直在立法流程中,但自2019年发布了草案送审稿之后,至今没有出台。
作为文博资源管理的基本法——《文物保护法》,自2020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修订草案之后,两年过去了,《文物保护法》修改仍在初审流程中。
文博领域的资源监管和产业支持的关键法律均未出台,文博资源产业化发展必然存在很多未知法律风险。
二、基于此,我们认为:当下区块链科技与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面临几大困难:
1.文博资源数据库不可知,数字藏品行业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
一方面,数字藏品行业要借助传统文化的凝聚力,数据是最好的证明,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数字藏品能够凝聚的共识必然有限;
另一方面,数字藏品所涉及的资源权利来源不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2.文博资源数据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缺乏统筹,法律后果不确定性较大;
例如:国有文博资源数据在法律上定性到底是什么?是数据还是档案?
根据《档案法》第二条,文博资源属于从事文化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但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文博资源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定性不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
但是《档案法》规定,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就是档案只有事业没有产业。
涉及国有文博资源数据相关行为的刑事风险也不同。
如果按照“档案”定性,根据《刑法》第329条规定,国有文物数据档案“授权不当”或“监管不当”就可能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3.数字藏品行业合规建设既要符合区块链产业监管也要符合文物监管,合规制度建立存在难度。
文物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包括:文物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区块链产业监管部门包括:网信办 、市场监管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多个部门共同监管,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合规制度构建难度确实大。
三、区块链科技融合传统文化资源市场能够解决哪些痛点?
1. 溯源解决困扰文物艺术品有据确真的世纪难题。
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有据确真)是全世界至今无法攻克的世纪难题。
溯源无法解决确真,但是可以实现此物是此物的对比和确定,也可以实现其衍生数字藏品的数量的固定和查询,保证交易标的确定和可验证。
2. 线上交易解决实体藏品交易中的交割难题。
传统文物艺术品或者历史悠久或者材质脆弱,保管、维护和运输是持有文物艺术品之后,收藏者面临的最大难题。数字藏品直接跳过了这一难题,让数字化的文物艺术品能够无损安全的保管和移转。
3. 区块链解决传统文物艺术品交易确权难题。
进入市场交易的传统文物艺术品,由于历史原因和证据保存问题,很难确认出售方的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数字藏品从发行开始,块上就会产生独一无二的哈希值,每一次流转还会产生独一无二的哈希值,搜索和溯源能够零成本比对,非常明确。藏家持有数字藏品后不仅能够通过链上信息表明自己对数字藏品的权利,还可以清晰的知晓所有前手持有该藏品的情况。链上信息对数字藏品价值还能起到背书的积极作用。
4. 数字藏品是文博资源IP面世的绝佳路径
数字藏品并非实体藏品,它的开发、利用、交易、经营和市场监督与文博实体藏品有着本质的不同。数字藏品市场无论多活跃,所有交易、持有、经营、授权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均能够公开、公示、透明、可查,能够轻松实现监管,管理成本远远低于实体藏品交易。且数字藏品经营是对实体藏品本身价值的宣传和背书。数字藏品得到市场广泛认可,也能够为实体藏品IP的市场共识提供绝佳助力。
应当指出区块链科技能给文博资源市场化带来的助力是惊人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动力。但动力越大,合规制度建设不到位,风险也是极大的。
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藏品实施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文博资源授权方、数字藏品平台都可能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数字藏品市场合规建设必须先行!
数字藏品作为舶来品,产生和发展都是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中。它所存在的账户,只要拥有账号和密码,就能够拥有账户;它的交易,既是所有权从一个账户中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也是它自带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它所产生的国家没有文物的概念,只有遗产的概念,并且所有遗产都经过国家认证和公示,可查可验。
数字藏品来到中国,变化是巨大的。
以上提到所有的前提都发生了变化,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数字藏品行业如果没有了中国特色,必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看到部分国内数字藏品平台为了规避区块链产业监管,选择了一些与我国立法和司法逻辑完全不同的运营思路,以为是创新,其实是违规。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
1. 我国通说认为应当将虚拟资产视为动产给予所有权保护方法的保护。数字藏品上附着的民事法律权利是《民法典》予以保护的,针对数字藏品的法律制度必然也是以《民法典》为核心。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充分说明司法对数字藏品的保障仅限于“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
2. 出售数字藏品一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应为商家,商家对出售的数字藏品承担产品质量相关责任,数字藏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购买一方享受消费者待遇,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需要强调:认为数字藏品发行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义务的行为,必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3. 数字藏品并非不能交易,而是不得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严禁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活动,严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非法活动。
4. 文物数据授权暂时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文物数据是档案还是数据关键问题不解决,开发利用的刑事风险边界无法划定。文物数据不进行脱敏化处理即开发利用,必然产生刑事风险。
5. 文创数据授权看似既能借助文博IP凝聚力,又能避开文物数据合规管理难题,但如果文博领域不能打通文博机构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的改制问题,授权合作的定价就可能是引发倒查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
1. 数字藏品并非简单的“商品”,是凝聚文化、文旅、文博的WEB3.0纽带,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未来绝不是简单的复制文化。构建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引领,引领区块链科技与文化、文旅、文博的全面融合,辐射相关领域经济共同发展。我们相信,数字藏品行业一定能将全国八千万收藏家的体量扩充为十四亿收藏家。
2. 数字藏品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但企业和平台在构建发行或处置流程设置时,应当坚持以《民法典》为核心构建内部合规制度。
3. 数字藏品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坚持严管厚爱,在合规制度构建的基础上,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政策安排,加强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等方式涵养市场。
结 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团队将配合开展《中国数字藏品产业图谱》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文博资源与区块链数字化有机融合,构建中国数字藏品合规制度体系,实现中国数字藏品走入十四亿人民群众,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由内而外真正文化自信。
(全文完)

钱卫清简介:
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
其先后任四级法院法官,从事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曾创办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制研究所、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并任所长;曾兼任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兼职教授。钱卫清律师被授予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
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改制、资产重整、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有博物馆运营创新、艺术品金融服务、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法律研究、文物犯罪刑事辩护等。其曾任中国国家博物馆首席律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法律顾问,创建文物艺术品“三确”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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